第五条:第五诫
不可杀人。出20:13;参申5:17。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1-22。
2258「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从生命的开始,它就牵涉到神的创造行动,并且永远与造物主保持一种特殊关系;造物主是它唯一的终向。从其开始到其终结,只有神是生命的主: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自己宣称有权直接毁灭一个无辜的人。」信理部,训令 Donum vitae 导言5。
一、尊重人的生命
圣史的见证
2259在记述该隐杀害他兄弟亚伯的事上,参创4:8-12。圣经从人类历史的一开始就揭示:怒气与嫉妒存在于人里面,这是原罪的后果。人已经成了同类的仇敌。神宣告这杀兄之罪的邪恶:「耶和华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创4:10-11。
2260神与人类之间的约,总是与神赐下人的生命、以及人致命的暴力之提醒交织在一起: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9:5-6。
旧约一直把血视为生命的圣洁标记。参利17:14。这项教导在任何时代都仍然必要。
2261圣经明确说明第五诫所包含的禁令:「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出23:7。蓄意谋杀无辜的人,严重违背人的尊严,违背黄金法则,也违背造物主的圣洁。这条禁止的律法具有普遍效力:它约束每一个人,无论何时何地。
2262在登山宝训中,主重申诫命:「不可杀人」,太5:21。并在其上加上对怒气、仇恨和报复的禁止。更进一步,基督要求他的门徒被打时转过另一边脸,并爱他们的仇敌。参太5:22-44。他没有为自己辩护,并告诉彼得把刀收回刀鞘。参太26:52。
合法防卫
2263对个人与社会的合法防卫,并不是对「不可谋杀无辜者」这条禁令的例外;这条禁令所针对的,是故意杀人。「自卫的行为可能有双重效果:保存自己的生命;以及杀死攻击者……前者是意向的,后者不是。」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I,64,7。
2264爱自己仍是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坚持尊重自己享有的生存权是正当的。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不得不对攻击者造成致命打击的人,并不算犯谋杀罪:
「如果一个人在自卫时使用超过必要的暴力,就是不合法;但如果他以适度来抵挡暴力,他的防卫就是合法的……并且,为了得救,一个人也不必为了避免杀死对方,就省去适度自卫的行为,因为人有义务更照顾自己的生命,而不是他人的生命。」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I,64,7 ad 3。
2265合法防卫不仅是一项权利,对那些对他人生命负责的人来说,也可能是一项重大义务。为维护公益,必须使不义的侵害者无法继续造成伤害。因此,合法持有权柄的人也有权使用武力,抵御针对其所负责之民事团体的侵略者。
2266国家为遏止那些损害人的权利、损害民事社会基本规则的行为蔓延所作的努力,符合维护公益的要求。合法的公共权力有权也有义务施以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惩罚。惩罚的首要目的,是纠正罪行所带来的失序。若罪犯甘愿接受惩罚,惩罚便具有补赎的价值。这样,惩罚除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之外,也具有治疗性的目的:尽可能促成罪犯的改过。参路23:40-43。
长期以来,合法权力在公正审判之后诉诸死刑,被视为对某些严重罪行的一种适当回应,也被视为维护公益的一种可接受的、虽属极端的手段。
但今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即使人在犯下极严重的罪行之后,也不会失去人的尊严。此外,人们对国家所施加的刑罚制裁之意义,也有了新的理解。最后,更有效的拘禁制度已经发展出来,既能确保对公民的适当保护,同时也不会最终剥夺罪犯获得救赎的可能。
2267因此,教会按福音的光照教导:「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侵犯人的不可侵犯性与尊严。」教宗方济各,讲话,2017年10月11日;参信理部,《关于修订〈公教会教理〉第2267号的新版本致各主教函》(2018年8月1日)。教会也坚定地为在全球废除死刑而努力。
故意杀人
2268第五诫禁止直接且故意的杀人,把它视为严重的罪。凶手以及自愿与谋杀合作的人犯下的罪「有声音……哀告」到天上,求伸冤。参创4:10。杀婴,参GS 51 § 3。杀兄弟、杀父母、杀配偶,因为破坏了天然的亲属纽带,尤其是极严重的罪行。对优生学或公共健康的关切,不能为任何谋杀辩护,即使这谋杀是由公共权力所命令的。
2269第五诫禁止人以意图去做任何事,从而间接造成一个人的死亡。道德律禁止人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把他人置于致命危险之中;也禁止人拒绝向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援助。人类社会若接受致命的饥荒,却不努力加以补救,就是骇人的不义,也是严重的冒犯。那些以高利贷和贪婪的交易导致同为人类家庭之弟兄姊妹挨饿至死的人,间接犯下杀人罪,这罪可以归责于他们。参摩8:4-10。非故意的杀人在道德上不可归责。但即使没有杀人的意图,如果人在没有相称理由的情况下,做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严重过失。
堕胎
2270人的生命必须从受孕那一刻起,绝对地受到尊重并得到保护。从存在的第一刻起,一个人就必须被承认为具有位格的权利——其中包括每个无辜者不可侵犯的生存权。参信理部,Donum vitae I,1。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耶1:5;参伯10:8-12;诗22:10-11。
「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诗139:15。
2271从第一世纪起,教会就确认每一种人为促成的堕胎在道德上都是恶。这项教导没有改变,也仍不可改变。直接堕胎,也就是堕胎被意欲为目的或手段,严重违背道德律:
「不可借堕胎杀害胎儿,也不可使初生婴儿死亡。」Didache 2,2:SCh 248,148;参Epistle of Barnabas 19,5:PG 2,777;Ad Diognetum 5,6:PG 2,1173;特土良,Apology 9:PL 1,319-320。
「神,生命的主,把维护生命的崇高使命托付给人,人必须以相称于人的方式去完成。生命必须从受孕那一刻起,以极其谨慎的态度加以保护:堕胎与杀婴是可憎的罪行。」GS 51 § 3。
2272在堕胎上作形式上的合作,构成严重的冒犯。教会对这种反人生命的罪行附加教会法上的处罚:绝罚。「促成既成堕胎者,招致自动绝罚,也就是latae sententiae的绝罚。」CIC,第1398条。这是「因犯罪本身」,CIC,第1314条。并在教会法所规定的条件之下。参CIC,第1323-1324条。教会这样做,并不是要缩小怜悯的范围;相反,是要清楚表明所犯之罪的严重性:对被置于死地的无辜者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以及对父母与整个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2273每一个无辜人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权,是民事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性要素:
「位格不可剥夺的权利必须被民事社会与政治权力承认并尊重。这些人权既不取决于个别个人,也不取决于父母;它们也不是社会与国家的让与;它们属于人的本性,并因造就位格的创造行动而内在于位格之中。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必须在此特别提到:每一个人从受孕那一刻直到死亡,都享有生命与身体完整的权利。」信理部,Donum vitae III。
「一项实定法律一旦剥夺某一类人享有民事立法本应给予的保护,国家就否认了众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国家若不把权力用于服务每个公民的权利,尤其是更脆弱者的权利,那么,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根基就被动摇了……因此,既然从受孕那一刻起就必须确保对未出生婴儿的尊重与保护,法律就必须为一切蓄意侵犯婴儿权利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刑罚制裁。」信理部,Donum vitae III。
2274既然胚胎从受孕起就必须被当作位格来对待,它就必须在其完整性上得到维护,并且应尽可能像任何其他人一样得到照料与医治。
产前诊断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只要它尊重胚胎与胎儿的生命与完整性,并以维护或医治其个体为目的……若这样做是出于可能因结果而诱发堕胎的想法,就严重违背道德律:诊断不可等同于死刑判决。」信理部,Donum vitae I,2。
「必须认为:对人类胚胎所进行的操作,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与完整性,不给它带来不相称的风险,并以医治、改善健康状况或促进其个体存活为目的,就是允许的。」信理部,Donum vitae I,3。
「把人类胚胎制造出来,打算当作可丢弃的生物材料来利用,是不道德的。」信理部,Donum vitae I,5。
2275「某些影响染色体或基因遗传的尝试,并非治疗,而是旨在制造按性别或其他预设特质筛选出来的人。这类操控违背人的位格尊严,也违背他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完整性与身份。」信理部,Donum vitae I,6。
安乐死
2276生命被削弱或衰退的人,特别应当受到尊重。病人或残障者应当得到帮助,使他们尽可能过正常的生活。
2277无论动机和手段为何,直接安乐死是指终止残障者、病人或临终者的生命。这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因此,无论是行为或不作为,只要其本身或其意图是以造成死亡来消除痛苦,就构成谋杀,严重违背人的尊严,也违背对永生之神——其造物主——所当有的尊敬。即使一个人出于善意而作出错误判断,也不能改变这种致命行为的本质;这种行为永远必须被禁止并排除。
2278停止那些负担沉重、危险、非常规、或与预期效果不相称的医疗程序,可能是正当的;这就是拒绝「过度」治疗。在此,人并不意欲造成死亡;只是接受自己无法阻止死亡。若病人具备能力且能表达,应由病人作决定;若不能,则由依法有权代表病人行事的人作决定,而病人合理的意愿与正当的利益必须始终受到尊重。
2279即使认为死亡迫在眉睫,也不可正当地中断对病人应尽的常规照护。为减轻临终者痛苦而使用止痛药,即使有缩短其寿命的风险,只要并不意欲死亡为目的或手段,而只是预见并容忍其不可避免的发生,就在道德上可以符合人的尊严。舒缓照护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无私仁爱,因此应当受到鼓励。
自杀
2280每个人都要在神面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因为生命是他所赐的。神仍然是生命至高无上的主宰。我们有义务以感恩的心接纳生命,并为他的尊荣、为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存生命。我们是受托的管家,不是所有者;神托付给我们的生命不属于我们,我们无权处置。
2281自杀违背人保存并延续自己生命的自然倾向。它严重违背对自己的公义之爱。它也冒犯爱邻人,因为它不公义地切断与家庭、国家以及其他人类社会之间的团结纽带,而我们对这些团体仍负有义务。自杀违背对永生之神的爱。
2282如果自杀是出于要立榜样的意图,尤其是对年轻人,也就具有绊倒人的严重性。自愿在自杀上合作违背道德律。严重的心理扰乱、焦虑,或对艰难、痛苦或酷刑的强烈恐惧,都可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2283我们不应对自杀者的永恒得救绝望。神能以唯有他知道的方式,为人提供有益于得救的悔改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
二、尊重人的尊严
尊重他人的灵魂:绊倒人的事
2284绊倒人的事,是一种态度或行为,导致他人去作恶。造成绊倒的人,成了邻人的诱惑者。他损害德行与正直,甚至可能把弟兄引向属灵的死亡。若人以行为或不作为故意把他人引向严重的冒犯,绊倒人的事就是严重的罪。
2285绊倒人的事之所以格外严重,是因为造成绊倒者的权威,或被绊倒者的软弱。正因如此,主说出这句咒诅:「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沉在深海里。」太18:6;参林前8:10-13。凡在本性或职分上有义务教导和教育他人的人,若造成绊倒,罪就更重。耶稣就为此责备文士和法利赛人:他把他们比作披着羊皮的狼。参太7:15。
2286绊倒人的事也可能由法律或制度、时尚或舆论所引发。因此,设立那些法律或社会结构、导致道德衰败与宗教实践败坏,或导致「社会条件,使基督徒行为与顺服诫命在有意或无意之下都变得困难,几乎不可能」的人,犯了绊倒人的罪。庇护十二世,讲话,1941年6月1日。企业领导人制定鼓励欺诈的规则、教师「惹儿女的气」,参弗6:4;西3:21。或任何操弄舆论以获取罪恶行为的人,也都是如此。
任何人若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致引人作恶,就犯了绊倒人的罪,并对自己直接或间接鼓励的恶负责。「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路17:1。
尊重健康
2288生命与身体健康是神托付给我们的宝贵恩赐。我们必须合理地照顾它们,同时顾及他人的需要与公益。对公民健康的关切,要求社会协助人达成能让他们成长并达到成熟的生活条件:饮食与衣着、居所、医疗照护、基础教育、就业与社会救助。
2289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体的生命,但并不把它当作绝对价值。道德拒绝一种新的异教观念:它倾向于推崇身体崇拜,为身体牺牲一切,把身体的完美与运动成功偶像化。这种观念以强者优先于弱者的选择性偏好,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扭曲。
2290节制之德使我们倾向于避免一切过度:滥用饮食、酒精、烟草或药物。那些因醉酒或追求速度而危及自己与他人在道路、海上或空中安全的人,负有严重的罪责。
2291使用毒品会对人的健康与生命造成极严重的伤害。除非基于严格的治疗理由,使用毒品就是严重的冒犯。非法制造与贩卖毒品是骇人的恶行。它们构成对恶的直接合作,因为它们鼓励人去做严重违背道德律的事。
尊重人的位格与科学研究
2292对个人或群体所进行的科学、医学或心理学实验,能够帮助医治病人,并促进公共健康的发展。
2293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都是人对受造界掌管的重要表达。科学与技术若被置于服务人的位置,并促进人的整体发展、造福众人,就是宝贵的资源。但它们本身不能揭示存在与人类进步的意义。科学与技术以人为目标,从人而来,也在人的推动下发展;因此,它们在人的位格与人的道德价值中,既找到其目的的证据,也找到对其限度的意识。
2294宣称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在道德上中立,是一种幻想。另一方面,指导原则不能从单纯的技术效率推导出来,也不能从以牺牲一些人来换取另一些人的功利推导出来,更不能从流行的意识形态推导出来。科学与技术按其本性要求对基本的道德准则无条件地尊重。它们必须服务于人的位格,服务于他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于他真实而整体的益处,并符合神的计划与旨意。
2295对人的研究或实验,不能使那些本身违背人的尊严与道德律的行为变得正当。受试者可能的同意,也不能为这类行为辩护。若实验把受试者的生命或身心完整性置于不相称或可避免的风险之下,人体实验在道德上就不合法。若人体实验在未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未取得合法代表其表达的人之知情同意下进行,就不符合人的尊严。
2296器官移植若对捐赠者的身心危险与风险,与为受赠者所追求的益处相称,就符合道德律。死后捐献器官是一种高尚且有功劳的行为,应当作为慷慨团结的表达而受到鼓励。若捐赠者或其代理人没有明确同意,就在道德上不可接受。此外,即使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也不能在道德上容许使一个人致残、残毁或死亡。
尊重身体的完整
2297绑架与劫持人质带来恐怖统治;它们以威胁使受害者承受无法忍受的压力。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恐怖主义不分对象地威胁、伤害并杀人,严重违背公义与仁爱。酷刑以身体或道德暴力来逼供、惩罚罪犯、恐吓对手或满足仇恨,违背对人的尊重,也违背人的尊严。除非基于严格的治疗性医疗理由,对无辜者所施行、以截肢、残毁或绝育为直接意向的行为,都违背道德律。参DS 3722。
2298过去,合法政府为维持法律与秩序,常使用残酷做法;教会的牧者也常不加抗议,甚至在他们自己的法庭中采纳罗马法关于酷刑的规定。这些事实固然令人遗憾,但教会始终教导宽仁与怜悯的义务。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血。近代以来,人们清楚看见:这些残酷做法既非公共秩序所必需,也不符合人的正当权利。相反,它们导致更为羞辱人的做法。必须为废除它们而努力。我们必须为受害者及折磨他们的人祈祷。
尊重亡者
2299临终者应当得到关注与照护,好使他们在尊严与平安中度过最后时刻。亲属的祈祷能帮助他们;亲属也必须留意,使病人在适当的时候领受那些预备他们去面见永生之神的圣事。
2300亡者的遗体必须在信心与盼望复活中,以尊重与仁爱对待。安葬亡者是一项身体的慈悲善工;参多1:16-18。它尊崇神的儿女,因为他们是圣灵的殿。
2301为法律调查或科学研究而进行解剖,在道德上可以被允许。死后无偿捐献器官是合法的,也可以是有功劳的行为。教会允许火葬,只要这不表达否认身体复活的信仰。CIC,第1176条3项。
三、维护和平
和平
2302主借着回忆诫命「不可杀人」,太5:21。要求人内心和平,并谴责致命的怒气与仇恨在道德上是不对的。
怒气是一种报复的欲望。「为了对该受惩罚的人作恶而渴望报复,是不合法的」,但为了「纠正恶习并维护公义」而要求补偿,则是可称许的。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I,158,1 ad 3。如果怒气发展到有意杀害或严重伤害邻人的地步,就严重违背仁爱;这是一种致死的罪。主说:「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2。
2303蓄意的仇恨违背仁爱。当一个人故意希望邻人遭受恶时,恨邻人就是罪。当一个人故意希望邻人遭受重大伤害时,恨邻人就是严重的罪。「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太5:44-45。
2304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与发展,需要和平。和平不只是没有战争,也不局限于维持敌对双方的势力均衡。若不保障人的福祉、保障人之间自由的沟通、尊重个人与民族的尊严,并恒常实践手足情谊,地上的和平就无法达成。和平是「秩序的安宁」。圣奥古斯丁,De civitate Dei 19,13,1:PL 41,640。和平是公义的工作,也是仁爱的效果。参赛32:17;GS 78 §§ 1-2。
2305地上的和平是基督之和平的肖像与果实;基督是弥赛亚式的「和平的君」。赛9:5。借着他十字架的血,「既在十字架上灭了冤仇」,弗2:16(J.B.);参西1:20-22。他使人同神和好,并使他的教会成为人类合一以及人与神结合的圣事。「因他使我们和睦。」弗2:14。他也宣告:「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称为神的儿子。」太5:9。
2306那些弃绝暴力与流血,并为保障人权而运用最弱者也能使用的防卫手段的人,只要他们这样做并不损害其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义务,就为福音的仁爱作见证。他们合法地见证了诉诸暴力所带来之身心风险的严重性,以及暴力伴随的毁灭与死亡。参GS 78 § 5。
避免战争
2307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的生命。由于每一场战争都伴随恶与不义,教会迫切敦促众人祈祷并采取行动,使神的良善把我们从古老的战争奴役中释放出来。参GS 81 § 4。
2308所有公民与所有政府都有义务致力于避免战争。然而,「只要战争的危险仍在,并且没有具备必要权限与能力的国际权威,政府在一切和平努力失败之后,就不能被否认其合法自卫的权利。」GS 79 § 4。
2309以军事力量进行合法防卫的严格条件,需要严谨考量。这样的决定极其重大,因此必须符合严格的道德合法性条件。同时必须满足:
- 侵略者对国家或国家共同体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持久的、严重的并且确定的;
- 终止这种损害的一切其他手段,都已被证明不切实际或无效;
- 必须有成功的重大可能性;
- 使用武力不可造成比要消除之恶更严重的恶与混乱。现代毁灭手段的力量,使评估这一条件时负担极其沉重。
这些是所谓「正义战争」教义中所列举的传统要素。对这些道德合法性条件的评估,属于那些对公益负责者的审慎判断。
2310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有权也有义务要求公民承担国防所需的义务。那些宣誓在武装部队中服事国家的人,是国家安全与自由的仆人。他们若光荣地履行职责,就真正为国家的公益以及和平的维系作出贡献。参GS 79 § 5。
2311公共权力也应为那些因良知理由拒绝持械的人作出公正安排;这些人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类团体。参GS 79 § 3。
2312教会与人类理性都主张: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具有永久的效力。「仅仅因为战争不幸爆发,并不意味着交战双方之间就一切都变得合法。」GS 79 § 4。
2313非战斗人员、受伤的士兵与俘虏必须受到尊重,并以人道对待。蓄意违背国际法及其普遍原则的行为是罪行;命令这些行为的命令同样是罪行。盲目的顺服不足以为执行者开脱。因此,灭绝一个民族、国家或族群少数群体,必须被谴责为致死的罪。人在道德上有义务抵抗命令人实行种族灭绝的命令。
2314「凡针对整座城市或广大地区及其居民而作不加区别的毁灭之战争行为,都是得罪神并得罪人的罪行,理应受到坚决而毫不含糊的谴责。」GS 80 § 3。现代战争的一个危险,是它给那些拥有现代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生物或化学武器——的人提供了犯下这类罪行的机会。
2315武器的累积,在许多人看来是一种矛盾却似乎合适的方式,用以威慑潜在的敌人发动战争。他们把它视为确保国家间和平的最有效手段。这种威慑方式引发强烈的道德保留。军备竞赛并不能确保和平。它不仅没有消除战争的原因,反而可能使其加剧。为了制造不断更新的武器类型而耗费巨额资金,会阻碍援助困苦人口的努力;参保禄六世,Populorum progressio 53。也会挫败各民族的发展。过度武装增加冲突的理由,并提高局势升级的危险。
2316武器的生产与销售会影响各国以及国际团体的公益。因此,公共权力有权也有义务加以规范。为追求短期的个人或集体利益,不能使那些促进国家间暴力与冲突、并危害国际法秩序的行为变得正当。
2317人与民族之间肆虐的不义、过度的经济或社会不平等、嫉妒、不信任与骄傲,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凡为克服这些失序所做的一切,都有助于建设和平并避免战争:
只要人仍是罪人,战争的威胁就悬在他们头上,并将如此持续,直到基督再来;但只要他们能在仁爱中结合而克服罪,暴力本身也将被克服,并且这句话将得应验:「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GS 78 § 6;参赛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