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3章:信心与律法的目的

第2讲:藉律法认识罪

3:9 那又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绝不是!因我们已经指证: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n. 271]
3:10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n. 276]
3:11 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3:12 人人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直到一个也没有。(译者:「变为无用」与「直到一个」按拉丁文译出,以保留第280–281节针对这些措辞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分别作「一同走向败坏」及「连一个也没有」。)
3: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的舌头玩弄诡诈。他们的嘴唇里有毒蛇的毒液, [n. 282]
3:14 满口是咒骂苦毒。
3:15 他们的脚为杀人流血飞跑;
3:16 他们的路留下毁坏和灾难。
3:17 和平的路,他们不认识;
3:18 他们眼中不怕神。」
3:19 我们知道律法所说的话都是对律法之下的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使普世的人都顺服神。(译者:末句按拉丁文 subditus fiat omnis mundus Deo 译出,以保留第294节以病人顺服医生作比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使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 [n. 290]
3:20 所以,凡血肉之躯没有一个能因律法的行为而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要人认识罪。 [n. 295]

271. 使徒已经指出,犹太人在神所赐恩惠方面,具有胜过外邦人的优越地位;现在,他排除他们藉以自居于归信之外邦人之上的虚荣。

首先,提出他的主张;

其次,证明所提出的论点,在「因我们已经指证」处。

272. 所以,他首先说:以上说过,「犹太人有什么长处?首先,神的圣言交托他们。」「那又怎么样呢?」我们这些归信的犹太人,该说什么呢?难道「我们比他们强吗?」即比归信的外邦人强吗?他们之间对此有所争论。路 22:24:「门徒中间也起了争论:他们中哪一个可算为大。」他接着回答:「绝不是!」

273. 然而,这似乎与前面所说犹太人的长处「很多,各方面都有」相反。

对此,《注疏》回答说:前面是就犹太人在律法时代的处境而言;使徒现在所说的,则是按恩典时代的处境,因为,如西 3:11 所说:「在这事上并不分希腊人和犹太人,受割礼的和未受割礼的。」这就是说,这些区别不造成恩典处境上的差别。

然而,这个回答似乎不完全符合使徒的本意,因为他下面将表明,即使在律法之下,他们也像外邦人一样伏在罪之下,甚至更甚。结 5:5–6:「这就是耶路撒冷。我曾将它安置在列国中,列邦都在它的四围。耶路撒冷行恶,违背我的典章,过于列国。」

所以,应当这样说:他上面指出的是神所赐恩惠方面的优越地位,因此,他没有说犹太人本身更优越,而是说犹太人蒙赐了更多;这里,他则排除个人本身的优越,因为那些领受神恩惠的人,并没有恰当地使用这些恩惠。

274. 接着,他说「因我们已经指证」,表明所提出的论点。

首先,犹太人在罪的处境方面,并不胜过外邦人;

其次,在义的处境方面,他们也不胜过外邦人,在「但如今,在律法之外」处。

他以两种方式说明第一点。

首先,根据以上所说的话;

其次,根据经文的权威,在「就如经上所记」处。

275. 所以,他说「因我们已经指证」,就是以理由提出指控,表明「犹太人和希腊人」,即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赛 1:6:「从脚掌到头顶,没有一处是完好的」,等等。

因为他首先指出,外邦人以不敬虔和不义压制自己已经认识的神的真理;其次指出,犹太人领受律法,却违犯律法而羞辱神。

276. 接着,他说「就如经上所记」,藉诗人的权威说明所提出的论点。

首先,引出经文;

其次,阐明它,在「我们知道」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疏忽应行之善的罪;

其次,提出实际犯下的恶,在「敞开的坟墓」处。

他从两方面涉及疏忽之罪。

首先,排除善行的根源;

其次,排除善行本身,在「人人偏离正路」处。

277. 善行的根源有三项,其中一项涉及行为本身的正直,这就是义。他说「就如经上所记」,即诗 14:3〔武加大本 13:3〕,「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排除了这一项。弥 7:2:「地上的虔诚人灭尽了,人世间已无正直的人。」

这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没有义人」,是指没有人出于自身就在自身内为义;相反,就自身而言,人人都是罪人,而惟独从神获得义。出 34:6–7:「耶和华,耶和华,有怜悯,有恩惠的神,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在你面前,没有人凭自身是无辜的。」(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 nullusque apud te per se innocens est 译出,以保留其论证;和合本修订版作「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

第二,没有人在一切方面都是义的,以致完全没有任何罪,正如箴 20:9:「谁能说:『我已经洁净了我的心』?」传 7:20〔武加大本 7:21〕:「其实世上没有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

第三,也可以理解为指恶人的群体,其中没有一个义人。因为圣经常有一种说法,有时按其中的恶人而论整个民族,有时按其中的善人而论整个民族。如耶 26:8 以下所见:耶利米说完耶和华吩咐他向众民说的一切话,祭司、先知和众民就抓住他,说他必要死。后来同章第16节又说:「官长和众百姓对祭司和先知说:『这人是不该死的。』」

不过,前两种解释更符合使徒的本意。以下各句也应当这样说。

278. 善行的第二个根源,是理性的分辨。他接着说「没有明白的」,排除了这一点。诗 82:5〔武加大本 81:5〕:「他们愚昧,他们无知。」又如诗 36:3〔武加大本 35:4〕:「他不再有智慧。」

279. 第三个根源,是意向的正直。他接着说「没有寻求神的」,排除了这一点,就是没有把自己的意向指向神的。何 10:12:「现今正是寻求耶和华的时候;他来时要教导公义。」(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等他临到,公义必如雨降给你们」。)

280. 接着,他排除善行本身。

首先,就违犯神的律法而言,他说「人人偏离正路」,即偏离神律法的准则。赛 56:11:「他们都偏行己路。」

其次,就指向目的而言,他补充「一同变为无用」。因为我们把不能达到其目的的东西称为无用。因此,人偏离自己受造所指向的神,就变得无用了。智慧篇 4:3:「不虔敬者的子孙,虽然众多,一无所用。」(译者:「一同变为无用」按拉丁文 simul inutiles facti sunt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一同走向败坏」。作者在此专门解释「无用」与目的的关系。)

第三,他补充「没有行善的」,排除善行本身。耶 4:22:「有智慧行恶,没有知识行善。」

281. 他又补充「直到一个」。这可以按排除一人的意思理解,仿佛说:除了那一位;他独自行了善,救赎人类。传 7:28〔武加大本 7:29〕:「一千当中,我找到一个男的,但在这一切当中,却找不到一个女的。」

也可以按包括一人的意思理解,仿佛说:仅仅是人的人当中,连一个行善的也没有,即没有行完全之善的。耶 5:1:「在广场寻找,看是否有人行公平、求诚实。」(译者:作者针对拉丁语 usque ad unum 提出「除了一位」及「连一个也没有」两种解释;和合本修订版采用后者。)

282. 接着,他说「敞开的坟墓」,提出实际犯下的恶。

首先是口舌的罪;

其次是行为的罪,在「他们的脚飞跑」处。至于内心的罪,则由这些罪可以辨认出来。

283. 关于口舌的罪,他提出四点。

首先,是准备随时行恶,或是言语的污秽。他说:「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因为「敞开的坟墓」有两个特点。其一,准备好接纳死人;据此,人的喉咙若准备说出致人于死的话,就称为敞开的坟墓。耶 5:16 也按这个意思说:「他们的箭袋有如敞开的坟墓。」其二,散发臭气。太 23:27:「你们好像粉饰了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因此,凡口中发出污言臭气的人,他们的喉咙就是敞开的坟墓。启 9:17:「有火、有烟、有硫磺从马的口中喷出来。」

284. 第二,就口舌的罪,他涉及欺诈,说「他们的舌头玩弄诡诈」,即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言不同。耶 9:8:「他们的舌头是毒箭,说话诡诈。」

285. 第三,他提出言语的危害,说「他们的嘴唇里有毒蛇的毒液」,因为他们说出的话,在灵性上或身体上杀害邻舍,使之无可医治。申 32:33:「他们的酒是大蛇的毒液,是毒蛇剧烈的毒汁。」

286. 第四,他说「满口是咒骂苦毒」,指出这些罪的众多;因为这种人常常充满咒骂,就是毁谤别人而咒诅他们,与下文 12:14 所说相反:「要祝福,不可诅咒。」

「和苦毒」,就是说他们不怕当面向邻舍说侮辱的话,激起邻舍的苦毒,这与弗 4:31 所说相反:「一切苦毒,都要从你们中间除掉。」

287. 接着,他说「他们的脚飞跑」,涉及行为的罪;关于这些罪,他涉及三点。首先,是迅速准备行恶。

因此他说:「他们的脚飞跑」,即他们的脚已经准备好,而脚指他们的情志,准备「杀人流血」,就是犯各种重罪;因为我们对邻舍所犯的罪中,杀人是更重的。箴 1:16:「因为他们的脚奔跑行恶,他们急速杀人流血。」

288. 第二,他补充「他们的路」,即他们的行为中,「有毁坏」,指出他们加给别人的许多伤害,因为他们藉压迫而摧毁别人。赛 10:7:「他的心要摧毁。」「和不幸」,因为他们剥夺人的财物,使人陷入困苦。伯 24:7:「他们剥去人的衣服,使人赤身露体」,等等。(译者:此处伯 24:7 按作者所据拉丁文的施动语态译出;和合本修订版描述赤身无衣者的处境。)

然而,这两项也可以理解为指刑罚,而非罪过;这样,意思便是:「他们的路留下毁坏和灾难」,即以道路表示的他们的行为,把他们引向毁坏和不幸。其中,「毁坏」指他们因罪而承受的刑罚压迫,赛 30:14:「它被砸碎,好像把陶匠的瓦器摔碎。」「不幸」则指丧失福乐之罚,因为他们将被剥夺永远的福乐。智慧篇 13:10:「有些人真是可怜!他们竟将希望寄于死东西上。」

289. 第三,他指出他们在恶中顽固的罪状;有些人会藉两种方式从恶中被挽回。

一种,是由于愿意与人和睦。然而,他们恰恰相反,「和平的路,他们不认识」,即不愿接受。诗 120:6〔武加大本 119:7〕:「我与那恨恶和平的人同住。」另一种,是由于想到敬畏神;然而,这些人既不惧怕神,也不尊重人,如路 18:2 所说。因此补充道:「他们眼中不怕神」,即在他们的思量中,没有对神的敬畏。德训篇 1:27:「敬畏上主,驱除罪恶。」(译者:原文将路加福音引作 18:7;所述法官的特征见 18:2、4,今订正。)

因为不知敬畏的人,不能称义。(译者:这句话接续作者所据德训篇 1:28 的拉丁文;思高本该节作「不义的忿怒,终不能视为正直」。)这句话也可以特别针对不信基督的犹太人来说:他们不认识和平的路,即不认识基督,弗 2:14 论他说:「因为他自己是我们的和平。」

290. 接着,他说「我们知道律法所说的话」,从三个方面阐明所引的经文。

首先,解释它的意思;

其次,解释它的意图,在「好塞住各人的口」处;

第三,说明经文所言的理由,在「所以,因律法的行为」处。

291. 关于第一点,应当注意:使徒这里所针对的犹太人,可能歪曲所引经文的意思,为自己开脱,说以上的话应当理解为论外邦人的,而非论犹太人的。

但使徒排除了这种说法,说:「我们知道律法所说的话都是对律法之下的人说的」,即对那些蒙赐律法、又宣认律法的人说的。申 33:4:「摩西将律法传给我们。」外邦人并不在律法之下,因此,前述话语涉及犹太人。

292. 这里有两个异议。

第一,以上引出的话,并不是取自律法,而是取自诗篇。

对此应当说,「律法」的名称,有时用来指整个旧约,而不只是摩西五经,正如约 15:25:「这是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他们无故地恨我。』」这句话写在旧约中,却不是写在严格意义上称为律法的摩西五经中。这里的「律法」也是按这个意思理解。

有时,整个旧约被分为三部分,即律法、诗篇和先知,正如路 24:44:「摩西的律法、先知的书,和《诗篇》上所记一切指着我的话都必须应验。」

还有时,整个旧约被分为两部分,即律法和先知,正如太 22:40:「这两条诫命是一切律法和先知书的总纲。」按照这种分法,诗篇归在先知书之内。

293. 第二个异议是:律法,即旧约,许多话涉及别的民族,正如以赛亚书和耶利米书许多地方所见,有许多针对巴比伦的话,同样也有针对其他民族的话。所以,律法所说的一切,并不都是对律法之下的人说的,也不都是论他们说的。

对此应当说,凡没有特指对象的话,看来都涉及蒙赐律法的人;但圣经论到别的人时,就以专门的标题指明,如「论巴比伦的默示」、「论推罗的默示」,等等。旧约中针对其他民族所说的话,某种意义上也涉及犹太人,因为预告这些民族的不幸,是为安慰或警戒犹太人。同样,传道人应当说与听道者有关的事,而不是与别的人有关的事。赛 58:1:「向我的百姓宣告他们的过犯。」这仿佛是说,不是说明别人的罪。

294. 接着,他说「好塞住各人的口」等,说明前述经文的意图;因为圣经出于两个目的,指责所有人的不义。

第一,压制他们自以为义的夸口,正如路 18:12:「我每周禁食两次。」关于这一点,他说「好塞住各人的口」,就是那些放肆地把义归给自己的口。诗 63:11〔武加大本 62:12〕:「因为说谎之人的口必被塞住。」撒上 2:3〔拉丁书名 I Regum〕:「不要夸口说骄傲的话。」

第二,使人承认自己的罪,顺服神,如同病人顺服医生。因此他补充「使普世的人都伏在神之下」,也就是不仅外邦人,连犹太人也承认自己的罪。诗 62:1〔武加大本 61:2〕:「我的心岂不应当顺服神吗?」(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保留「顺服」的论证;和合本修订版作「我的心默默无声,专等候神」。)

295. 接着,他说「所以,因律法的行为」,说明前述话语的理由。

首先,提出理由;

其次,加以阐明,在「因为律法」等处。

296. 所以,他首先说:之所以「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因为「凡血肉之躯」,即所有人,「没有一个能在他面前称义」,即按照他的判断,「因律法的行为」称义。因为,如加 2:21 所说:「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获得,那么基督就白白死了。」多 3:5:「他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而是照他的怜悯。」

297. 律法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摩西律法所特有的,如遵守礼仪诫命;另一种是自然法的行为,因为它属于自然法,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

因此,有些人把这里的话理解为指第一种律法行为,即礼仪并不赋予使人称义的恩典。

然而,这看来并非使徒的本意,从他紧接着补充「因为律法本是要人认识罪」,便可看出。显然,罪是藉道德诫命的禁止而被认识的。因此,使徒的意思是:所有律法行为,甚至道德诫命所命令的行为,都不能使人称义,若把这理解为藉这些行为在他里面产生义的话。因为,如下文 11:6 所说:「既是靠恩典,就不凭行为。」(译者:原文误标 11:3,今据引文订正。)

298. 接着,他说「藉律法」,证明他所说的话,即律法的行为不能使人称义。

律法被赐下,是要人知道应当做什么、避免什么。诗 147:20〔武加大本 147:9〕:「他未曾这样对待别国,至于他的典章,他们向来都不知道。」箴 6:23:「因为诫命是灯,教诲是光,管教的责备是生命的道。」然而,人认识到罪是受禁止、应避免的事,并不立即意味着他会避免它;避免罪才属于义的性质,因为私欲会在具体的行为上颠覆理性的判断。因此,律法并不足以使人称义,还必须有另一种医治,使私欲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