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道德律法
一、道德律法
1950道德律法是神的智慧之工作。它在圣经中的意义可以界定为父亲式的教导,也就是神的教育法。它为人规定道路与行为规范,使人走向应许的福乐;它也禁止恶的道路,因为这些道路使人背离神和他对人的爱。它在诫命上坚定,在应许上又可爱。
1951律法是由有权的权威为了公益而制定的行为规范。道德律法以理性的秩序为前提;这秩序由造物主的能力、智慧和良善建立在受造物中,为了它们的益处,并为了服务它们的终极目的。一切律法的最初与最终的真理都在永恒律法中。律法由理性宣告并建立,作为活着的神——万有的造物主和救赎主——之护理的参与。「这种理性的规定就称为律法。」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 93, 3。
在一切有生命的受造物中,唯有人能自夸自己被算为配得从神领受律法:他既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理解与辨别,就应当借着自由与理性来治理自己的行为,顺服那位把一切托付给他的。圣爱任纽,Adv. haeres. 4, 15, 1:PG 7/1, 1012。
1952道德律法有不同的表达形式,彼此都相互关联:永恒律法——一切律法在神里面的源头;自然律;启示律法,包括旧律法与新律法,也就是福音律法;最后,还有民法与教会法律。
1953道德律法在基督里得到圆满,并在基督里具有合一。耶稣基督本身就是成全之路。他是律法的总结,因为唯有他教导并赐下神的义:「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 10:4。
二、自然道德律
1954人分享造物主的智慧与良善;造物主赐给人对自己行为的主宰权,并赐给人以真与善为目标来治理自己的能力。自然律表达那原初的道德感,使人能凭理性辨别善与恶、真与假:
自然律写在并刻在每一个人的灵魂里,因为它是人的理性命令人行善并禁止人犯罪……但若人的理性这命令不是更高理性的声音与解释者,而我们的心灵与自由必须顺服这更高的理性,那么这命令就不会具有律法的效力。良十三世,Libertas præstantissimum 597。
1955「属神的和自然的」律法给人指出当行的道路,使他能行善并达到自己的终点。自然律陈述那治理道德生活的首要且基本的诫命。它以对神的渴望与对他的顺服为枢纽——神是一切善的源头与审判者;它也以意识到他人与自己平等为枢纽。它的主要诫命表现在十诫中。这律法被称为「自然」律,并不是指它关乎无理性受造物的本性,而是因为制定它的理性本就正当地属于人性:
那么,这些规则若不是写在我们称为真理的那光之书中,又写在哪里呢?一切公义的律法都写在其中;从它,律法进入行公义之人的心里,不是说它迁移到心里,而是说它把印记按在心里,如同印戒的印盖到蜡上,戒指并没有离开。自然律无非就是神放在我们里面的悟性之光;藉着它,我们知道我们必须做什么、必须避开什么。神在创造时就赐给人这光或这律法。圣奥古斯丁,De Trinitate 14, 15, 21:PL 42,1052;圣托马斯·阿奎那,Decem præcepta 1。
1956自然律存在于每个人的心里,由理性建立;它的诫命是普遍的,它的权威延伸到所有人。它表达位格的尊严,并确定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因为确有一条真实的律法:正当理性。它符合本性,散布在众人之中,不可改变,且永恒长存;它的命令呼召人尽责,它的禁止使人远离冒犯……用相反的律法取代它是亵渎;连其中一条规定都不可不实行;没有人能把它完全废除。西塞罗,De republica III, 22, 33。
1957自然律的应用差异很大;它可能要求人在反思时顾及不同的生活条件,并按地点、时代与处境来衡量。尽管如此,在文化的多样性中,自然律仍是把人彼此约束在一起的准则,并且在不可避免的差异之外,把共同的原则加诸于人。
1958自然律不可改变,并在历史的变迁中恒常存在;它在观念与风俗的流动之下仍存,并支持其进步。表达自然律的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有效。即使自然律在其原则上被拒绝,它也不能被摧毁,也不能从人心中被除去。它总会在个人与社会的生活中再度出现:
主啊,偷盗必受你律法的刑罚,也必受那写在人的心里的律法的刑罚;就是罪恶本身也不能把这律法抹去。圣奥古斯丁,Confessiones 2, 4, 9:PL 32,678。
1959自然律是造物主极美的工作,它为人提供坚实的基础,使人能在其上建立道德规则的结构,以引导自己的选择。它也为建立人类团体提供不可或缺的道德基础。最后,它也为民法提供必要的基础;民法与自然律相连,要么藉着反思从其原则引出结论,要么藉着具有积极性与法律性质的补充。
1960自然律的诫命并非人人都能清楚并立刻领会。在现今的处境中,有罪的人需要恩典与启示,使道德与宗教真理能「让所有人容易地、确定无疑地、且不夹杂错误地」被认识。梵一:DS 3005;参 特利腾会议(1547):DS 1525。自然律为启示律法与恩典提供神所预备、并与圣灵工作相一致的基础。
三、旧律法
1961神——我们的造物主与救赎主——拣选以色列归他自己作子民,并把他的律法启示给他们,从而为基督的来临作准备。摩西的律法表达许多理性自然可及的真理。这些真理是在救恩之约内被陈述并得到确认的。
1962旧律法是启示律法的第一阶段。它的道德诫命总结在十诫中。十诫的命令为那按神的形象被塑造的人之圣召奠定基础;它们禁止一切与爱神与爱邻人相违的事,也规定一切对爱神与爱邻人而言不可少的事。十诫是一道赐给每个人良知的光,使他认识神的呼召与道路,并保护他远离恶:
神把人没有在心里读到的事写在律法的版上。圣奥古斯丁,Enarrationes in Psalmos 57, 1:PL 36,673。
1963按基督徒传统,律法是圣洁的、属灵的、良善的,参 罗 7:12,16。但仍不完善。它像师傅一样指出必须做什么,却不能凭自己给人力量,也不能给人成全它所需的圣灵之恩典。由于罪——它无法除去罪——它仍是一条束缚的律法。按圣保罗的说法,它特别的功能是指出并揭露罪;罪在人的心里构成一种「私欲的律」。参 罗 7。然而,律法仍是走向天国之路的第一阶段。它预备并引导被拣选的子民,也预备并引导每一个基督徒,使他们归正并信靠救主神。它提供一种永远长存的教导,如同神的道一样。
1964旧律法是为福音作准备。「律法是对将来之事的教育法,也是预言。」圣爱任纽,Adv. haeres. 4, 15, 1:PG 7/1, 1012。它预言并预示那将要在基督里完成的、从罪中得释放的工程;它为新约提供图像、「预表」与象征,用来表达按圣灵而活的生命。最后,律法也借着智慧书与先知的教导而得以完成;这些教导使律法走向新约与天国。
在旧约的制度之下……也有一些人具有仁爱与圣灵的恩典,他们首先渴慕属灵与永恒的应许;借着这些应许,他们与新律法相连。反过来,在新约之下也仍有属肉体的人,他们仍远离新律法的圆满:为了激励他们行德行之事,即便在新约之下,也需要对刑罚的惧怕和某些现世的应许。无论如何,尽管旧律法规定仁爱,却不赐下圣灵;而圣灵藉着他,「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 107, 1 ad 2;参 罗 5:5。
四、新律法或福音律法
1965新律法或福音律法,是属神的律法——自然的与启示的——在现世的圆满。它是基督的工作,尤其表现在登山宝训中。它也是圣灵的工作,藉着圣灵,它成为内在的仁爱之律:「日子将到,主说: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主又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来 8:8,10;参 耶 31:31-34。
1966新律法是圣灵的恩典,信徒藉着对基督的信心而领受。它藉着仁爱运行;它用登山宝训教导我们必须做什么,也借着圣事赐给我们行出来的恩典:
若有人虔诚并明晰地默想我们的主在山上所讲的道,如同我们在马太福音中所读到的,他无疑会在其中发现……基督徒生活的完美道路……这篇讲道包含……塑造生活所需的一切诫命。圣奥古斯丁,De sermone Domini in monte 1, 1:PL 34,1229-1230。
1967福音律法「成全」、提炼、超越旧律法,并引导旧律法走向圆满。参 太 5:17-19。在八福中,新律法藉着提升并引导神的应许走向「天国」而成全这些应许。它是对那些敞开、愿意以信心接受这新盼望的人说的——贫穷的人、谦卑的人、受苦的人、清心的人、为基督受逼迫的人——因此也标示出天国那令人惊讶的道路。
1968福音律法成全律法的诫命。主在山上的讲道,并不是废掉或贬低旧律法的道德规定,反而释放出它们隐藏的潜能,并使新的要求从其中产生:它揭示它们全部从神而来、也关乎人的真理。它不增加新的外在诫命,却着手更新人心——这是人类行为的根;因为人在这里在洁净与污秽之间作选择,参 太 15:18-19。信心、盼望与仁爱在这里被塑造,其他德行也与它们一同被塑造。因此,福音藉着效法天父的完全,藉着赦免仇敌并为逼迫者祈祷,以效法神的慷慨,使律法达到圆满。参 太 5:44,48。
1969福音律法操练宗教的行为:施舍、祈祷和禁食,并把这些行为指向「在暗中察看」的父;这与想要「故意叫人看见」相对。参 太 6:1-6,16-18。它的祈祷就是主祷文。参 太 6:9-13;路 11:2-4。
1970福音律法要求我们在「两条路」之间作决定性的选择,并把主的话实行出来。参 太 7:13-14,21-27。它总结在黄金法则中:「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 7:12;参 路 6:31。
福音律法的全部都包含在耶稣的「新命令」中:要彼此相爱,像他爱我们一样。参 约 15:12;13:34。
1971除了主在山上的讲道,也应当加上使徒教导中的道德教理讲授,例如罗马书12—15章、哥林多前书12—13章、歌罗西书3—4章、以弗所书4—5章等。这教义以使徒的权威传递主的教导,尤其是在呈现那些从对基督的信心所流出、并由仁爱推动的德行时;仁爱是圣灵最主要的恩赐:「爱人不可虚假;恶要厌恶;善要亲近。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在指望中要喜乐;在患难中要忍耐;祷告要恒切。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地款待。」罗 12:9-13。这种教理讲授也教导我们,在与基督及与教会的关系之光中处理良知的个案。参 罗 14;林前 5—10章。
1972新律法被称为爱的律法,因为它使我们出于圣灵所浇注的爱而行动,而不是出于惧怕;它也被称为恩典的律法,因为它借着信心和圣事赐给我们藉恩典行事的力量;它还被称为自由的律法,因为它使我们脱离旧律法礼仪性与法律性的遵守,使我们因仁爱的催促而自发行动,并最终使我们从仆人的处境——「仆人不知道主人所做的事」——进入基督朋友的处境——「因我从我父所听见的,已经都告诉你们了」——甚至进入儿子与后嗣的地位。约 15:15;参 雅 1:25;2:12;加 4:1-7,21-31;罗 8:15。
1973除了诫命之外,新律法也包括福音劝谕。传统上对神诫命与福音劝谕的区分,是相对于仁爱而言的,因为仁爱是基督徒生活的圆满。诫命除去一切与仁爱不相容的事;劝谕的目的,是除去一切可能阻碍仁爱成长的事,即便这些事并不与仁爱相违。参 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I, 184, 3。
1974福音劝谕显明仁爱活着的圆满;仁爱从不满足于不再多给一些。劝谕为仁爱的生命力作证,并唤起我们的属灵准备。新律法的圆满本质上在于爱神与爱邻人的诫命。劝谕指出更直接的道路,更便捷的方法,并且应当按各人的圣召来实践:
神不愿意每个人都持守一切劝谕,而只愿意每个人持守那些按人的多样性、时代、机会与力量而适合的劝谕,如同仁爱所要求的;因为仁爱是众德的女王,也是一切诫命、一切劝谕,简而言之,是一切律法和一切基督徒行为的女王;正是仁爱给这一切定下它们的等级、次序、时间与价值。圣方济各·沙雷,Traité de l’amour de Dieu 8, 6。
综述
1975按圣经,律法是神对人的父亲式教导;它为人规定通向应许的福乐之道路,也禁止恶的道路。
1976「律法是为公益而由负责团体的人所颁布的理性规定。」圣托马斯·阿奎那,Summa Theologiae I-II, 90, 4。
1977基督是律法的总结;唯有他教导并赐下神的义。参 罗 10:4。
1978自然律是按造物主形象被塑造的人对神的智慧与良善的参与。它表达人的尊严,并构成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1979自然律不变,并在历史中恒常存在。表达它的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有效。它是建立道德规则与民法所必需的基础。
1980旧律法是启示律法的第一阶段。它的道德诫命总结在十诫中。
1981摩西的律法包含许多理性自然可及的真理。神把它们启示出来,因为人没有在心里读到它们。
1982旧律法是为福音作准备。
1983新律法是圣灵的恩典;信徒藉着对基督的信心领受,并藉着仁爱运行。它首先表现在主的登山宝训中,并借着圣事向我们传达恩典。
1984福音律法成全并超越旧律法,使之走向圆满:它的应许藉着天国的八福而成全;它的诫命藉着更新人心——人类行为的根——而成全。
1985新律法是爱的律法,是恩典的律法,是自由的律法。
1986除了诫命之外,新律法也包括福音劝谕。「教会的圣洁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借着主在福音中向门徒提出的种种劝谕而得以促进。」LG 4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