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3章:信心与律法的目的

第1讲:犹太人的长处何在

3:1 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比别人强呢?割礼有什么益处呢? [n. 247]
3:2 很多,各方面都有。首先,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n. 248]
3:3 即使有不信的,这又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实吗? [n. 251]
3:4 绝对不会!不如说,神是真实的,而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使你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在受审判时得胜。」(译者:引文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以致你责备的时候显为公义;你被指控的时候一定胜诉」。下文对神信守应许的解释,依据「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 [n. 254]
3:5 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要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我姑且照着人的看法来说。 [n. 262]
3:6 绝对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 [n. 265]
3:7 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像罪人一样受审判呢? [n. 267]
3:8 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有人毁谤我们,说我们讲过这话;这等人被定罪是应该的。

246. 使徒已经表明:若不遵守律法,领受律法所归属的犹太人身份,以及割礼,都不足以使人得救;而外邦人藉遵守律法,即使没有外在的犹太人身份和割礼,也能获得两者的果实。现在,他对以上论断提出异议;

首先提出异议;

其次作出解答,在「很多」处。

247. 所以,他首先这样提出异议:如果事情正如所说,真正的犹太人身份和真正的割礼不在外表,而在隐秘的心里,「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比别人强呢?」也就是说,他们比别人多领受了什么?看来什么也没有。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主在申 7:6 说:「耶和华你的神从地面上的万民中拣选你,作自己宝贵的子民。」「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即外在的割礼。从以上论述看来,似乎没有任何益处;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割礼是神所授予的,而他在赛 48:17 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我教导你,使你得益处。」

248. 接着,他说「很多」,解答以上异议。

首先,就犹太人身份的优越地位而言;

其次,就割礼的益处而言,在第四章「这样,我们要说什么呢?」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表明犹太人的优越地位;

其次,排除他们藉以骄傲地自居于外邦人之上的夸口,在「那又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他的主张;

其次,加以阐明,在「首先」处;

第三,排除异议,在「即使有不信的」处。

249. 所以,他首先说:前面问,犹太人有什么长处;他们确实具有长处,不仅在大小方面如此,这由「很多」一词表示;在数目方面也如此,这由「各方面都有」表示。

他们在默观神的事上具有长处,正如诗 76:1〔武加大本 75:2〕:「在犹大,神为人所认识。」在现世事物的安排上也如此,诗 147:20〔武加大本 147:9〕:「他未曾这样对待别国。」他们在列祖、应许和后裔方面,也具有长处。下文 9:4:「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都是给他们的。」

在其中每一项,他们的优越并非微小,而是重大而卓越的;这正是「很多」所指的。

因为人最大的善在于认识神,依附神,并受神的教导。诗 94:12〔武加大本 93:12〕:「耶和华啊,你所管教的人有福了!」

250. 接着,他说「首先」等,阐明所说的话:「首先」,即犹太人主要的长处,在于「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如同交托朋友。约 15:15:「我称你们为朋友。」这是极大的长处,因为神的圣言是高尚的,诗 19:9〔武加大本 18:10〕:「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是甘美的,诗 119:103〔武加大本 118:103〕:「你的言语在我上膛何等甘美」;也有助于不犯罪,诗 119:11〔武加大本 118:11〕:「我将你的话藏在心里,免得我得罪你。」(译者:第二处拉丁原文误标 118:113,今据引文订正为 118:103。)

251. 接着,他说「即使有不信的」,排除异议。

首先,提出这异议;

其次,藉归结到不合理的结果来排除它,在「难道他们的不信」处;

第三,表明所归结的结果确实不合理,在「神是真实的」处。

252. 有人可能以犹太人的忘恩负义来贬低他们的优越地位,认为他们因此失去了领受神的圣言的尊贵。所以他说「即使他们中有不信的,这又何妨呢?」难道因此就排除了「犹太人没有任何长处」这一说法吗?(译者:所给拉丁文本作 excluditur quod nihil,即「排除……没有」;这一否定结构与本段提出反对意见的语境难以协调。此处保留所给读文,后文则明确讨论不信是否使犹太人的长处归于无有。)正如彼后 2:21:「他们知道义路,竟背弃了传授给他们那神圣的诫命,倒不如不知道为妙。」

他们首先不信立法者,诗 106:24〔武加大本 105:24〕:「不信他的话。」其次,不信先知,结 2:6:「不信而悖逆的人与你同在。」(译者:此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同处采用「荆棘和蒺藜」的形象。)第三,不信子自己,约 8:46:「既然我讲真理,你们为什么不信我呢?」(译者:原文引作 8:45;此句在 8:46。)

253. 接着,他说「难道他们的不信」,藉归结到不合理的结果来排除所说的异议:如果由于某些人的不信,犹太人的优越地位便被取消,那么人的不信就会废掉神的信实;而这是不合理的。

这就是他说的:「难道他们的不信」,即那些不信之人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实吗?」

这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指向人相信神的信心。某些人没有相信,并不因此废掉那些相信之人的信心。共同体中某些人的恶,并不废掉其他人的善。德训篇 33:12:「他们中有被他祝福而抬举的,有被他祝圣,然后引他们亲近自己的」,等等。这正反对那类人,奥古斯丁在《致希波民众书》(Epistola ad plebem Hipponensem)中针对他们说:「这些人坐在那里,所图为何?他们议论来去,所求为何?无非是每逢一位主教、圣职人员、修士或修女跌倒,就认为所有这类人都是如此,只是并非人人都能被揭发罢了。」

第二,也可以指神信守应许的信实。来 10:23:「因为应许我们的那位是信实的。」如果由于某些人的不信,导致犹太人没有任何长处,这信实就会被废掉。因为神曾应许使这个民族人数增多、成为大国,如创 22:17 所说:「我必使你的后裔大大增多。」(译者:原文引作创 22:16,所引句见第17节。)

254. 接着,他说「绝对不会!神是」,表明神的信实因人的不信而被废掉,是不合理的。

首先,他提出理由;

其次,提出经文,在「如经上所记」处;

第三,排除对所引作者的错误理解,在「我们的不义若」处。

255. 这理由取自「神」本身「是真实的」。耶 10:10:「惟耶和华是真神。」约壹 5:20:「这是真神,也是永生。」然而,「人都是虚谎的」。诗 116:11〔武加大本 115:2〕:「我曾惊惶地说:『人都是说谎的!』」(译者:原文标作诗 115:10;引文在武加大本 115:2,今注明正确对应。)所以,人的虚谎,或不依附真理的不信,并不废掉神的真实或信实,这一点便显明了。

为阐明这些话,应当知道,真理意味着事物与理智的相符合。然而,事物与我们的理智相符合,其方式不同于与神的理智相符合。我们的理智从事物取得知识,所以,事物的存在是我们理智之真理的原因和尺度;如哲学家所说,一项陈述之所以被称为真或假,是由于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因此,我们的理智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因为它可以与事物符合,也可以不符合。凡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事物,都需要另一个施动者使其存在;离开这个施动者,它就仍然不存在。正如空气若没有照明者,就仍然黑暗,我们的理智若没有第一真理的照明,就其自身而言,也仍然处于虚谎之中。因此,就人自身而言,人人的理智都是虚谎的;惟独在分有神的真理时,才是真实的。诗 43:3〔武加大本 42:3〕:「求你发出你的亮光和真理。」(译者:「真理」按此处论证所依的拉丁文 veritas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信实」。)

然而,神的理智是事物的原因和尺度,因此,就其本身而言,它永不失于真实;每一事物,也是在符合神的理智的程度上为真。

同样,若从事物这一面理解真理,人本身并不具有真理,因为人的本性可以归于虚无;惟独神性,既不是从无而来,也不可能归于虚无,因此本身具有真理。

256. 接着,他说「如经上所记」,藉诗 51:4〔武加大本 50:6〕的权威证明同一点;那里这样写道:「使你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在受审判时得胜。」如果考察诗篇的前文,便能看出这句话怎样切合所论的问题。

因为前面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接着才说:「使你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在受审判时得胜。」神曾藉先知拿单应许大卫,要在他的后裔中永远坚立他的国,如撒下 7:12 所记。后来,他犯了奸淫和杀人的重罪,如撒下 11:2 以下所记;有些人便因为这种罪说,神不会向他履行应许了。

257. 因此,诗人的本意,是要说两件事。

第一,神的义并不因他的罪而改变;而履行自己的话语,正属于神的义。关于这一点,他说「使你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就是:由于你不因我的罪而背弃自己的话语,就在自己的话语上显为义。箴 8:8:「我口中的言语都是公义。」诗 145:13〔武加大本 144:13〕:「耶和华一切的话信实可靠。」

第二,神的应许仿效人的判断。(译者:所给拉丁文本作 imitetur humanum iudicium,字面为「仿效人的判断」,与下文神的应许胜过人的判断之意难以协调。未发现有据可依的更正读文,故保留原文,并提示这一疑点。)他说「你得胜」,就是藉着信守自己的应许,「在受审判时」,即在人判断你会因我的罪而不再履行应许之时。下文 12:21:「不要被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这话是对人说的,就更适用于神。

258. 应当注意,神向大卫作的应许,要在基督道成肉身上实现。因此,它属于预定的预言;按照这种预言,某件事被应许为无论如何都要实现的。至于按照警告性的预言所应许或预告的事,则并不是预言它无论如何都必实现,而是按照人的功德来预言;人的功德却可以改变。

因此,若向大卫所应许的事没有实现,就会损害神的义;但若藉警告性的预言所应许的事没有实现,却不损害神的义,而是表示人的功德发生了变化。因此,耶 18:7–8 说:「我何时论到一邦或一国说,要拔出、拆毁、毁坏;我所说的那一邦若回转离开他们的恶」,等等,「我就改变心意,不将我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等等。

所以,按照这个解释,人的罪并不排除神的信实,这一点便显明了。

259. 然而,《注疏》也提出这段经文的其他解释,只是它们不如上述解释那样符合使徒的本意。第一种,是把此处的话接在诗人先前所说「求你将我的罪孽洗涤净尽」〔诗 51:2;武加大本 50:4〕之后,也就是为此而洗净我:「使你显为义」,即显出自己是义的,「在自己的话语上」,因为你在这些话语中应许赦免罪人。这不仅指以西结书中的应许,因为诗篇这些话早已说过了;也指利 26:41–42:「他们要为自己的不敬虔祈求,我便要记念我的约」,等等;申 30:1–3:「你若心生悔悟,归向神,耶和华你的神就必领你归回,怜悯你。」(译者:这两处引文按作者所据拉丁文的节引译出;利未记和合本修订版同处说的是心谦卑并服罪,措辞不同。)这样,你便「在受审判时得胜」,就是胜过那些判断你不应当赦免我的人。

260. 第二种,是把这些话与「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相连,也就是与惟独公义的你相比。这就是他说的「使你显为义」,即与我和其他罪人相比,你显为义。诗 11:7〔武加大本 10:8〕:「因为耶和华是公义的,他喜爱义行。」这不仅在行为上,而且在「话语上」也是如此;这是极大的事,正如雅 3:2:「若有人在言语上没有过失。」「你在受审判时得胜」,就是在审判中与任何其他人相比时得胜。赛 5:3:「请你们在我与我的葡萄园之间断定是非」,等等。

261. 第三种,是把这些话指向基督,因为惟独他没有罪,正如彼前 2:22:「他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这样,他与所有人相比,在话语上都显为义。「你得胜」,即胜过罪、死亡和魔鬼。启 5:5:「看哪,犹大支派中的狮子,他已得胜。」而这是「在受审判时」,即被彼拉多不公正地审判时。伯 36:17:「你的案件被当作恶人的案件审判了。」(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以保留他应用于基督受审的解释;和合本修订版同节作「但你充满着恶人的辩辞,辩辞和审判抓住你」。)

262. 接着,他说「我们的不义若」,排除对所引经文的错误理解。

因为有人可能这样理解以上的话:「使」这个词表示原因,而不只是表示结果。这样,人的罪就会直接指向彰显神的义。

然而,使徒指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以此让人知道,「使」表示结果:即大卫犯罪之后,随之发生了神的义得以显明的事;它并不表示原因,仿佛人的罪使神的义受称扬。

他藉归结到不合理的结果来证明这一点,分为两方面。

第一,从神的审判这一面;

第二,从人的判断这一面。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错误的解释;

其次指出由此而来的不合理结果,在「我们要怎么说呢?神是不义的吗」处;

第三,表明这是不合理的,在「绝对不是」处。

263. 应当注意,使徒以上作了两种比较。第一,神的真实与人的虚谎相比,他说:「神是真实的,而人都是虚谎的。」第二,神的义与人的罪相比,如诗 51:4〔武加大本 50:6〕所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使你显为义」。

就第一种比较而言,他说:若把这些话理解为我们的不义直接彰显神的义,「我们要怎么说呢?」也就是说,我们将无法支持随之而来的不合理结论。因为神并不需要罪来彰显他的义。德训篇 15:22:「他不渴望有许多不忠实而无用的子女。」(译者:作者所据拉丁文以神为主语;思高本作对人的劝诫:「不要渴望有许多不忠实而无用的子女。」这里保留作者用以论证神无需人的罪的读法。)

264. 他说明随之而来的不合理结论,说:「神降怒」,即因罪施行惩罚,「是他不义吗?」这是由所说的假设而来的结果。

因为,如果罪直接指向彰显义,它就不应受罚,反而应当受赏。这样,神因人的罪而惩罚人,就是不义的;这却与申 32:4 相反:「他是信实无伪的神。」

265. 接着,他补充「绝对不是」,排除这不合理的结论,即神是不义的。「我姑且照着人的看法来说」,就是:我说出这些话,并非表达自己的见解,而是表达犯错误之人的见解,正如林前 3:3 所说:「你们中间有嫉妒、纷争,这岂不是属乎肉体吗?」

266. 他接着说「若是这样」,即神若不义,「神怎能审判世界呢?」藉此指出那种话不应当说。也就是说,怎能说他是全世界普遍而最高的审判者呢?

因为在每一类事物中,居于第一和最高地位者,必须不会失误:正如第一推动者是不变的。因此,诗 96:13〔武加大本 95:13〕说:「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

伯 34:12–13 也提出类似的论证,那里说:「神必不作恶,全能者必不偏离公平。谁派他治理大地?」等等;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公正地审判,就必须说另有一位世界的审判者。

267. 接着,他说「若神的真实」,藉人的判断证明同一点。

关于这一点,他也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对前述话语的错误解释;

其次提出随之而来的不合理结论,在「为什么我还」处;

第三,表明那是不合理的,在「这等人被定罪」处。

268. 他按照神的真实与人的虚谎之间的比较,说明那错误的解释:「若因我的虚谎」,也就是由于我的虚谎,「神的真实」得以显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以致人的虚谎直接有助于荣耀的增添;这却与伯 13:7 所说相反:「神岂需要你们的虚谎吗?」(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同节作「你们要为神说不义的话吗?要为他说诡诈的言语吗?」)

269. 随后,他提出由此而来的两个不合理结论。第一,人不应当因虚谎被看作罪人,既然虚谎直接指向神的荣耀。这就是他说的:「为什么我还」,即为什么甚至现在,「受审判」,就是受人的判断,「像罪人一样」,因虚谎而如此。智慧篇 17:10:「邪恶既是胆怯的,就受到众人的定罪。」(译者:此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思高本同节强调邪恶受自身见证的谴责,措辞不同。)也就是说,罪人受到所有人的判断而被定罪。

另一个不合理结论是,那句被虚假地加给使徒的话,将获得立足之地。使徒宣讲,藉基督恩典的丰盛,众多的罪得以解除,如下文 5:20:「只是罪在哪里增加,恩典就在哪里越发丰盛了。」于是,有人毁谤使徒,仿佛他们说人应当作恶以得到善;如果人的虚谎直接彰显神的恩典与真实,就会产生这种结论。这就是他说的:为什么不「作恶」,就是犯罪并教导虚谎,「以成善」,即使神的真实与义得以彰显,「如我们所受的毁谤」,就是有些人以毁谤的方式把这话强加给我们。林前 4:13:「被人毁谤,我们就劝导。」又「如有人说我们讲过这话」,就是歪曲我们的话。彼后 3:16:「那无学问、不坚定的人加以曲解。」(译者:原文将哥林多前书引作 4:5,今据引文订正为 4:13。)

270. 他接着说「这等人被定罪是公正的」,排除上述结论,就是说,作恶以求善之人的定罪是公正的。

正如不应当从虚假的前提推论真理,也不应当藉恶的手段达到善的目的。耶 12:1:「大行诡诈的为何得安逸呢?」这话是以不敬虔之人的口吻说的。(译者:作者如此解释此句;耶利米书原处则是先知向神提出的疑问。)

或者,「这等人」,就是那些把这话虚假地加给我们的人,「被定罪是公正的」。因为歪曲神学教导的人,理当被定罪。启 22:18:「若有人在这预言上加添什么,神必将记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