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6章:与基督同死同复活

第3讲:作义的奴仆,不作罪的奴隶

6:12 所以,不要让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掌权,使你们顺从身体的私欲。[n. 492]
6:13 也不要把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武器,倒要像从死人中活着的人,把自己献给神,并把你们的肢体献给神作义的武器。(译者:「武器」按拉丁文 arma 译出,以保留下文的争战比喻;和合本修订版两处均作「工具」。)
6: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n. 496]
6:15 那又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绝对不可![n. 499]
6:16 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献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隶,以至于死;或作顺服的奴仆,以至于成义。
6:17 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隶,现在却从心里顺服了那教导的典范,你们已被交付于它。(译者:拉丁文说人「被交付于」教导,下文据此论述献身;和合本修订版作「所传给你们教导的典范」。)
6: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492. 使徒说明我们不应留在罪中,而且具有做到这事的能力以后,在这里推出道德上的劝勉。

对此,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劝诫;

其次,在「因为罪」等语处,说明理由;

第三,在「那又怎么样呢?我们就可以犯罪吗」等语处,提出问题并加以回答。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劝诫;

其次,在「使你们顺从」等语处,解释劝诫。

493. 因此,他首先说:前面说过,我们的旧人与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这使我们明白,罪的力量已经削弱到不能统治我们的程度。因此,今后「不要让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掌权」。

然而,他没有说:「不要让罪存在于你们必死的身上」;因为只要我们的身体仍是必死的,即仍受制于死亡的必然性,罪,也就是罪欲,就不可能不存在于我们身体中。但我们既已被神从罪的统治下释放,就应当努力,不让罪在我们的身体里重新获得它已经失去的、对我们的统治。这就是他说的:「不要让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掌权。」当我们仍具有必死的身体时,确实有必要对此谨防,因为智 9:15 说:「这必腐朽的肉身,重压着灵魂」,等等。

494. 随后,他说「使你们顺从」等语,解释前面的劝诫。

对此应考虑,罪以两种方式在人里面掌权。一是藉心灵内在的同意。他说「使你们顺从它的私欲」,就是要排除这种情况。因为以心灵的同意顺从罪的私欲,就是让罪在我们里面掌权。德 18:30:「不要顺从你的欲情。」

第二,罪藉行为的实行在我们里面掌权。为排除这种情况,他接着说:「也不要把你们的肢体献给罪」,即献给罪欲,「作不义的武器」,即实行不义的工具。(译者:「武器」按拉丁文 arma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工具」。)因为人藉自己的肢体实行罪,就是实行不义;藉这行为,他仿佛在争战,要恢复罪的统治,而罪的统治又藉犯罪的习惯在我们里面增强。结 32:27:「带着兵器下到阴间」。

495. 随后,他说「倒要把自己献给神」等语,劝勉我们采取相反的做法,即把自己献给神。

首先,就内在的意向而言,他说「倒要把自己献给神」,即让你们的心灵服从他。申 10:12:「以色列啊,现在耶和华——你的神向你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敬畏耶和华——你的神,遵行他一切的道。」你们应当「像从死人中活着的人」这样行,即像从罪过的死亡被带回恩典生命的人。因此,「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的主活」,也是公道的〔林后 5:15〕。

其次,就外在行为而言,他说:把「你们的肢体献给神」,即用来服事他,「作义的武器」,即实行义的工具,藉以与神的仇敌争战。弗 6:11:「要穿戴神所赐的全副军装,好抵挡魔鬼的诡计。」

496. 随后,他说「因为罪」等语,说明上述劝诫的理由。

有人或许会以罪的统治为借口,替自己辩解,声称这统治使他不能遵守上述劝诫。因此,使徒首先排除这借口,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即只要你们开始抵抗罪,把自己献给神,就会如此,如雅 4:8、7:「要亲近神,神就必亲近你们;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逃避你们。」(译者:原文误标雅各书 6:8;引文依次见 4:8、4:7,故订正。)仿佛说:你们之所以能遵守上述要求,是因为不会发现有罪统治着你们而阻止你们;因为我们已经由基督释放,如约 8:36:「神的儿子若使你们自由,你们就真正自由了。」

497. 第二,他阐明先前所说的,说:「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

这里应考虑,他所说的律法不仅指礼仪方面,也包括道德方面。说一个人在律法之下,有两种意义。

一种是自愿服从对律法的遵守。在这意义上,连基督也在律法之下,如加 4:4:「生在律法之下。」因为他不但遵守道德诫命,也遵守礼仪诫命。基督的信徒在这意义上,就道德诫命而言在律法之下,就礼仪诫命而言则不是。

另一种是说人受到律法强制;在这意义上,不是出于爱而自愿守法,却因惧怕而被迫守法的人,就称为在律法之下。这样的人缺少恩典;若有恩典,就会使他的意志倾向遵守律法,从而出于爱履行道德诫命。因此,一个人只要仍这样在律法之下,不自愿履行律法,罪就在他里面掌权,因为他的意志倾向于想要违反律法的事。但藉着恩典,这样的统治便被除去,使人遵守律法,如同自由的人,而非受律法辖制的人。加 4:31及5:1:「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而是自由妇人的儿女了。基督释放了我们,为使我们得自由。」〔武加大本将后一句并入 4:31。〕

498. 使人自由履行律法的这恩典,旧律法的圣事并不赋予,基督的圣事却赋予。因此,服在律法礼仪之下的人,就旧律法那些圣事本身的能力而言,是在律法之下,而不是恩典之下,除非他们藉对基督的信心获得恩典。反之,服从基督圣事的人,藉这些圣事的能力获得恩典,因此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除非他们由于自身的罪过,使自己重新服于罪的奴役。

499. 随后,他说「那又怎么样呢」等语,针对先前所说的提出问题。

对此,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问题;

其次,在「绝对不可!难道你们不知道」等语处,藉引出不合理的结果回答问题;

第三,在「我感谢神」等语处,说明所引出的结果为何不合理。

500. 关于第一点,应考虑:有些人可能误解前面的话,以为基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是说他们没有遵守道德诫命的义务;这样就会推出,基督的信徒可以犯罪,即可以行违反道德诫命的事。

因此,他按照这种理解提出问题,说:「那又怎么样呢?」我们将怎么说?既然说过「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我们就可以「犯罪」,即行违反律法道德诫命的事吗?使徒在加 5:13 否定这种理解,说:「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把这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

501. 所以,他在这里回答,接着说:「绝对不可!」不可因从律法得了释放就犯罪;因为我们若犯罪,就会带来一个不合理的结果:我们将再度被置于罪的奴役之下。

这就是他说的:「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献自己」,即出于自己的意志,「作奴仆去顺从」,即甘心顺从,「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因为顺从是奴仆对主人应尽的义务。弗 6:5:「作仆人的,你们要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所以,人顺从某人,便以顺从表明自己是他的奴仆。不过,顺从不同的主人,所得工价也不同。顺从罪的人,藉罪的奴役被引入死亡。这就是他说的:「或作罪的奴隶」,即你们顺从罪,就成了它的奴隶;其结果是「死」,即坠入永远的定罪。启 2:11 论这种死说:「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反之,顺从神的人就成了这种顺从的奴仆,因为藉顺从的习惯,他的心灵越来越倾向顺从,从而使义达到完善。这就是他说的:你们「或作顺服的奴仆」,即顺从神的诫命,「以至于成义」,即为履行义,正如上文 2:13:「行律法的称义。」

他以顺从与罪相对,是十分恰当的,因为如安布罗斯所说,罪就是违反神的律法、不顺从属天的诫命。

502. 随后,他说「感谢神」,说明因顺从罪而重新被置于罪的奴役之下是不合理的。第一个理由取自我们已经获得的恩惠。一个人若藉他人的恩惠从奴役中被释放,便不应自愿再使自己服于奴役;因此,我们既藉神的恩典脱离了罪,就不应自愿把自己重新推入罪的奴役之中。

第二个理由取自我们脱离罪以后所进入的状态,即作义的奴仆。一个人的奴仆不可使自己服在敌对主人的奴役之下;因此,我们既已成为义的奴仆,就不可再返回罪的奴役。

503. 使徒同时涉及这两个理由,说:「我感谢神」;你们也应同样感谢,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隶」——因为约 8:34 说,「所有犯罪的人就是罪的奴隶」——如今却「顺服了」,即藉相信而顺服,如上文 1:5:「在万国中使人因信而顺服。」这不是被迫的,而是「从心里」顺服,如后文 10:10:「人心里信就可以称义。」顺服「那教导的典范」,即大公信仰的教导,正如提后 1:13:「你从我听到那健全的言论,要常常守着,作为规范。」「你们已被交付于它」(译者:依拉丁文保留人被交付于教导的句法;和合本修订版作「所传给你们教导的典范」。)如林后 8:5:「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献给主,又给了我们。」藉此,你们「从罪里得了释放」,因此不应离弃义。林前 7:23:「你们是重价买来的」,并不属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