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会教理

卷三:在基督里的生活第二部分:十诫第二章:「要爱人如己」

第四条:第四诫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参申5:16。

并且顺从他们。路2:51。

主耶稣自己也提起这「神的诫命」的力量。参可7:8-13。使徒教导说:「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要叫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1-3。

2197第四诫开启十诫的第二块法版。它向我们显示仁爱的秩序。神愿意我们在尊崇他之后,也尊崇父母;我们欠他们生命,他们也把对神的认识传给我们。我们也有义务尊崇并尊敬一切为我们益处而领受神所赋权柄的人。

2198这条诫命以积极的方式表述应尽的责任。它引出后续的诫命;后续诫命关乎对生命、婚姻、现世财物以及言语的特别尊重。这条诫命构成教会社会教导的基础之一。

2199第四诫明确指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最普遍。它同样也关乎大家族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人尊敬、爱戴并感恩长者与祖先。最后,它延伸到:学生对教师、雇员对雇主、下属对上级、公民对国家,以及对管理或治理国家的人所应尽的义务。这条诫命包含并预设父母、教育者、教师、领导者、司法官、执政者,以及一切对他人或对一个团体行使权柄之人的义务。

2200遵守第四诫带来它的赏报:「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遵守这诫命除了带来属灵的果实,也带来现世的和平与兴盛。相反,不遵守会给团体与个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一、神计划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质

2201夫妻团体建立在配偶双方的同意之上。婚姻与家庭指向配偶的益处,也指向生育并教育子女。配偶的爱与子女的诞生,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人格关系与原初的责任。

2202一男一女在婚姻中结合,并与他们的子女一起构成家庭。这个制度先于任何公共权力的承认;公共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它应当被视为评估各种家庭关系形式的正常参照点。

2203神在创造男女时,设立了人类家庭,并赋予它基本的结构。家庭成员都是位格,在尊严上平等。为了成员与社会的公益,家庭必然拥有多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基督徒家庭

2204「基督徒家庭构成对教会共融的一种特殊启示与实现,因此它能够、也应当被称为家庭教会。」LG 11 § 2。它是信心、盼望与仁爱的团体;它在教会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这在新约中清楚可见。参LG 11。

2205基督徒家庭是位格的共融,是父与子在圣灵中的共融的标记与肖像。在生育并教育子女上,它反映圣父创造的工作。它蒙召参与基督的祈祷与祭献。日常祈祷与诵读神的道,使它在仁爱中坚固。基督徒家庭有传福音与传教的任务。

2206家庭内部的关系带来一种情感、爱意与利益上的亲近,尤其源于成员彼此的尊重。家庭是一种特殊的团体,蒙召实现「夫妻之间的思想分享与共同商议,以及他们作为父母在子女教养上的热切合作」。GS 52 § 1。

二、家庭与社会

2207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它是自然的社会,在其中夫妻蒙召在爱中把自己交给对方,并把生命当作恩赐交出来。家庭内部的权威、稳定,以及关系性的生活,构成社会中自由、安全与手足情谊的基础。家庭也是一个团体:人在童年就能在其中学习道德价值,开始尊崇神,并善用自由。家庭生活是进入社会生活的入门。

2208家庭的生活应当使其成员学习照顾并承担责任,尤其是对年幼者、年长者、病者、残障者与穷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候无法提供这类帮助;这时就应由其他个人、其他家庭,并以辅助的方式由社会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在神我们的父面前,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雅1:27。

2209家庭应当借着适当的社会措施得到帮助与保护。当家庭不能履行其责任时,其他社会团体就有义务帮助他们,并支持家庭制度。按辅助性原则,更大的团体应当留意,不可侵夺家庭的特权,也不可干预家庭生活。

2210家庭对社会的生活与福祉具有重要性,参GS 47 § 1。因此社会对支持并坚固婚姻与家庭负有特殊责任。民事权力应当把以下视为严重义务:「承认婚姻与家庭的真实本质,保护并促进它们,维护公共道德,并促进家庭的兴盛。」GS 52 § 2。

2211政治团体有义务尊崇家庭,协助家庭,并尤其确保:

  •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按家庭自身的道德与宗教信念抚养子女的自由;
  • 保护婚姻纽带与家庭制度的稳定;
  • 自由宣认信仰、传递信仰,并用必要的资源与制度在信仰中抚养子女的自由;
  • 私有财产权、自由企业权、获得工作与住房的权利,以及移民的权利;
  • 按国家制度,享有医疗照护、老人照护,以及家庭津贴的权利;
  • 保护安全与健康,尤其防范毒品、淫秽作品、酗酒等危险;
  • 与其他家庭自由结社,并因此在民事权力面前获得代表权。参FC 46。

2212第四诫也照亮社会中的其他关系。我们在弟兄姊妹身上,看见父母的子女;在表亲身上,看见祖先的后裔;在同胞身上,看见国家的子女;在领受洗礼者身上,看见教会这位母亲的子女;在每一个人身上,看见那位愿意被称为「我们的父」之神的儿女。这样,我们就认识到:我们与邻人的关系本质上是人格性的。邻人不是人群集体中的一个「单位」;他是「某个人」,他因其可知的出身而配得特别的关注与尊重。

2213人类团体由位格组成。把团体治理好,并不只在于保障权利与履行义务,例如履行合同。雇主与雇员之间、执政者与公民之间的正当关系,预设一种符合位格尊严、关切公义与手足情谊的自然善意。

三、家庭成员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

2214神的父性是人的父性的源头,参弗3:14。这构成对父母应尽之尊敬的基础。无论年幼或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参箴1:8;多4:3-4。由那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的关系所生出的自然爱所滋养。这是神的诫命所要求的。参出20:12。

2215对父母的尊敬(孝爱)源于感恩:父母借着生命的恩赐、他们的爱与他们的工作,把子女带到世上,并使他们在身量、智慧与恩典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父亲,不要忘记你母亲的生产之苦。你要记住,你是由他们所生;你能用什么回报他们,能与他们给你的相比呢?」德7:27-28。

2216孝敬通过真实的顺从与听从表达出来。「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训诲……你行走,它必引导你;你躺卧,它必保守你;你睡醒,它必与你谈论。」箴6:20-22。「智慧子听父亲的教训;亵慢人不听责备。」箴13:1。

2217只要子女仍与父母同住,当父母为子女的益处或为家庭的益处而要求子女时,子女就应在一切事上听从父母。「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西3:20;参弗6:1。子女也应听从教师合理的指引,以及父母托付他们的人。但如果子女按良知确信:听从某个命令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就不可去做。子女长大后仍应继续尊敬父母,应当体贴父母的心意,乐意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接受他们公正的劝戒。子女脱离父母后,对父母的听从便停止;但尊敬不会停止,因为尊敬永远是当有的。这尊敬根植于敬畏神,这是圣灵的恩赐之一。

2218第四诫提醒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他们应尽其所能,在父母年老或在患病、孤独、困苦的时候,给他们物质与道德上的支持。耶稣也提醒人这感恩的义务。参可7:10-12。

上主使父亲受到儿女的尊敬,又使母亲在儿子身上有权威。孝敬父亲的,赎补罪过;光荣母亲的,积蓄财宝。孝敬父亲的,必因自己的子女而喜乐;他祈祷时,也必蒙应允。光荣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欣慰。德3:2-6。

我儿,在你父亲年老时要扶助他;他活着的时候,不可使他忧伤;即使他失去理解力,也要容忍他;你尽力不可轻视他……遗弃父亲的,好像亵渎的人;使母亲发怒的,必为上主所诅咒。德3:12-13,16。

2219孝敬父母促进全家生活的和睦;它也关乎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的尊敬使家充满光明与温暖。「子孙为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弗4:2。

2220对基督徒来说,特别应当感谢那些把信心的恩赐、洗礼的恩典,以及在教会里的生命赐给他们的人。这些人可能包括父母、祖父母、其他亲属、牧者、教理讲授者,以及其他教师或朋友。「想到你心里无伪之信,这信是先在你外祖母罗以和你母亲友尼基心里的,我深信也在你的心里。」提后1:5。

父母的义务

2221夫妻之爱的丰饶性不能只被缩减为生育子女,也必须延伸到子女的道德教育与属灵培育。「父母在教育上的角色如此重要,以致几乎不可能找到足以替代的东西。」GE 3。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是首要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参FC 36。

2222父母必须把子女看作神的儿女,并尊重他们作为人的位格。父母自己顺服天上父的旨意,并教育子女去成全神的律法。

2223父母对教育子女负有首要责任。他们首先借着营造一个家庭来为此作见证:在这个家里,温柔、宽恕、尊敬、忠诚与无私的服务是常态。家是培养德行的合宜之处。这需要训练克己、健全判断与自我掌控——这些是真自由的一切前提。父母应当教导子女,使「物质与本能的层面顺服于内在与属灵的层面」。CA 36 § 2。父母有重大责任向子女作好榜样。父母若懂得向子女承认自己的过失,就更能引导并纠正他们:

爱儿子的,必随时责打。……管教儿子的,必因他得益处。德30:1-2。

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

2224家是引导人学习团结与团体责任的自然环境。父母应当教导子女躲避那些威胁人类社会、使人妥协并使人堕落的影响。

2225借着婚姻圣事的恩典,父母领受向子女传福音的责任与特权。父母应当在子女年幼时就引导他们进入信仰的奥秘;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来说,是「首位宣讲者」。父母应当从子女最幼小的时候,就把他们与教会的生活联系起来。LG 11 § 2。健全的家庭生活能培育内在的倾向,使人真正为活的信心作准备,并且在一生中持续支持这信心。

2226父母对信仰的教育应当从子女最幼年的时候就开始。当家庭成员借着符合福音的基督徒生活见证,彼此帮助在信心上成长时,这已经在发生。家庭教理讲授先于、伴随并丰富其他形式的信仰教导。父母有使命教导子女祈祷,并帮助他们发现自己作为神儿女的圣召。参LG 11。堂区是圣餐团体,也是基督徒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它是为子女和父母进行教理讲授的特殊场所。

2227子女也反过来促进父母在圣德上的成长。参GS 48 § 4。每个人都应当慷慨且不知疲倦地彼此宽恕冒犯、争吵、不公与忽视。彼此的爱意会推动这样做。基督的仁爱也要求这样做。参太18:21-22;路17:4。

2228父母的尊重与爱护,体现在他们对年幼子女养育上的关怀与关注上,也体现在他们为子女的身心需要所作的供给上。随着子女长大,同样的尊重与奉献也引导父母教育子女正确使用理性与自由。

2229父母作为对子女教育负首要责任的人,有权为子女选择与自己信念相符的学校。这权利是根本性的。父母也尽可能有义务选择那些最能帮助他们完成基督徒教育者任务的学校。参GE 6。公共权力有义务保障父母这项权利,并确保其行使的具体条件。

2230子女成年后,有权利也有义务选择自己的职业与生活身份。他们应当在与父母彼此信赖的关系中承担新的责任,乐意请教并接受父母的建议与劝告。父母应当小心,不可在子女选择职业或配偶时施加压力。这必要的克制并不妨碍他们——恰恰相反——向子女提供明智的建议,尤其在子女计划建立家庭时更应如此。

2231有些人放弃婚姻,为照顾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更完全地投入职业,或为服务其他可敬的目标。他们能为人类家庭的益处作出重大贡献。

四、家庭与天国

2232家庭关系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子女在成长中逐渐成熟,在人的自主与属灵的自主上日渐发展,他那从神而来的独特圣召也会更清楚、更有力地显明出来。父母应当尊重这呼召,并鼓励子女跟随它。他们必须确信:基督徒的第一圣召就是跟随耶稣:「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太10:37;参16:25。

2233成为耶稣的门徒,就是接受邀请,归属于神的家庭,并按他的生活方式而生活:「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亲了。」太12:49。

当主呼召他们的某个子女为天国的缘故,在献身生活中或在祭司职务中,以童身跟随他时,父母应当以喜乐与感恩来迎接并尊重这呼召。

五、民事社会中的权柄

2234神的第四诫也吩咐我们尊崇一切为我们益处而从神领受社会权柄的人。它澄清那些行使权柄者的义务,以及那些从权柄中得益者的义务。

民事权柄的义务

2235行使权柄的人应当把权柄当作服务来行使。「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太20:26。权柄的行使在道德上要按其来自神的根源、其合乎理性的性质,以及其特定对象来衡量。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定违背人的尊严与自然律的事。

2236权柄的行使旨在把正当的价值等级在外在表达出来,以便促进每个人自由与责任的实践。掌权者应当明智地实行分配的公义,顾及每个人的需要与贡献,以达成和谐与和平。他们也应留意:他们所制定的规章与措施,不可使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对立,从而成为诱惑的来源。参CA 25。

2237政治权柄有义务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他们应当以人道的方式施行公义,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家庭与弱势者的权利。与公民身份相连的政治权利能够、也应当按公益的要求予以赋予。若没有正当且相称的理由,公共权力不可暂停这些权利。政治权利应当为国家与人类团体的公益而行使。

公民的义务

2238在权柄之下的人应当把掌权者看作神的代表;神使他们作他恩赐的管家。参罗13:1-2。「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借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彼前2:13,16。他们忠诚的合作也包括一项权利,并且有时包括一项义务:对那些似乎损害人的尊严、损害团体公益的事,提出公正的批评。

2239公民有义务以真实、公义、团结与自由的精神,与民事权力一起促进社会的益处。爱国与服务国家源于感恩的义务,并属于仁爱的秩序。顺服合法权柄并服务公益,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的生活中履行自己的角色。

2240顺服权柄并共同为公益负责,使人有道德义务纳税、行使投票权,并保卫国家: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该纳粮的,纳粮给他;该上税的,上税给他;该惧怕的,惧怕他;该恭敬的,恭敬他。罗13:7。

基督徒住在各自的国家里,却像寄居者。他们作为公民参与一切,却如同外人忍受一切……他们顺服既定的法律,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又超过法律……神把他们安置在如此高贵的地位上,他们不被允许离弃。Ad Diognetum 5,5、10;6,10:PG 2,1173、1176。

使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祈祷并献上感谢,「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2。

2241较富裕的国家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接纳那些寻求安全与生计资源的外侨,因为他们在原居之地找不到这些。公共权力应当确保一种自然权利得到尊重:使客旅处于接纳他的人之保护下。政治权柄为其所负责的公益之故,可以按各种法律条件来规范移民权利的行使,尤其是关于移民对其接纳国的义务。移民有义务以感恩的心尊重接纳国的物质与属灵遗产,遵守其法律,并分担公民负担。

2242当民事权力的指示违背道德秩序的要求、违背人的基本权利或违背福音的教导时,公民按良知有义务不去遵从。民事权力的要求若与正直良知的要求相违,拒绝顺服的正当性在于:事奉神与事奉政治团体之间有所区分。「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22:21。「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

当公民在一个超越其权限的公共权力压迫之下时,仍不应拒绝把客观上为公益所要求之事给予或去做;但他们在自然律与福音律法的范围内,捍卫自己和同胞的权利,以对抗这种权力的滥用,是正当的。GS 74 § 5。

2243对政治权力压迫的武装抵抗并不正当,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基本权利确实遭到严重且长期的侵犯;2)所有其他补救方式都已用尽;3)这种抵抗不会引发更糟的动乱;4)有充分理由盼望成功;5)在理性上无法预见任何更好的解决方案。

政治团体与教会

2244每一个制度至少在隐含意义上,都受到一种关于人及其归宿的观念所启发;它从这观念得出判断的参照点、价值等级,以及行动路线。多数社会在承认人高于物的一种优先性之下,形成了自己的制度。只有神所启示的宗教,才清楚认识到:人的起源与归宿在神里面——那位创造者与救赎者。教会邀请政治权柄以这关乎神与人的受启示真理来衡量他们的判断与决定:

那些不承认这种观念,或以独立于神为名而拒绝它的社会,就会被迫在自身里寻找判断的标准与目标,或向某种意识形态借用。由于他们不承认人能够为善与恶辩护一个客观的标准,他们就把一种明确或隐含的极权力量僭取到自己手中,掌控人及其归宿,如历史所显示的那样。参CA 45、46。

2245教会因其使命与权限,绝不可与政治团体混为一谈。她既是人的位格之超越性特质的标记,也是其保障。「教会尊重并鼓励公民的政治自由与责任。」GS 76 § 3。

2246教会使命的一部分是:「当人的基本权利或灵魂得救所要求时,即使在与政治相关的事务上,也要作出道德判断。她所能使用的手段——且是唯一的手段——是那些符合福音,并按不同的时代与处境而有利于所有人的手段。」GS 76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