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会教理

卷三:在基督里的生活第一部分:人的圣召——在圣灵里的生活第一章:人的尊严

第三条:人的自由

1730神创造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赐给他作为位格的尊严,使他能发起并掌管自己的行动。「神愿意人『交在自己的筹算里』,好叫他能自愿寻求造物主,并藉着依附他而自由达到自己圆满而蒙福的成全。」GS 17;德 15:14。

人是理性的,因此像神;他受造时有自由意志,是自己行为的主人。圣爱任纽,Adv. haeres. 4,4,3:PG 7/1,983。

一、自由与责任

1731自由是一种能力,根植于理性与意志:人可以行动或不行动,可以做这件或那件事,从而在自己的责任下作出有意识的行动。人凭着自由意志塑造自己的生命。人的自由是使人在真理与良善中成长并成熟的力量;当它被导向神——我们的福乐——时,就达到圆满。

1732只要自由还没有最终地把自己系于它的最终善——神——就仍可能在善与恶之间作选择,因此可以在圆满上成长,也可能失败并犯罪。这种自由正是人的行为之所以为人的特征。它是一切赞美或责备、功劳或谴责的基础。

1733人越是行善,就越自由。除非服事良善与公义,否则没有真正的自由。选择悖逆并作恶,是滥用自由,会把人带入「作罪的奴仆」。参 罗 6:17。

1734自由使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程度取决于这些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出于自愿。德行上的进步、对善的认识,以及克己操练,都能加强意志对其行为的掌控。

1735行为的可归责性与责任,可能因无知、疏忽、胁迫、恐惧、习惯、不正当的依恋,以及其他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甚至被完全免除。

1736凡是直接出于意志的行为,都要归责于行为者本人:

因此,园中犯罪之后,主问夏娃说:「你作的是什么事呢?」创 3:13。他也同样问该隐。参 创 4:10。先知拿单在大卫与乌利亚的妻子通奸,并使乌利亚被杀之后,也同样质问大卫。参 撒下 12:7-15。

一个行为也可能是间接出于自愿的:当它是由于人对本该知道或本该做的事疏于注意而造成的,例如,由于不了解交通法律而引发的事故。

1737一个结果可以在行为者并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容许,例如,母亲照料生病的孩子而导致的疲惫。若一个坏结果既不是被当作目的,也不是被当作手段而想要的,就不能归责,例如,有人援助处在危险中的人而遭遇死亡。一个坏结果若要可归责,它必须是可预见的,并且行为者必须有可能避免它,例如醉酒驾驶导致的过失杀人。

1738自由是在人的相互关系中行使的。每个人都是按神的形象受造,因此在自然上有权被承认为自由而负责任的存在。人人都彼此负有这种尊重的义务。行使自由的权利,尤其在道德和宗教事务上,是人的尊严不可剥夺的要求。这项权利必须在公共福祉与公共秩序的限度内,由世俗政权承认并保护。参 DH 2 § 7。

二、救恩计划中的人的自由

1739自由与罪。人的自由是有限而可能出错的。事实上,人失败了。他自由地犯了罪。他拒绝神爱的计划,就自欺,并成了罪的奴隶。这第一次的疏离引发了许多其他的疏离。从一开始,人类历史就见证了:由于滥用自由,人心带来的悲惨与压迫。

1740对自由的威胁。行使自由并不意味着人有权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有人主张人——「这种自由的主体」——是「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人,他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享受世上财物时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信理部,训令,Libertatis conscientia 13。此外,为了公正地行使自由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条件,也常常被忽视或被侵犯。这些盲目与不公的处境伤害道德生活,使强者与弱者都陷入诱惑,去犯违背仁爱的罪。人偏离道德律法,就侵犯自己的自由,把自己囚禁在自我之中,破坏邻里的交往,并反叛神的真理。

1741解放与救恩。基督借着他荣耀的十字架为全人类赢得了救恩。他把人从束缚他们的罪中救赎出来。「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加 5:1。在他里面,我们与那「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相通。参 约 8:32。圣灵已经赐给我们;正如使徒教导的:「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 3:17。我们已经以「神儿女自由的荣耀」为荣。罗 8:21。

1742自由与恩典。只要我们的自由符合神放在人心里对真实与良善的领会,基督的恩典就丝毫不会与我们的自由相对立。相反,基督徒的经验——尤其是在祈祷中——证明:我们越顺服恩典的催促,就越能在试炼中增长内在的自由与信赖,例如我们在外在世界的压力与限制之下所遭遇的试炼。借着恩典的运行,圣灵训练我们获得属灵的自由,使我们成为他在教会和世界里工作的自由合作者:

全能而仁慈的神,
求你以你的良善从我们身上除去一切有害之物,
使我们的心灵与身体都预备妥当,
好叫我们能自由地成就你的旨意。罗马弥撒经书,常年期第32主日,开端祷词:Omnipotens et misericors Deus, universa nobis adversantia propitiatus exclude, ut, mente et corpore pariter expediti, quae tua sunt liberis mentibus exsequamur

综述

1743「神愿意人交在自己的筹算里(参 德训篇 15:14),好叫他能自愿寻求造物主,并藉着依附他而自由达到自己圆满而蒙福的成全」(GS 17 § 1)。

1744自由是能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因此能作出出于自己的有意识的行动。当自由在行动中被导向神——至高的善——时,就达到圆满。

1745自由正是人的行为之所以为人的特征。它使人对自己那些由他自愿作出的行为负责任。他有意识的行为真正属于他自己。

1746行为的可归责性或责任,可能因无知、胁迫、恐惧,以及其他心理或社会因素而减轻或免除。

1747行使自由的权利,尤其在宗教和道德事务上,是人之尊严不可剥夺的要求。但行使自由并不包含那种想当然的权利,也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1748「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