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8章:肉身的救赎

第1讲:藉恩典脱离定罪

8:1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不随从肉体行事的人,就不被定罪了。(译者:「不随从肉体行事」见作者所用拉丁文本,和合本修订版 8:1 无此句;下文以此为第二个条件分别论证。)[n. 595]
8:2 因为赐生命的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从罪和死的律中把我释放出来。(译者:作者拉丁文本作「我」,和合本修订版作「你」。)[n. 600]
8:3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而无能为力,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样子,并因着罪,在肉体中定了罪。(译者:「因着罪」直译 de peccato,保留下文对这短语的多种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为了对付罪」。)[n. 606]
8:4 为要使律法的称义在我们里面得以成全,[n. 610] 我们是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去行的人。(译者:「律法的称义」按拉丁文 iustificatio legis 译出,作者以下解释为律法所应许的义,和合本修订版作「律法要求的义」。)[n. 612]
8:5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n. 614]
8:6 因为肉体的明智就是死;圣灵的明智就是生命和平安。(译者:作者所用拉丁文 prudentia 是下文按哲学定义详释的「明智」,这里特按此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分别作「体贴肉体」「体贴圣灵」。)[n. 617]

595. 使徒说明我们藉基督的恩典脱离罪和律法以后,这里说明我们藉同样的恩典脱离定罪。

首先,说明藉基督的恩典,我们脱离罪过方面的定罪;

其次,在「基督若在你们里面」等语处,说明藉同样的恩典,我们脱离刑罚方面的定罪。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论点;

其次,在「因为赐生命的圣灵的律」等语处,证明论点。

596.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首先,提出恩典给予的恩惠,从前文作出这样的结论:神藉耶稣基督的恩典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我们的救赎正在于这恩典;「因此,如今」,既已藉恩典得到释放,便「没有任何定罪」存留,因为无论就罪过还是刑罚而言,定罪都被除去了。伯 34:29:「他赐下平安,谁能定罪呢?」(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作「赐下平安」,和合本修订版作「他安静,谁能定罪呢」;这里保留恩惠的含义。)

第二,说明这恩惠给予哪些人。他提出两项所需的条件。第一项是:「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即藉信心、爱以及信心的圣事结合于他身体的人。加 3:27:「你们凡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译者:原文误标 3:17,实际为 3:27,故订正。)约 15:4:「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而不在基督耶稣里面的人,则当被定罪;因此,同章接着说〔15:6〕:「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被丢在外面,枯干了,人捡起来,扔进火里烧了。」

他提出第二项条件,说:「不随从肉体行事的人」,即不追随肉体私欲的人。林后 10:3:「我们虽然在血气中行事,却不凭着血气争战。」

597. 有些人想从这些话推出:在那些不在基督耶稣里的不信者身上,连最初的冲动也是致死的罪,尽管他们没有同意这些冲动——同意才是随从肉体行事。因为,那些不随从肉体行事的人,虽按贪欲最初的冲动以肉体服事罪的律,却不因这事被定罪,若其原因是在基督耶稣里,就似乎可以反向推论:不在基督耶稣里的人,会因这事被定罪。

他们还为此提出一个理由。他们说:出自当被定罪之罪的习性的行为,必然当被定罪。但原罪当被定罪,因为它使人失去永生;原罪的习性仍存留在原罪未蒙赦免的不信者中。因此,出于原罪的每一个贪欲冲动,在他们里面都是当被定罪的罪。

598. 首先,应说明这一立场是错误的。

最初的冲动之所以不是致死的罪,是因为它尚未达到理性,而罪的完整性质是在理性中实现的。这一原因在不信者里面也成立;因此,不信者的最初冲动不可能是致死的罪。

再者,同一种罪,信徒所犯比不信者更重,如来 10:29:「你们想,他不该受更严厉的惩罚吗?」等等。因此,若不信者的最初冲动是致死的罪,信徒的就更应如此。

599. 第二,应回答他们的理由。

首先,他们不能从使徒的经文得出这一点。因为使徒并不是只说,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按贪欲的冲动,以肉体服事罪的律,这一件事不使他们被定罪;而是说,他们完全没有任何定罪。但不在基督耶稣里面,这件事本身就使人当被定罪。

再者,若把这话联系于不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最初的冲动,那么,这些冲动是按照原罪的定罪而当被定罪,因为原罪的定罪仍存留在他们里面;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却已脱离了它。这并不是说,这些冲动又给他们加上新的定罪。

他们第二个异议,也不能必然推出其所要的结论。因为,并非凡出自当被定罪之罪的习性的行为,本身也都当被定罪;唯有经理性同意而完整的行为才如此。例如,某人若有通奸的习性,通奸的贪欲冲动作为不完整的行为,在他里面并不是致死的罪;唯有经理性同意而完整的冲动,才是致死的罪。此外,出自这种习性的行为,其定罪的性质并不异于这习性所具有的定罪性质。按照这一点,不信者最初的冲动,因其出于原罪,所带来的只是原罪的定罪,而非致死之本罪的定罪。

600. 随后,他说「律」等语,证明先前所说的。

首先,就第一项条件证明,即他说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没有任何定罪;

其次,就第二项条件,即「不随从肉体行事的人」,在「我们不随从肉体行事」等语处加以证明。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证明;

其次,在「律法所不能做的」等语处,从原因阐明所预设的。

601. 关于第一点,他提出这样的推理。

圣灵的律使人脱离罪与死;但圣灵的律是在耶稣基督里;因此,人因在基督耶稣里,就脱离罪与死。

圣灵的律使人脱离罪与死,他这样证明:圣灵的律是生命的原因,而生命排除罪以及作为罪之效果的死,因为罪本身也是灵魂属灵的死亡;因此,圣灵的律使人脱离罪与死。但定罪唯有藉罪与死才存在;所以,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没有任何定罪。

这就是他说的:「因为圣灵的律」,等等。

602. 这律,在一种意义上可以指圣灵本身,即:「圣灵的律」意为圣灵本身就是这律法。

因为律法的颁布,是为了藉它引人向善;因此,哲学家在《伦理学》第二卷也说,立法者的意图,是使公民成为好人。人的法律只藉告知人应当做什么来达到这点;但住在人心中的圣灵,不仅光照理智,使人知道应当做什么,而且倾动人的意向,使他正当地行动。约 14:26:「但保惠师,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来的圣灵,他要把一切的事教导你们」,这是第一点;「并且要使你们想起」,这是第二点,「我对你们所说的一切话。」

603. 在另一种意义上,「圣灵的律」可以指圣灵特有的效果,即藉仁爱运行的信心。它既在内心教导人应当做什么,如约壹 2:27:「他的恩膏在凡事上教导你们」,也倾动人的意向去行动,如林后 5:14:「基督的爱激励我们。」(译者:原文只说「下文」,但恩膏的引文实际出自约壹 2:27,故明确其出处。)

这「圣灵的律」称为新律法,它或是圣灵本身,或是圣灵在我们心中所成就的。耶 31:33:「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但关于旧律法,他上文只说它是属灵的,即由圣灵赐下的。

604. 这样考察前述内容,就会发现使徒提出了四种律。第一是摩西律法,他论它说:「按着我里面的人,我喜欢神的律。」第二是罪欲的律,他论它说:「我看出肢体中另有个律。」第三,按一种解释,是自然律,他接着论它说:「和我内心的律交战。」第四,他说「圣灵的律」,提出新律法。

605. 他加上「赐生命的」,因为正如自然的气息产生自然生命,神的灵也产生恩典的生命。约 6:63〔拉丁本 6:64〕:「圣灵赐人生命。」结 1:20:「生命的灵在轮中。」(译者:这里按作者所引拉丁文保留「生命的灵」,以对应「赐生命」的论证;和合本修订版作「活物的灵在轮中」。)

他又加上「在基督耶稣里」,因为这灵只赐给在基督耶稣里的人。正如自然的气息不能达到未与头相连的肢体,圣灵也不临到未与元首基督相连的人。约壹 3:24:「我们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这是由于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译者:保留原文所标 3:24;作者引文措辞也与 4:13 相近,后者作「因为神将他的灵赐给我们」。)徒 5:32:「神赐给顺从的人的圣灵。」(译者:原文误标 5:2,实际见 5:32。)

我说,这律因为在基督耶稣里,就「把我释放出来」。约 8:36:「神的儿子若使你们自由,你们就真正自由了。」而且是「从罪的律」中释放,即从使人倾向罪的罪欲之律中释放。或者,「从罪的律」中释放,即从对罪的同意和实行中释放,罪仿佛律法一样束缚着人。因为罪藉圣灵得赦免。约 20:22—23:「领受圣灵吧!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得赦免。」也从「死」中释放,不但属灵的死,而且肉身的死,如下文将证明的。这是因为他是赐生命的灵。结 37:9:「气息啊,要从四方而来,吹在这些被杀的人身上,使他们活过来。」

606. 随后,他说「律法所不能做的」等语,阐明先前所说的,即在基督耶稣里的生命之律使人脱离罪;至于使人脱离死,将在下文证明。他从基督道成肉身取原因,证明这一点。

关于道成肉身,他提出三点。

第一,道成肉身的必要性;

第二,在「神差遣自己的儿子」处,提出道成肉身的方式;

第三,在「并因着罪」处,提出道成肉身的果效。

为使解释更加明白,我们先取第二点,再取第三点,最后取第一点,解释如下。

607. 我说,在基督耶稣里赐生命的圣灵之律使人脱离罪,是正确的;因为父「神差遣自己的儿子」,即他本有的、与他同一本质而同样永恒的儿子,如诗 2:7:「耶和华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等等。「差遣」,不是新近创造或制作,而是差遣那已经存在的。太 21:37:「最后他打发自己的儿子到他们那里去。」这并非使他到了原先不在之处,因为约 1:10 说,「他在世界」;而是使他以原先未有的方式在世界中,即藉所取的人肉身,可见地在世界中。因此,同章接着说〔1:14〕:「道成了肉身,我们也见过他的荣光。」巴 3:38:「此后,他在地上显现。」(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以阳性指称者为主语,用来说明神子的显现;思高本作「从此智慧在地上出现」。)

608. 因此,这里接着说:「成为罪身的样子。」这不可理解为他没有真实肉身,而只有肉身的样子,仿佛幻影,如摩尼教徒所说;因为主自己在路 24:39 说:「魂无骨无肉,你们看,我是有的。」所以,经文不仅说「成为肉身的样子」,而是说「成为罪身的样子」。

因为他没有罪身,即不是带着罪而受孕的肉身;他的肉身由圣灵而受孕,而圣灵除去罪。太 1:20:「因她所怀的孕是从圣灵来的。」因此,诗 26:11〔武加大本 25:11〕说:「我在无罪中进入」,即进入世界。(译者:作者按拉丁文 ingressus「进入」解释基督的降生,此处保留这一读法;和合本修订版作「至于我,却要行事纯正」。)但他具有「罪身的样子」,即在能够受苦这一点上与罪人的肉身相似;因为人的肉身在犯罪以前,并不受制于痛苦。来 2:17:「他凡事应当与他的弟兄相同,为要成为慈悲的。」

609. 他接着提出道成肉身的两个效果。第一个是除去罪,他说「因着罪,在肉体中定了罪」,提出这一效果。(译者:「因着罪」按拉丁文 de peccato 译出,以保留以下各解;和合本修订版作「为了对付罪」。)

这可以如此理解:「因着罪」,即因为杀死基督的人受魔鬼煽动,对基督肉身所犯的罪,他便「定了罪」,即毁灭罪;因为魔鬼图谋把无辜者交付死亡,而对这无辜者,魔鬼本无任何权利,所以它理当失去权势。因此,说基督藉自己的受难和死亡毁灭了罪。西 2:15:「将一切执政者、掌权者的权势解除了」,即在十字架上解除了。

但更好的解释是:「在肉体中定了罪」,即削弱了我们肉体中的罪欲,「因着罪」,即藉他受难和死亡的能力。受难和死亡称为罪,是因为如前所说,具有罪的样子;或者,因为他藉此成为赎罪的祭物,而赎罪祭在圣经中称为「罪」。何 4:8:「他们要吃我百姓的罪。」(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以「罪」指赎罪祭;此处保留这一用语,以呈现其论证。和合本修订版作「他们吞吃我百姓的赎罪祭」。)因此,林后 5:21 说:「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即成为赎罪祭。这样,他为我们的罪作出补赎,除去了世人的罪。约 1:29:「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的罪的!」

610. 他随后提出第二个效果,说:「为要使律法的称义」,即律法所应许、有些人期望从律法获得的义,「得以成全」,即完善,「在我们里面」,即在基督耶稣里的我们里面。(译者:「律法的称义」按 iustificatio legis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律法要求的义」。)后文 9:30:「那不追求义的外邦人却获得了义,就是因信而获得的义。」林后 5:21 说「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之后,接着说:「好使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611. 这事除藉基督之外,不能以别的方式成就;因此,他先说,在肉体中定罪并成全称义,这是「摩西律法所不能做的」。来 7:19:「律法本来就不能成就什么。」

这对律法是不可能的,并非由于律法有欠缺,而是「因为」,即由于,「它因肉体而软弱」;这指肉体的软弱,人因罪欲的败坏而有这种软弱,致使即使律法已经颁布,人仍被贪欲战胜。太 26:41:「你们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上文 6:19:「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以人的观点来说。」

由此可见,基督道成肉身是必要的。因此,加 2:21 说:「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获得,那么基督就白白死了。」即无缘无故地死了。所以,基督道成肉身是必要的,因为律法不能使人称为义。

612. 随后,他说「不随从肉体」等语,就第二项条件证明论点,说明人若要逃脱定罪,必须不随从肉体行事。

对此,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论点;

其次,在「因为,随从肉体的人」等语处,证明论点;

第三,在「因为肉体的智慧」等语处,阐明证明中所预设的一点。

613. 因此,他首先说:前面说过,律法的称义在我们里面得以成全;「我们」不但在基督耶稣里,而且「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去行」,即不追随肉体的私欲,而追随圣灵的推动。加 5:16:「你们要顺着圣灵而行。」

614. 随后,他说「因为,随从肉体的人」等语,证明先前所说的。

他提出两个三段论。一个从肉体方面提出:凡追随肉体明智的人,都被引向死亡;凡随从肉体的人,都追随肉体的明智;因此,凡随从肉体的人,都被引向死亡。

另一个从圣灵方面提出:凡追随圣灵明智的人,都获得生命和平安;凡随从圣灵的人,都追随圣灵的明智;因此,凡随从圣灵的人,都趋向生命和平安。

这样就显明: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行事的人,脱离了罪与死的律。

615. 因此,他首先提出第一个三段论的小前提,说:「随从肉体的人」,即如同臣属服从肉体的人,如罗 16:18:「这样的人不服侍主,只服侍自己的肚腹」,他们体贴肉体的事,仿佛说,他们具有肉体的智慧。

因为「体贴肉体的事」,就是赞同并判断随从肉体的事是好的。太 16:23:「你不体会神的心意,而是体会人的意思。」耶 4:22:「有智慧行恶。」

616. 第二,他提出第二个三段论的小前提,说:「随从圣灵的人」,即追随圣灵、受圣灵引导的人,如加 5:18:「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之下。」他们「体贴圣灵的事」,即对属灵的事具有正确的认识,如智 1:1:「对上主应有正确的观念。」

其理由是,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第三卷所说,每个人是什么样的人,目的在他看来就是什么样的。因此,心灵由某种善或恶的习性塑成的人,会按照该习性的要求判断目的。

617. 第三,他提出第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说:「因为肉体的明智」,等等。(译者:「明智」按拉丁文 prudentia 译出,作者随即从哲学上加以界定;和合本修订版作「体贴肉体」。)

为理解这点,应当知道,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第六卷所说,明智是关于应做之事的正确理性。关于应做之事的正确理性预设一件事,并做三件事。它预设目的,目的在行动中如同原理,正如思辨理性预设赖以论证的原理。关于应做之事的正确理性所做的三件事是:第一,正确地筹议;第二,对所筹议的事作正确判断;第三,对所筹议的事作出正确而坚定的命令。

因此,「肉体的明智」要求人预设肉体的快乐为目的,并就有助于这一目的的事筹议、判断和发令。因此,这种明智「就是死」,即永死的原因。加 6:8:「顺着肉体撒种的,必从肉体收败坏。」

618. 第四,他提出第二个三段论的大前提,说:「圣灵的明智就是生命和平安。」

按前述解释,当人预设属灵的善为目的,并就恰当指向这目的的事筹议、判断和发令时,就称为「圣灵的明智」。因此,这种明智就是「生命」,即恩典和荣耀之生命的原因。加 6:8:「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它也是「平安」,即平安的原因,因为平安出自圣灵。诗 119:165〔武加大本 118:165〕:「喜爱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加 5:22:「圣灵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