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3章:信心与律法的目的

第4讲:信心之法

3:27 既是这样,哪里可夸口呢?已被排除了。是藉什么法呢?行为的法吗?不是!是藉信心之法。(译者:「已被排除了」及「行为的法」按拉丁文 exclusa est 及 factorum 译出,以保留第314–316节的词义与两种法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分别作「没有可夸的」及「功德吗」。) [n. 313]
3:28 所以我们认定,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于律法的行为。 [n. 317]
3:29 难道神只是犹太人的吗?不也是外邦人的吗?是的,他也是外邦人的神。 [n. 318]
3:30 既然神是一位,他就要本于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藉着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3:31 这样,我们藉着信废了律法吗?绝对不是!更是巩固律法。 [n. 321]

313. 使徒已经表明,无论在罪的处境,还是在义的处境,犹太人都不胜过外邦人;现在,他得出所要说明的结论,即排除他们藉以自居于外邦人之上的夸口。

关于这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这种夸口被排除;

其次,指出它被排除的原因,在「是藉什么法呢」处;

第三,指出排除的方式,在「所以我们认定」等处。

314.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首先提出问题,说:犹太人啊,既然你和外邦人同样伏在罪下,而外邦人又像你一样藉信心称义,「你哪里可夸口呢?」就是说,你以律法夸口,如上所说,又藉此想把自己置于外邦人之上。林前 5:6:「你们这样自夸是不好的。」加 5:26:「不要贪图虚名」,等等。

其次,他回答这问题说:「已被排除了。」也就是已经被除去了。撒上 4:21〔拉丁书名 I Regum〕:「荣耀离开以色列了!」何 4:7:「我必使他们的荣耀变为羞辱。」

或者,「被排除」也可以理解为「被明确地表现出来」。

因为犹太人以独一神的荣耀和敬拜夸口;他称他们的这种荣耀「被显现出来」,即藉基督表现出来。如同把某种图像锤印在银上的工匠,称为「锤雕者」(exclusores),正如诗 68:30〔武加大本 67:31〕所说:「使那些经银子试验的人被锤印出来。」(译者:作者在此藉 exclusa、exclusores、excludant 作词义联想,故按所引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同节作「直到他们带着银块来朝贡」。)

不过,第一种解释更贴近字面。

315. 他又说「是藉什么法呢」,指出这种排除的原因。

犹太人的夸口既是在律法上,如上所说,看来就应当藉同一类的某种事物,即某种法,来排除他们的夸口。因此,他以提问的方式补充:「是藉什么法呢?」即他们的夸口是藉什么法被排除的?

有人可能以为,使徒说他们的夸口被某些律法诫命排除了,因为这些诫命命令人行更大的事。因此,他继续发问:「行为的法吗?」仿佛说:难道我说,他们的夸口是藉某种行为的法被排除的吗?他回答:不是,「而是藉信心之法」。(译者:本段以「行为」译拉丁文 facta,以对应作者对两种法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本节作「功德」。)

这样可见,使徒在这里提出两种法,即行为的法和信心的法。看来很明显,行为的法是指旧律,信心的法则是指新律;藉新律,外邦人与犹太人同等。

316. 然而,对这种区分有一个疑问。

因为在旧律中,信心也是必要的,正如在新律中一样。德训篇 2:8:「你们敬畏上主的,要信赖他。」诗 116:10〔武加大本 115:1;原文作 115:10〕:「我信,所以我说。」(译者: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我信,尽管我说」。)而且,新律也要求某些行为,包括某些圣事的行为,如路 22:19:「你们要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也包括道德规定的遵守,雅 1:22:「你们要作行道的人,不要只作听道的人。」

因此,应当说,他称「行为的法」为那从外面提出并写下的法;藉这法,人的外在行为得到安排,因为它命令应当做的事,并藉禁止指明应当避开的事。他称「信心之法」为写在里面的法;藉这法,不仅外在行为得到安排,连心灵的运动也得到安排,其中首要的就是信心的运动。因为「人心里信就可以称义」,如下文 10:10 所说。(译者:所给拉丁文本此处标作「这里及第五章」,实际引文在 10:10,今订正。)下文 8:2 论这种法说:「赐生命的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

317. 接着,他说「所以我们认定」,指出藉信心之法排除犹太人夸口的方式,说:「所以我们认定」,即我们这些从基督领受真理教导的使徒认定,任何「人」,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称义是因着信」。徒 15:9:「又藉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而这是「不在于律法的行为」。

这不仅是不在于礼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并不赋予恩典,只是表示恩典;也是不在于道德诫命的行为,正如多 3:5:「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等等。但这应当理解为:不在于先于义的行为,而不是没有随后而来的行为,因为,如雅 2:26 所说,「信心没有行为」,即没有随后的行为,「也是死的」,因此不能使人称义。

318. 接着,他说「难道只是犹太人的吗」,说明他预设的一点,即因信而有的义,普遍地涉及所有人。

先前,他已经从质料因这一面,阐明这一点,说:「世人都犯了罪,需要神的恩典。」就是说,他们都是罪人,需要藉信心的恩典称义。然而,单从质料因作出的证明并不充分,因为没有动力因,质料不会自行趋向形式。因此,他这里补上从动力因这一面取得的理由,即从使人称义者——神——这一面取得理由。下文 8:33:「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译者:原文误标 7:33,今订正。前面「需要神的恩典」是作者在此对 3:23 的转述,该节正文为「神的荣耀」。)

显然,我们的神藉称义拯救那些以他为神的人,正如诗 68:20〔武加大本 67:21〕:「神是为我们施行拯救的神。」然而,他不仅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所以,他使两者都称义。

319. 因此,关于这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他问一个涉及犹太人的问题,说:「难道神只是犹太人的吗?」有人可能因出 5:3 所说的话而如此以为:「希伯来人的神已向我们显现了。」

因此,应当说,神仅是犹太人的神,是就犹太人向他所献的特殊敬拜而言;所以,诗 76:1〔武加大本 75:2〕说:「在犹大,神为人所认识。」然而,就他对万有的普遍治理而言,他是所有人的神,正如诗 47:7〔武加大本 46:8〕:「因为神是全地的王。」

其次,他提出涉及外邦人的问题,说:「不也是外邦人的吗?」即不也是他们的神吗?又回答:「是的,他也是外邦人的神。」他引导并治理他们,正如耶 10:7:「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

第三,在「既然」处,他藉一个标记阐明所说的话,仿佛说:神不仅是犹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这从以下事实可见:「神是一位,他就要本于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即称犹太人为义。因为,如加 5:6 所说:「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没有功效。」

320. 关于他说的「本于信」和「藉着信」,按照《注疏》,两者完全相同;不过,也可以看出某种区别。

因为介词 ex,即「本于」,有时表示远因;介词 per,即「藉着」,表示近因。因此,说犹太人「本于信」称义,是因为信心是割礼及其他律法圣事所由出的首要原因;所以,信心使犹太人称义,是作为首要原因,透过某些中间原因而发生。但外邦人则直接藉信心本身称义。

321. 接着,他说「这样,律法」,排除某个异议。

有人可能说,他废掉了前述律法。因此他问:「这样,我们藉着信废了律法吗?」即由于我们说,人称义不在于律法的行为。

他回答:「绝对不是!」正如太 5:18:「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等等。他又补充「更是巩固律法」,即我们藉信心成全并履行律法,正如太 5:17:「我来不是要废掉,而是要成全。」

就礼仪诫命而言,这是因为它们原是预表;当它们所表示的真理在基督的信仰中呈现出来时,它们便得到巩固和成全。就道德诫命而言,也同样如此,因为对基督的信心带来恩典的助佑,使人履行律法的道德诫命;它还加上某些劝谕,使道德诫命得到更稳妥、更坚定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