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基督是一切人的救赎
3:21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之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n. 299]
3:22 神的义藉着耶稣基督的信心,临到一切信他的人里面,并在一切信他的人之上;这并没有分别。 (译者:此节按作者所据拉丁文保留「里面」与「之上」,以及「耶稣基督的信心」的表达,以便对应下文的分别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信的人」。) [n. 304]
3:23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需要神的荣耀。(译者:末句按拉丁文 egent gloria Dei 译出,以保留第305节对所需要的称义之恩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亏缺了神的荣耀」。)
3:24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藉着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就白白地得称为义。 [n. 307]
3:25 神设立他为赎罪祭,藉着对他血的信心,为要显明自己的义,赦免先前所犯的罪, [n. 310]
3:26 这些罪曾处于神的宽容之下;为要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他自己为义,也称那因信耶稣基督的人为义。(译者:25–26节按作者所据拉丁文的句法和「赦免」读法译出,以对应下文对先前罪过、神的宽容及信基督之血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合列25–26节,说神「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前所犯的罪」。) [n. 311]
299. 使徒已经表明,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先前有罪的处境中是相同的;现在,他表明,他们在随后蒙恩的处境中也是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表明所提出的论点;
其次,说明他所预设的一点,在「难道神只是犹太人的吗?」处;
第三,解答异议,在「这样,我们废了律法吗?」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他的主张;
其次,阐明所提出的论点,在「这并没有分别」处;
第三,得出所要说明的结论,在「既是这样,哪里可夸口呢?」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义与律法的关系;
其次,指出义的原因,在「神的义」处;
第三,指出这种义的普遍性,在「临到一切人」等处。
300. 首先,他提出义与律法之间的两种比较或关系。
第一,义并非由律法产生。这就是他说的:已经说过,从前藉律法的行为不能有神的义。「神的义」可以指他自己是义的,履行了使人称义的应许。下文 15:8:「我说,基督是为神真理作了受割礼的人的执事。」或者,更恰当地说,是指人藉以被神称为义的神的义;下文 10:3 论到它说:「不明白神的义。」
我说,这「神的义,如今」,即在恩典时代,「已经显明出来」,既藉基督的教导,也藉他的神迹,还藉事实的明证,因为显然有许多人蒙神称为义。而这发生在「律法之外」,即并非由律法产生义。加 5:4:「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赛 56:1:「因我的救恩临近,我的公义将要显现。」
301. 为免有人以为这种义与律法相反,他其次提出义与律法的另一种关系,说「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律法藉预告和预表,为基督的义作见证。约 5:46:「如果你们信摩西,也会信我,因为他写过关于我的事。」律法也藉其效果作见证,因为它自己既不能使人称义,就见证人应当从别处寻求义。
至于先知,则藉预告为它作见证。徒 10:43:「众先知也为这人作见证。」
302. 接着,他指出这义的原因,说「神的义藉着耶稣基督的信心」,即藉他自己所传授的信心。来 12:2:「仰望我们信心的创始成终者」,等等。也可以指人对他所持的信心。下文 10:9:「你若口里宣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人中复活,就必得救。」
然而,说神的义藉着耶稣基督的信心,并不是说我们凭信心的功德而配得称义,仿佛信心本身出于我们,我们又藉它因功德而配得神的义,如伯拉纠派所说;而是因为,在我们蒙神称为义的称义本身中,心灵向着神的第一个运动,是藉信心发生的。如来 11:6 所说,「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因此,信心本身仿佛义的第一部分,也是由神赐给我们的。弗 2:8:「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等等。
这种产生义的信心,并不是未由仁爱成形的信心;雅 2:26 论这种信心说:「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它乃是由仁爱成形的信心。加 5:6 论它说:「因为在基督耶稣里,没有信心,割礼也毫无功效。」(译者:作者在此撮述经文;和合本修订版作「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没有功效,惟独使人发出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基督藉这信心住在我们里面。弗 3:17:「使基督因着你们的信住在你们心里。」没有仁爱,这便不能发生。约壹 4:16:「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这也是徒 15:9 所说的信心:「又藉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这种洁净,若没有仁爱,也不会发生。箴 10:12:「爱能遮掩一切过错。」
303. 为免有人说,惟有犹太人藉这种信心称义,他第三指出这义的普遍性,补充「在一切人里面」,即这义是在心里,而不在肉身的礼仪遵守中。来 9:10 论这些礼仪说,它们是关乎肉身洁净的条例,施行直到新次序的时期。「并在一切人之上」,因为这义超越人的能力与功德。林后 3:5:「并不是我们凭自己配做什么事。」
他又加上「信他的人」;这属于由仁爱成形的信心,人藉这信心称义,如上所述。
304. 接着,他说「这并没有分别」,阐明所说的话。
首先,就义的普遍性而言;
其次,就它的原因而言,在「白白地得称为义」处;
第三,就它的显明而言,在「为要显明」处。
305. 所以,他首先说:已经说过,神所赐的称义,在一切信基督的人里面,并在他们之上;因为在这件事上,犹太人与外邦人「并没有分别」。西 3:11:「在这事上并不分希腊人和犹太人。」也就是说,不能作出某种区分,仿佛犹太人不像外邦人那样,需要蒙神称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如以上所证。赛 53:6:「我们都如羊走迷。」他们因此「需要神的荣耀」,即需要那归荣耀于神的称义。人却不应当把这荣耀归给自己。诗 115:1〔武加大本 113:9;原文作 113:1〕:「耶和华啊,荣耀不要归与我们,不要归与我们;要归在你的名下!」诗 66:2〔武加大本 65:2〕:「使赞美他的话大有荣耀!」(译者:本段「需要神的荣耀」按拉丁文 egent gloria Dei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亏缺了神的荣耀」。)
306. 所以,既然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出于自身称义,就必须由另一原因而称义;他接着补充「得称为义」,便指出这个原因。
他在这里首先表明,这种称义是「在律法之外」的,即并非出于律法的行为。他说「白白地得称为义」,就是没有先前行为的功德。赛 52:3:「你们白白地被卖,也必不用银子赎回。」而这是「蒙他的恩典」,即神的恩典,因此荣耀当归给神。林前 15:10:「由于神的恩典,我才成了今日的我。」
307. 其次,他指出称义的原因是什么。首先,他说「藉着救赎」,提出这原因本身。
因为,如约 8:34 所说:「所有犯罪的人就是罪的奴隶。」人若为罪作出补赎,就从这奴役中被赎出来。譬如一个人因犯过失,有义务向君王支付款项;若另一个人替他付清,就称为把他从罪债中赎出。然而,这罪债涉及整个人类,因为人类受始祖的罪所污染。因此,除了全然无罪的基督,没有别人能够为全人类的罪作出补赎。
所以,他补充「在基督耶稣里的」,仿佛说:在别人里面,我们不可能得到救赎。彼前 1:18:「不是靠着会朽坏的金银等物。」
308. 第二,他说「神设立他为赎罪者」,指出这救赎从何而有效。(译者:此处及以下注释所用拉丁文为 propitiator,即「赎罪者」;本讲开头罗 3:25 引文用 propitiatio,和合本修订版作「赎罪祭」。)
基督的补赎之所以具有使人称义和赎人的效力,是因为神按自己的旨意,安排他为此而来。这由「神设立他为赎罪者」表示。弗 1:11:「那位随己意行万事的神。」
或者,「设立」是指「为一切人设立」,因为人类无从作出补赎,除非神自己赐给他们救赎者和作补赎者。诗 111:9〔武加大本 110:9〕:「他向百姓施行救赎。」
因此,他藉补赎把我们从罪债中赎出,使神对我们的罪施怜悯;诗人祈求的正是此事,说:「赦免我们的罪。」〔诗 79:9;武加大本 78:9〕所以,使徒称他为「赎罪者」。约壹 2:2:「赎罪祭。」作为他的预表,出 25:17 命令制造施恩座(译者:拉丁文 propitiatorium;和合本修订版作「柜盖」,脚注列「施恩座」),也就是把基督安置在约柜之上,而约柜表示教会。
309. 第三,他说「藉着对他血的信心」,指出救赎的效果藉什么临到我们,就是藉着对他为我们所流之血的信心。
为给我们作出补赎,他适宜替我们承受死亡的刑罚;这是人因罪而招致的,正如创 2:17:「你吃它的日子」,等等。因此,彼前 3:18 说:「基督曾一次为我们的罪死了。」(译者:按作者所据拉丁文 mortuus est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正文作「为罪受苦」,脚注列「死」。)基督的这死亡,藉信心应用于我们,即我们相信他藉自己的死亡救赎了世界。加 2:20:「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等等。因为即使在人之间,一个人所作的补赎,若另一个人不认可,也不能对后者有效。
这样,义如何藉着耶稣基督的信心而有,就已显明,正如上面所说。
310. 然而,由于他上面也说过,神的义如今已经显明,他接着便论述这显明。首先,他说「为要显明」,涉及显明的方式,仿佛说:我说,我们藉基督的救赎和对他血的信心而称义,这事之所以发生,是「为要显明自己的义」,即使神显明自己的义;而这是「藉赦免先前所犯的罪」。
神赦免先前的罪,而这些罪律法既不能赦免,人也不能凭自己的能力防备,就藉此表明,人需要那使自己被神称为义的义。不仅现今的罪,过去的罪也惟独藉基督的血才能蒙赦免,因为基督之血的能力,藉人的信心发挥作用;基督受难之前的人,也像我们一样,具有这种信心。林后 4:13:「我们既然有从同一位灵而来的信心,我们也信。」
因此,还有另一种读法:为赦免基督受难之前那些人的罪。因此,弥 7:19 说:「把我们的罪孽踏在脚下。你必将他们一切的罪投于深海。」
311. 第二,他补充「在神的宽容之下,为要在今时显明他的义」,指出它显明的时间。这仿佛是说:在基督受难之前,先前的罪「处于神的宽容之下」,即处于神某种忍耐之中,因为他既不因这些罪将相信并悔改的人定罪,也不使他们完全脱离这些罪,以致能够不受其阻碍而进入荣耀。
或者,按照另一种读法,可以理解为:那些圣祖自身也被神留在等待之中,因为他们留在古圣所,虽然没有受感官的刑罚,却等待藉基督的受难进入荣耀。德训篇 2:3:「应静心等待神的照顾。」(译者:拉丁文 sustine sustentationes Dei 有「忍受神的迟延」之意,作者藉此与前述等待相联系。)我说,先前的罪或先前的圣祖,之所以「在神的宽容之下」,正是「为要在今时显明他的义」,即在这个恩典时代,藉赐下罪的完全赦免,充分显明他的义。诗 102:13〔武加大本 101:14〕:「所定的日期已经到了」,等等。林后 6:2:「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等等。这就是他上面所说,神的义如今已经显明。
然而,先前的罪必须一直到此时都「处于神的宽容之下」,为使人首先被证明缺乏知识:因为在自然法时代,人陷入谬误和污秽的罪;也使人被证明缺乏能力:因为有了使人知罪的成文律法之后,人仍因软弱而犯罪。
312. 第三,他表明,藉罪的赦免,神的「义」得以显明,无论把神的义理解为他自己为义的义,还是理解为他使别人称义的义。
因此,他补充「使他自己为义」,即使神藉赦罪显明他自身是义的:一则因为他照应许赦免了罪,二则因为消灭罪、使人归回神的义,属于神的义。诗 11:7〔武加大本 10:8〕:「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他喜爱义行。」
也「使他称那因信耶稣基督的人为义」,就是那藉信耶稣基督来到神面前的人。来 11:6:「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