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心灵与肉体的争战
7:21 所以,我发现律法与愿意行善的我一致,因为恶就在我近旁。(译者:作者将这里的「律法」理解为摩西律法,并补出「与我一致」;因此按其拉丁文解释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行善的时候,就有恶缠着我」。)[n. 583]
7: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喜欢神的律,[n. 585]
7:23 但我看出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内心的律交战,把我掳去,使我附从那肢体中罪的律。[n. 586]
7:24 我真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呢?[n. 589]
7:25 是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所赐的恩典。这样看来,我自己以心灵服事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译者:作者的拉丁文本作「神的恩典」,是上节问题的回答;和合本修订版作「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n. 592]
583. 使徒由律法与理性一致,说明律法是好的以后,这里根据先前提出的两点,得出两个结论;
第二个在「但我看出另有个律」等语处提出。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从前述内容得出结论;
其次,在「我喜欢」等语处,提出征象,以作更充分的阐明。
584. 前面他提出过两点。第一是「律法是属灵的」。这点既已证明,他便作出这样的结论:「所以,我发现」,即凭经验发现,摩西的「律法」与「愿意行善的我」,即与我的理性一致,因为我藉理性赞同善、厌弃恶,而律法同样命人行善、禁止恶。申 30:14:「因这话离你很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里,使你可以遵行。」
律法这样与我一致,是必要的,因为「恶」,即罪或罪欲,「就在我近旁」,即躺在我理性的旁边,仿佛住在我的肉体里面。弥 7:5:「甚至对躺在你怀中的妻子也要守住你的口」,即对肉体也是如此。(译者:原文误标弥迦书 8:5,该书只有七章;实际引文在 7:5,故订正。)
585. 随后,他说「因为我喜欢」等语,提出显示律法与理性一致的征象。
因为人只在与自己相宜的事物中喜悦。但人按理性喜悦神的律法,所以神的律法与理性相宜。这就是他说的:「按着我里面的人,我喜欢神的律。」即按理性和心灵而言,它们被称为里面的人。这不是说灵魂具有人形,如特土良(Tertullianus)所主张的;也不是说唯有灵魂是人,如柏拉图主张人是使用身体的灵魂;而是说,如上文所述,人里面最主要的部分称为人。
从表面看来,人里面最主要的是外在的部分,即具有这种形状的身体,称为外面的人;但按真相而言,最主要的是内在的部分,即心灵或理性,这里称为里面的人。诗 119:103〔武加大本 118:103〕:「你的言语在我上膛何等甘美。」加上 12:9:「有我们手中的圣经作安慰。」
586. 随后,他说「但我看出」等语,提出另一个结论,与前面「我却是属肉体的」等语所提出的相对应。
他说:「我看出肢体中另有个律。」这就是罪欲。它可称为律,有两个理由。一是因为效果相似:正如律法引导人行善,罪欲也引导人犯罪。二是相对于其原因而言。
587. 罪欲既是罪的某种惩罚,就有两个原因。一是罪本身;罪在犯罪者里面取得统治权,给他加上一个律,即罪欲,如同主人给被征服的奴仆加上律法。罪欲的另一原因是神;神把这种惩罚加于犯罪的人,使人的较低能力不服从他的理性。在这意义上,较低能力的不服从本身,即所谓罪欲,之所以称为律,是因为它由神的正义之律引入;如同公正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撒上 30:25〔拉丁本《列王纪》一〕:「从那日起,大卫定此为以色列的律例典章,直到今日。」
588. 这律起初存在于感觉欲求中,却扩展到所有服从贪欲而犯罪的肢体。上文 6:19:「你们从前怎样把肢体献给不洁作奴隶」,等等。因此,他说「在我的肢体中」。
这律在人里面有两个效果。首先,它抵抗理性;就此他说:「和我内心的律交战」,即与摩西律法交战;摩西律法称为内心的律,是因为它与心灵一致。或者,是与自然律交战;自然律称为内心的律,是因为它按本性被赋予心灵。上文 2:15:「他们显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加 5:17 论这种抵抗说:「肉体的情欲和圣灵相争。」
第二个效果,是使人陷于奴役。就此,他接着说:「把我掳去」,或按另一读法,「把我带去作俘虏」,「在那肢体中罪的律之下」,即在我自身之中;这是希伯来语的说法,以名词代替代词。
罪的律以两种方式掳掠人。一是藉同意和行为掳掠罪人;另一是就贪欲的活动掳掠处于恩典之下的人。诗 126:1〔武加大本 125:1〕论这种被掳说:「当耶和华使锡安被掳的人归回的时候。」
589. 随后,他说「我真苦啊」等语,论述从罪的律中获得释放;对此,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问题;
其次,在「神的恩典」等语处,提出回答;
第三,在「这样看来,我自己」等语处,得出结论。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590. 一是承认自己的悲惨,说:「我真苦啊!」这是因为罪住在人里面:或只就肉体而言,如在义人里面;或也就心灵而言,如在罪人里面。箴 14:34:「罪使百姓悲惨。」(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强调「悲惨」,和合本修订版作「罪恶是百姓的羞辱」;此处保留作者据以论证的措辞。)诗 38:6〔武加大本 37:7〕:「我疼痛,大大蜷曲。」
591. 另一是发问:「谁能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呢?」这似乎是怀着渴望的人的发问,如诗 142:7〔武加大本 141:8〕:「求你从被囚之地领我出来。」(译者:原文引武加大本 141:10,但所引语句实际在 141:8,故订正。)
然而应知道:对于人的身体,可以考虑身体本性本身,它与灵魂相宜,因此灵魂不愿与它分离。林后 5:4:「并不是愿意脱下地上的帐篷,而是愿意穿上天上的居所。」也可以考虑身体的败坏,它压迫灵魂,如智 9:15:「这必腐朽的肉身,重压着灵魂」,等等。
因此,他特别说:「脱离这必死的身体。」
592. 随后,他说「神的恩典」等语,回答问题。
因为,即使人赞同理性、反对罪,他也不能凭自身力量脱离身体的败坏,甚至不能脱离灵魂的败坏;唯有藉基督的恩典才能如此,如约 8:36:「神的儿子若使你们自由,你们就真正自由了。」
因此,他接着说:「神的恩典」,即它必救我脱离;这恩典是「藉着耶稣基督」赐下的。约 1:17:「恩典和真理却是由耶稣基督来的。」(译者:这里所释拉丁文罗 7:25 为「神的恩典」,和合本修订版则作「感谢神」,所以作者把它当作「谁能救我」的回答。)
593. 这恩典以两种方式救人脱离这必死的身体。一是使身体的败坏不统治心灵,不把心灵拉去犯罪;二是使身体的败坏完全被除去。
因此,就第一点而言,罪人适宜说:「恩典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即救我脱离了灵魂因身体败坏而被引入的罪。但义人在这方面已经获得释放;所以,就第二点而言,他适宜说:「神的恩典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即使我的身体中不再有罪或死的败坏;这将在复活时实现。
594. 随后,他说「这样看来,我自己」等语,作出结论;根据前述两种解释,这结论由前文推出的方式各不相同。
若将前面的话解释为代表罪人所说,结论就应这样推出:前面说,神的恩典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使我不被它引入罪中;因此,当我已经获得释放时,我就「以心灵服事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这罪的律仍作为罪欲留在肉体中,肉体藉它生出与灵相反的贪欲。
但若将前面的话理解为代表义人所说,就应这样推出:「神藉着耶稣基督的恩典」救我「脱离这必死的身体」,使我里面不再有罪与死的败坏。因此,在获得这种释放以前,「我自己」,即同一个我,「以心灵服事神的律」,同意它;「以肉体服事罪的律」,因为我的肉体按肉体的律被推动去贪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