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罪藉诫命越发使人犯罪
7:7 这样,我们要怎么说呢?律法是罪吗?[n. 532] 绝对不是!但是,若不是藉着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n. 534]
7:8 然而,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使各样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n. 540]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n. 544]
7:9 以前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的;但是诫命来到,罪活起来,[n. 546]
7:10 我就死了。那本该叫人活的诫命反而叫我死。[n. 549]
7:11 因为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诱惑我,并且藉着诫命杀了我。[n. 550]
7: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的,诫命也是圣的、义的、善的。[n. 551]
7:13 那么,那善的是叫我死吗?绝对不是!叫我死的是罪。罪藉着那善的叫我死,为要显出这真是罪,以致罪藉着诫命越发使人犯罪。(译者:末句按作者所解的拉丁文 peccans peccatum 译出,作者将其解释为罪使人犯罪超过先前的程度;和合本修订版作「以致罪藉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n. 552]
532. 使徒说明我们藉基督的恩典脱离律法的奴役,而且这种释放是有益的以后,在这里回答一个由前述内容引起的异议;根据这一异议,旧律法似乎不是好的。
对此,他做两件事。
首先,解答使律法看似不好的异议;
其次,在「我们知道」等语处,说明律法是好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就律法本身提出异议;
其次,在「这样看来,律法是圣的」等语处,解答异议。
533. 因此,他首先说:前面说过,犯罪的欲望是藉律法而有,律法又是死的律法;那么,我们说从这些话「可以推出什么呢」?难道要说「律法是罪」吗?
这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律法教导人犯罪,如耶 10:3 所说:「万民的法律是虚空的」,就是因为这些法律教导虚空的事。(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作「法律」,和合本修订版作「万民的习俗是虚空的」;这里保留作者推论所需措辞。)另一种是说律法是罪,因为颁布律法的人在制定这种律法时犯了罪。这两者互相随伴,因为若律法教导罪,立法者便因制定律法而犯罪。赛 10:1:「祸哉!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的。」但若犯罪的欲望藉律法而有,若律法引向死亡,那么律法似乎就教导罪了。
534. 随后,他说「绝对不是」,解答上述异议。
对此应知道:如果律法本身直接造成犯罪的欲望或死亡,就会推出律法在上述一种意义上是罪;但若律法只是犯罪欲望和死亡的机缘,就不能这样推论。
因此,他做两件事。
首先,说明律法本身所成就的;
其次,在「然而,趁着机会」等语处,说明以律法为机缘而发生的。
535.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回答问题,说:「绝对不是!」即律法绝不是罪。
因为律法本身并不教导罪,如诗 19:7〔武加大本 18:8〕:「耶和华的律法全备。」立法者也没有因制定不义的律法而犯罪,如箴 8:15:「君王藉我治国」,等等。
536. 第二,在「但是,罪」等语处,提出属于律法本身的作用,就是使人认识罪,而非除去罪。
这就是他说的:「若不是藉着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上文 3:20:「律法本是要人认识罪。」若把这理解为自然律,这话显然成立,因为人藉自然律判断善恶。德 17:6:「使他们的心富于辨别力,使他们能分别善恶。」但使徒这里似乎是在说旧律法;他前面说「不按着仪文的旧样」,就是指旧律法。
因此,应当说:没有律法,人固然能够认识罪在道德上不正当,即违反理性;但不能认识罪包含对神的冒犯。因为藉神所颁布的律法,人明白神不喜悦人的罪:他禁止这些罪,并命令加以惩罚。
537. 第三,在「因为贪心」等语处,他证明先前所说的,说:「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对此应考虑:有人可能把他所说的「若不是藉着律法,就不知何为罪」理解为罪的行为本身;律法藉禁止罪的行为,使人认识它。就某些罪而言,这确实是真的;例如利 18:23 说:「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交合。」但这里所说的话表明,这并非使徒的意思。因为没有人不知道贪欲的活动本身,人人都有这种经验。
因此,应按前述解释理解:除非藉着律法,人不能认识因罪而有的受罚之责以及对神的冒犯。他用贪欲来证明,是因为邪恶的贪欲普遍涉及一切罪。因此,《注疏》和奥古斯丁说:「使徒选择了这种普遍的罪」,即「贪欲」。所以,律法是好的,因为它禁止贪欲,也就禁止一切恶。
538. 可以将贪欲理解为普遍的罪,是指它被理解为对不许可之事的欲求,而这种欲求属于每一项罪的本质。但奥古斯丁称贪欲为普遍的罪,并不是取这种意义,而是因为某种特定的贪欲是一切罪的根和原因。因此,《注疏》也说,贪欲是普遍的罪,一切恶都由它而来。
因为使徒引用了出 20:17 所记的律法诫命,那里特别禁止:「不可贪恋你邻舍的东西。」(译者:此处按作者概括的引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列举房屋等,末及「他一切所有的」。)这就是贪财的欲望,提前 6:10 论到它说:「贪财是万恶之根。」这是因为,正如传 10:19 所说,「钱能叫万事应心」。因此,这里所论贪欲是普遍的恶,不是按属或种的普遍性,而是按因果作用的普遍性。
这与德 10:15 所说,「骄傲是一切罪恶的起源」,并不冲突。因为就背离神而言,骄傲是罪的开端;就转向可变之善而言,贪财则是罪的开端。
539. 也可以说,使徒特别选取贪欲来阐明论点,是因为他要说明:没有律法,人不认识罪对神的冒犯;这尤其显明于神的律法禁止了人所不禁止的贪欲。因为只有神会因心中的贪欲判人为有罪,如撒上 16:7〔拉丁本《列王纪》一〕:「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译者:原文误标 16:17,实际引文见 16:7,故订正。)神的律法之所以特别禁止贪恋他人可被盗取的财物,和可因通奸而受侵犯的妻子,而不是禁止贪恋其他罪,是因为这些罪连在贪欲本身中也包含某种快感,其他罪却不如此。
540. 随后,他说「然而,趁着机会」等语,说明以律法为机缘而发生的事。
首先,提出论点;
其次,在「因为没有律法」等语处,阐明论点。
541. 因此,他首先说,「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即禁止罪的律法之诫命,「使各样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这里也可以把「罪」理解为魔鬼,是一种加强语气的说法,因为他是罪的起源。按这解释,是他在人里面引发犯罪的一切欲望。约壹 3:8:「犯罪的是出于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
但使徒在这里未曾提到魔鬼,因此可以说,任何本罪,只要被思想所把握,就会在人里面引起对它的贪欲,如雅 1:14—15:「每一个人被诱惑是因自己的私欲牵引而被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
542. 不过,更好的解释,是将这里的罪理解为他在上文 5:12 所说藉一人进入世界的罪,即原罪。在基督的恩典来到以前,原罪在人的里面同时具有罪过和惩罚的性质;恩典来到后,它的罪责消除了,但就罪欲而言仍实际存留,也就是作为处于习性状态的贪欲存留。它在人里面引发一切实际发生的贪欲活动:或指不同罪的贪欲,因为偷盗的贪欲与通奸的贪欲不同,其他罪也是如此;或指贪欲的不同阶段,即思想、快感、同意和行为。
但罪为在人里面产生这一效果,就从律法取得机会。这就是他说的「趁着机会」。或是因为诫命来到以后,加上了违犯的性质,因为如上文 4:15 所说,「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或是因为基于前面所列的理由,对被禁止之罪的欲望增长了。
543. 应注意,他并没有说律法给予犯罪的机会,而是说罪本身从律法取得了机会。
因为给予机会的人,使他人跌倒,因而犯罪:当一个人做了不够正当的事,致使邻舍受挫或跌倒时,情况便是如此,例如有人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场所,即使没有恶意也是如此。因此,后文 14:13 说:「宁可决意不给弟兄放置障碍或绊脚石。」(译者:原文误标 14:18,实际引文见 14:13。)但若有人做的是正当的事,例如施舍,而另一个人因此跌倒,他并没有给予跌倒的机会;因此,他没有使人跌倒,也没有犯罪,反倒是那跌倒的人自己取得机会,是后者犯罪。同样,律法所做的是正当的,因为它禁止罪;因此,它没有给予犯罪的机会,而是人从律法取得了机会。所以由此推出的不是律法是罪,反而是罪出于人这一方面。
因此,所谓属于犯罪欲求的那些犯罪情绪藉律法而有,不应理解为律法产生了它们,而应理解为罪从律法取得机会,产生了它们。根据同样的理由,律法称为死的律法,不是因为律法造成死亡,而是因为罪从律法取得机会,造成了死亡。
也可以保持同样的意义,以另一种方式安排经文的词序,说:罪藉律法的诫命引起各样贪欲,而这是由于从诫命本身取得机会;但第一种解释更直接,也更好。
544. 随后,他说「因为没有律法」,藉对效果的经验,阐明先前所说的。
首先,提出效果;
其次,在「因为罪」等语处,重新提出原因。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描述律法以前的状态;
其次,在「但是诫命来到」等语处,描述律法之下的状态;
第三,在「我发现」等语处,藉比较这两种状态,得出律法实际造成的结果。
545. 因此,他首先说:「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使各样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这从下面一点可以看出:「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这不是说罪不存在,因为如上文 5:12 所说,在律法以前,「罪是从一人进入世界」。而应理解为:或就人的认识而言,罪是死的,因为人不知道律法所禁止的某些事是罪,例如贪欲;或就致死的效力而言,与后来相比,罪是死的。因为罪使人趋向死亡的力量,原先不及后来在律法之下取得机会以后那样大。能力削弱的事物,便被看作仿佛死了。西 3:5:「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因此,就罪而言,律法以前的状态就是如此。
546. 他接着说「以前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的」,说明就人而言,那时的状态怎样。
这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按照人自己对自己的看法,他以为自己活着,因为他不知道那使他死亡的事是罪。启 3:1:「名义上你是活的,实际上你是死的。」或者,这是相对于因律法为机缘而发生的死亡说的。因为罪较轻的人,相对于罪较重的人,被称为活着。
547. 随后,他说「但是诫命来到」等语,描述律法之下的状态。
首先,就罪而言,他说:「但是诫命来到」,即律法颁布时,「罪又活起来」。这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就人的认识而言,人开始认识到罪存在于自己里面,而他先前并不知道。耶 31:19:「受教以后就捶胸;就抱愧蒙羞。」他特意说「又活起来」,因为人在乐园中,曾对罪具有充分认识,虽然并不是凭经验认识的。或者,「又活起来」是就力量而言,因为律法颁布后,成为罪的力量增长的机缘。林前 15:56:「罪的权势就是律法。」
548. 第二,就人本身而言,他说:「我就死了。」这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按照认识来理解,意思是:「我死了」,即我认识到自己已经死了。另一种是与先前的状态相比,意思是:「我死了」,即我比先前更加负有死亡的罪责。因此,民 16:41 对摩西和亚伦所说的话,在某种意义上是真的:「你们杀了耶和华的百姓了。」(译者:原文误标 14:41,实际引文见 16:41,故订正。)
549. 随后,他说「我发现」等语,由比较这两种状态,得出律法实际造成的结果,说:按照前述内容,「我发现那本该叫人活的诫命」——首先,就颁布律法者的意图而言,其次,就诫命本身的正当性和服从者的虔敬而言——「反而叫我死」。结 20:11:「我将我的律例赐给他们,将我的典章指示他们;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这诫命成为使我死亡的机缘,即藉人里面已有的罪。伯 20:14:「他的食物在肚里却要翻转,在他里面成为虺蛇的毒液」,等等。
550. 随后,他说「因为罪」等语,重新提出原因,仿佛藉前面所说的结果阐明它。他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即本来为使人活的诫命竟成为使人死的,「是因为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诱惑我」,即藉它在我里面所引起的贪欲,如但 13:56:「美色迷惑了你,淫欲颠倒了你的心。」「并且藉着它」,即藉诫命为机缘,罪「杀了我」。林后 3:6:「文字使人死。」
551. 随后,他说「这样看来,律法」等语,推出所要的结论:律法不仅不是罪,而且是好的,因为它使人认识罪,并禁止罪。
首先,就全部律法得出结论,说:由前面的论述可见,「律法是圣的」。诗 19:7〔武加大本 18:8〕:「耶和华的律法全备。」提前 1:8:「我们知道,律法是好的。」
第二,就律法的个别诫命而言,他说:律法的「诫命也是圣的」,这是就礼仪诫命而言,藉此,人被导向敬拜神。利 20:7:「你们要成为圣,因为我是圣的。」(译者:作者所引「因为我是圣的」与利 19:2 等处相合;和合本修订版 20:7 作「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里保留原文合引的措辞。)「也是义的」,是就司法诫命而言,藉此,人以合宜方式对待邻舍。诗 19:9〔武加大本 18:10〕:「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等等。「也是善的」,即道德上正当,是就道德诫命而言。诗 119:72〔武加大本 118:72〕:「你口中的律法与我有益,胜于千万」,等等。然而,因为一切诫命都使我们朝向神,他便称整部律法为圣。
552. 随后,他说「那么,那善的」等语,就律法的效果提出问题。
首先,提出问题,说:「那么,那善的」,即本身为善的,「成了我的死吗?」即它本身成了死亡的原因吗?有人可能从上文「那本该叫人活的诫命反而叫我死」,错误地这样理解。
553. 第二,他藉否定来回答,说:「绝对不是!」本身为善并使人得生的事物,不可能是恶与死的原因,如太 7:18:「好树不能结坏果子。」
554. 第三,在「而是罪」等语处,他使现在所说的与先前所说的彼此协调。诫命之所以被发现是使人死亡的,并不是因为它本身产生死亡,而是因为罪从诫命取得了机会,造成死亡。(译者:原句主语的承接略有歧义;这里依上下文,将罪理解为造成死亡者。)
这就是他说的:「而是罪,为要显出这真是罪」,即罪藉此被显明为罪,「藉着」律法的「善」,即藉律法的诫命;因为诫命使人认识罪,这本身就是善。它成为机缘,是因为它显明罪。
555. 然而,罪藉律法造成死亡,并不是说没有律法就不会有死。因为上文已说过,「从亚当到摩西,死就掌了权」,即在没有律法的时候。所谓罪藉律法造成死亡,是指律法来到之后,死的定罪加重了。
这就是他接着所说的:我说罪藉着那善的造成死亡,「使罪成为使人犯罪的」,即以律法的诫命为机缘,使人犯罪。而且「超过先前的程度」,即比以前犯得更重;或者因增加了违犯律法的罪责,或者如上文所说,律法的禁令来到以后,犯罪的欲望更加强烈。(译者:这里依作者将 peccans 解释为「使人犯罪」;和合本修订版罗 7:13 相应处作「更显出是恶极了」。)
这里的「罪」,如前所述,可以理解为魔鬼,更宜理解为罪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