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神的恩典乃是永生
6: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说合乎人的事。(译者:「合乎人的事」按拉丁文 humanum 译出,以保留作者关于迁就人的软弱而提出要求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就以人的观点来说」。)你们从前怎样把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隶,以至于不法;现在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n. 504]
6:20 因为你们作罪的奴隶时,不被义所约束。[n. 507]
6:21 那么,你们现在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时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6:22 但如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结出果子,以至于成圣,那结局就是永生。[n. 512]
6:23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典,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译者:「恩典」按拉丁文 gratia 译出,以保留作者对恩典与功德的论证;和合本修订版作「恩赐」。)[n. 516]
504. 使徒从神所赐的恩惠取理由,说明我们不应留在罪中,而应服事神以后,这里又从过去生活的习惯取理由,说明同一道理。
对此,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下面所给教导的性质;
其次,在「你们从前怎样把肢体献给」等语处,明确说出这教导;
第三,在「因为你们作罪的奴隶时」处,说明教导的理由。
505. 因此,他首先说:我曾劝你们把自己献给神;如今还向你们「说」一件「合乎人的事」,即适合人的软弱的事。(译者:「合乎人的事」按拉丁文 humanum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以人的观点来说」。)圣经有时这样使用「人」一词,表示人的软弱状况;智 9:5:「我是病弱短命,对正义与法律绝少认识的人。」林前 3:3:「你们中间有嫉妒、纷争,这岂不是属乎肉体,照着世人的样子生活吗?」
他接着说「因为你们的软弱」,说明理由;因为应当把更完善的诫命传给完善的人。林前 2:6:「在成熟的人中,我们也讲智慧。」来 5:14:「惟独长大成人的才能吃干粮。」对于较软弱的人,则应给予较轻省的诫命。林前 3:1—2:「你们在基督里仅是婴孩。我用奶喂你们,没有用饭喂你们。」来 5:12:「你们成了那需要吃奶的人。」
这种软弱并非出于灵,而是出于肉体,因为如智 9:15 所说:「这必腐朽的肉身,重压着灵魂。」所以他接着说:「你们肉体的」软弱。太 26:41:「你们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
506. 随后,他说「你们从前怎样把肢体献给」等语,提出他所称为「合乎人的」教导。在这教导中,他教人应把身体献给义服事它,其程度要与过去献身体服事罪相同。这就是他说的:「你们从前怎样把肢体献给,作奴隶」,即藉实行恶行,服事心里所孕育的「不洁和不法」;其中,「不洁」指肉体的罪,如弗 5:3:「淫乱和一切污秽,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等语;「不法」则指精神的罪,尤其是伤害邻舍的罪。诗 36:4〔武加大本 35:5〕:「他在床上图谋罪孽。」这些罪在心里孕育之后,肢体便服事它们,「以至于不法」,即在行为上实行不法。这里以「不法」统称不洁和不法,因为按约壹 3:4,「违背律法就是罪」;这是就罪违背神律法的正当准则而言。
「现在」,即你们已经脱离罪,「也要照样将肢体献上,服事义」,即藉实行善工,服事神的律法向我们提出的义;而且「以至于成圣」,即实行圣洁并在圣洁中增长。启 22:11:「圣洁的,让他仍旧圣洁。」
他称这要求「合乎人的」,因为按照正直的判断,人服事义的程度,本应远远超过从前服事罪的程度。巴 4:28:「从前你们心意昏愚,徘徊歧途,远离神;如今却要十倍往昔,回转头来寻求神。」
507. 随后,他说「因为你们作罪的奴隶时」等语,说明这教导的理由。
对此,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上述要求的理由;
其次,在「罪的工价乃是死」等语处,证明他所预设的。
他藉着将恩典的状态置于罪过的状态之上,说明前述要求的理由。因为,倘若我们从义所得的益处,多于从罪过所得的,我们就应当比过去努力服事罪更加努力地服事义。
因此,他首先提出罪的状态的性质;
其次,在「但如今,你们既得了释放」等语处,提出义的状态的性质。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罪的状态;
其次,在「那么,当时有什么果子呢」等语处,提出罪的效果;
第三,在「那些事的结局」等语处,提出罪的终点。
508. 关于第一点,应考虑:人因理性与意志,按本性具有自由抉择;意志不能受到强制,但可以受到某些因素的倾动。因此,就理性的抉择而言,人始终免于强制,却并非免于倾向。
因为,有时自由抉择藉恩典或义的习性倾向善;这时,人服于义,并脱离罪而自由。有时抉择藉罪的习性倾向恶;这时,人服于罪,却脱离义的约束。他之所以服于罪,是因为被牵引着同意罪,违反理性的判断。约 8:34:「所有犯罪的人就是罪的奴隶。」
就这点,他说:「因为你们作罪的奴隶时。」而所谓脱离义的约束,是指人不受义的约束,径直投入罪中。就这点,他说:「你们不被义所约束。」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有意犯罪的人身上。因为出于软弱或情绪而犯罪的人,仍受到义的某种约束,似乎并未完全脱离义。耶 2:20:「你在古时折断你的轭,解开你的绳索,说:『我必不事奉耶和华。』」伯 11:12:「虚妄的人因骄傲高举自己,以为自己像野驴驹一样自由。」(译者:此处按拉丁引文保留「自由」,因为作者据此说明虚假的自由;和合本修订版作「空虚的人若获得知识,野驴生下的驹子也成了人」。)
509. 不过,应当知道,这种状态具有真实的奴役,却只有表面的自由,没有真实的自由。
因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的理性;所以,当外来的事物使人离开合乎理性的事时,人就真正成了奴隶。但对一个以追随私欲为最高善的人而言,不受理性约束、可以追随私欲,在他看来才是自由。
510. 随后,他说「那么,当时有什么果子呢」等语,说明罪的效果。
他排除一种效果,即有益的效果,说:「那么,当时有什么果子呢?」即你们当时行那些罪的时候,有什么果子?因为罪的行为是不结果子的,不能帮助人获得福乐。赛 59:6:「他们的行为是无益的行为。」(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作「无益」,和合本修订版作「他们的行为全是邪恶」;此处保留作者论证所用措辞。)弥 2:1:「祸哉,那些图谋无益之事、在床上筹划恶事的人!」(译者:拉丁引文有「无益」;和合本修订版相应处作「图谋罪孽」,此处按作者引文译出。)
但他肯定一种令人羞愧的效果,说:「那些你们现在所看为羞耻的事」,即那些罪,你们「现在」处于悔改状态,因其丑恶而「羞愧」。耶 31:19:「受教以后就捶胸;就抱愧蒙羞。」赛 1:29:「你们必因所选择的园子蒙羞」,即享乐的园子。
511. 随后,他说「那些事的结局」等语,提出罪的终点,说:「那些事」,即那些罪的「结局就是死」。
死虽不是犯罪者的目的,因为他犯罪时并非意图招致死亡,却是罪本身的终点,因为罪本身具有招致暂时和永远死亡的性质。就暂时的死而言,灵魂既使自己与神分离,其身体也应当与它分离;就永远的死而言,人既为了犯罪的私欲,愿意暂时与神分离,就理当永远与神分离,这就是永死。上文 1:32:「做这样事的人是该死的。」
512. 随后,他说「但如今」等语,说明义的状态的性质。
首先,提出义的状态的状况;
其次,在「你们结出果子」等语处,提出效果;
第三,在「那结局」等语处,提出终点。
513. 关于第一点,应考虑:正如一个人被罪倾动而趋向恶时,就脱离义的约束;当人藉义与恩典的习性倾向善时,也就脱离罪而自由,即不至于被罪制服而同意它。因此,他说:「但如今」,即在义的状态中,「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约 8:36:「神的儿子若使你们自由,你们就真正自由了。」
同样,从相反的方面说,正如人在罪的状态中,顺从罪而作罪的奴隶;人在义的状态中,也自愿顺从神,作神的奴仆,如诗 100:2〔武加大本 99:2〕:「当乐意事奉耶和华。」这就是他接着说的:「作了神的奴仆。」诗 116:16〔武加大本 115:7〕:「耶和华啊,哦,我是你的仆人」,等等。(译者:原文混合编号,作 115:16;武加大本该句为 115:7,对应今本 116:16。)
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也是最好的服事,因为义使人倾向于与自己相宜、属于人所特有的事,并离开仅与私欲相宜、极像禽兽的事。
514. 随后,他说「你们结出果子」等语,提出义的效果,说:「你们的果子在于成圣。」即成圣本身,也就是藉善工实行圣洁,就是你们的果子,因为它使你们在属灵和圣洁的意义上喜悦。德 24:23:「我的花结的果实,光鲜而味美」,等等。加 5:22:「圣灵的果子就是喜乐、和平」,等等。
515. 随后,他提出终点,说:你们的「结局就是永生」。永生既是义人自己的目的,因为他们为获得永生而行一切事,如太 6:33:「你们要先求神的国」等语;也是这些行为自身的终点,因为行为既出于对神的顺从,并以神为效法的对象,就因功德而配得永生。约 10:27—28:「我的羊听我的声音,它们也跟从我。并且,我赐给他们永生。」
516. 随后,他说「因为罪的工价」等语,阐明前面所说恶与善的终点。
首先,就恶而言,他说:前面说过,罪的结局是死,「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所谓「工价」,本是军人的薪饷;拉丁文 stipendia 源于 stips pendenda,即「要称量的钱」,因为分给军人的钱要先称量。因此,罪人为罪作战,把自己的肢体献给罪作武器,如上文所说;死便称为罪的工价,即罪付给服事它的人的报酬。
由此可见,死是罪的终点;它不是犯罪者所追求的,而是付给他们的报酬。诗 11:6〔武加大本 10:7〕:「烈火、硫磺、热风作他们杯中的份。」(译者:原文标作武加大本 10:6;所引语句见 10:7,对应今本 11:6。)
517. 至于善,他说:「神的恩典乃是永生。」(译者:拉丁文 gratia 在此译为「恩典」,以保留作者以下对恩典与功德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神的恩赐」。)
因为他曾说,义人拥有永生;而永生显然非藉恩典不能获得。因此,我们行善这件事本身,以及我们的行为配得永生,都出于神的恩典。所以诗 84:11〔武加大本 83:12〕也说:「耶和华要赐下恩惠和荣耀。」
因此,我们的行为若按其自身的性质,且按它出于人的自由抉择来考虑,并不以相称的功德配得永生;唯有按它出于圣灵的恩典来考虑,才如此配得。因此,约 4:14 说:「要在他里面成为泉源,直涌到永生。」
这发生「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即藉着基督,或者因为我们藉信心与仁爱在他里面。约 6:40:「每一个见了子而信的人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