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心里的割礼
2:17 但是你,你既自称为犹太人,在律法中安歇,以神夸口,(译者:「在律法中安歇」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倚靠律法」。) [n. 224]
2:18 知道神的旨意,从律法受了教导而能辨别更有益的事;(译者:「辨别更有益的事」按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能分辨是非」。下文依拉丁文讨论不同程度的善。) [n. 227]
2:19 你既深信自己是给盲人领路的,是在黑暗中人的光, [n. 229]
2:20 是无知的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老师,体现了律法中的知识和真理; [n. 230]
2:21 那么,你这教导别人的,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这宣讲不可偷窃的,自己还偷窃吗? [n. 232]
2:22 你这说不可奸淫的,自己还奸淫吗?你这厌恶偶像的,自己还亵渎圣物吗?(译者:「亵渎圣物」按本段论证所依的拉丁文一般意义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抢劫庙中之物」。)
2:23 你这以律法夸口的,自己倒违犯律法,羞辱神! [n.235]
2: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n.236]
2:25 你若遵行律法,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违犯律法,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n. 237]
2:26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要求,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受了割礼吗? [n. 240]
2:27 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违犯律法的人吗? [n. 241]
2:28 因为外表是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表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n. 242]
2:29 惟有内心作犹太人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圣灵,不在乎仪文。这样的人所受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而是从神来的。 [n. 244]
224. 他已经表明,行律法的人即使没有听过律法,也能称义;这涉及外邦人。现在他表明,听律法的人若不实行,就不能称义;这涉及犹太人。
所以,他首先指出犹太人在领受律法方面的优越地位;
其次指出他们在违犯律法方面的缺失,在「那么,你这教导别人的」处。
他从三个方面指出他们的优越地位。
第一,就那领受律法的民族而言;
第二,就律法而言,在「倚靠律法」处;
第三,就律法的效果或成果而言,在「知道神的旨意」处。
225. 关于民族,他说:「但是你,你既自称为犹太人。」这是一个尊荣的名称,正如诗 114:2〔武加大本 113:2〕所说:「犹大作主的圣所。」约 4:22:「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
然而,「犹太人」的名称并不像有些人所说,来自犹大·玛加伯(Iudas Machabaeus)。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或许是因为犹大·玛加伯曾召聚并保护那个离散的民族,正如玛加伯上 3:2–3 所说:「大家都奋勇为以色列作战;他增加了自己百姓的光荣。」因为在犹大·玛加伯之前,已经出现了犹太人的名称,如斯 8:16:「犹太人有光荣,欢喜快乐。」
因此,应当说,犹太人得名于族长犹大,创 49:8:「犹大啊,你的兄弟必赞美你。」在罗波安的时候,十个支派脱离了他的王国,敬拜金牛犊,后来被亚述人掳走,如王下 17 所记载的。(译者:拉丁原文误作 I Reg. XVII,即撒上 17;此事见 IV Reg. XVII,即王下 17,今订正。)圣经没有记载他们归回;相反,那地仍由外族人占据,他们后来称为撒马利亚人。然而,犹大和便雅悯两个支派仍归属罗波安的王国,坚持敬拜神。虽然他们被掳到巴比伦,后来却由波斯王古列带回本地,如拉 1 所记。由于犹大支派较大,整个民族便以它命名;不仅便雅悯支派的人如此,其他支派中归回并加入他们的人,也同样如此。
226. 接着,他说「倚靠律法」,指出他们就律法而言的优越地位。
首先,就律法本身而言,他说「你在律法中安歇」,仿佛藉律法,对于应信和应行的事获得了确信。因为疑惑的人,理智不能安歇,而在两端之间摇摆不定;领受智慧之确信的人,心灵便得安歇。智慧篇 8:16:「回到家中,只有在她身旁,我才获得安息。」(译者:「在律法中安歇」按本段所解释的拉丁文 requiescis in lege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倚靠律法」。)
其次,就立法者而言,他补充「以神夸口」,也就是以敬拜并认识独一的神夸口。耶 9:24:「夸口的却要夸自己有聪明,认识我是耶和华。」林前 1:31、林后 10:17:「要夸耀的,该夸耀主。」
227. 然后,他补充「你知道」,指出他们就律法的果实而言的优越地位:
首先,就人自身而言;
其次,就别人而言,在「你既深信」处。
228. 他提出两种果实。
第一种,与他们以神夸口相对应。他说「知道他的旨意」,就是知道神愿意我们做什么。下文 12:2:「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
第二种果实,与在神的律法中安歇相对应。他说「辨别更有益的事」,就是知道怎样藉选择作出认可,不仅区分善与恶,还区分较好的与较次的善。因此,太 22:36 有人问:「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译者:本段按拉丁文 probas utiliora 译作「辨别更有益的事」;和合本修订版作「能分辨是非」。作者进一步区分不同程度的善,其论证有赖拉丁文的比较意味。)
这是因为你「从律法受了教导」。诗 94:12〔武加大本 93:12〕:「耶和华啊,你所管教、用律法教导的人有福了!」(译者:原文误标诗 33:12;所引经文实际出自武加大本诗 93:12,今订正。)
229. 接着,他提出相对于别人的果实;这些人在认识律法方面,有三种情形。
有些人完全不认识律法。第一种情形,是由于天生智力的不足,正如一个人在身体方面被称为盲人,是由于内在视觉能力的缺陷。赛 59:10:「我们用手摸墙,好像盲人。」对于这样的人,人不能赋予知识之光,使他们自己看见应当做什么;却能把他们当作盲人,为他们领路,命令他们应当做什么,即使他们不明白命令的理由。伯 29:15:「我作瞎子的眼。」不过,对于这些领路者,太 15:14 却说:「他们是瞎子作瞎子的向导。」
另一种情形,是由于缺乏教导而无知;他们仿佛处于外在的黑暗中,没有被教导所照亮。智慧的人能够给他们教导之光,使他们理解所命令的事。这就是他说的「是在黑暗中人的光」。路 1:79:「照亮坐在黑暗中的人。」
230. 第二,他涉及那些正迈向知识、却尚未达到的人。其中一种情形,是因为尚未受到充分的教导。这就是他说的「是无知的人的师傅」,也就是尚未领受智慧之人的师傅。他们初受教导时,称为「受教」(erudiri),仿佛从所有人起初都有的粗陋无知(ruditas)中摆脱出来。德训篇 7:25:「你有儿子么?就该教训他们。」
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年龄不足,如同儿童。关于这一点,他说「是小孩子的老师」。赛 33:18:「小孩子的教师在哪里?」(译者:此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 doctor parvulorum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同节说的是「数点城楼的」人,读法不同。)
231. 第三种人,是已经在知识上有所进展的人。他们需要智慧的人给予指引,以智慧者的话为权威,仿佛一种准则或范式。关于这一点,他说「具有知识的范式」。提后 1:13:「你从我听到那健全的言论,要常常守着,作为规范。」又如腓 3:17:「也当留意看那些效法我们榜样的人。」
然而,这些接受指引的人,必须藉前辈的权威受教,知道「律法中」传授的是什么;因此,他说「知识」。智慧篇 10:10:「叫他明白神圣的事。」
他们也应当知道,律法所传授的事,其真实含义是什么。关于这一点,他说「真理」。诗 43:3〔武加大本 42:3〕:「求你发出你的亮光和真理。」(译者:「真理」按作者所论的拉丁文 veritas 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信实」。)
232. 接着,他说「那么,你这教导别人的」,指出他们违犯律法的缺失。
首先,就人自身而言,他说:「那么,你这教导别人的」,就是引导别人行善,「还不教导自己吗」,就是不引导自己。
这句话可以读作疑问,带着某种愤慨;也可以用平缓的语调来读,仿佛陈述他们的恶。以下几句也是如此。伯 4:3:「看哪,你素来教导许多人」;后面又说:「但现在祸患临到你,你就烦躁了。」
233. 第二,他涉及对待邻舍方面的缺失。
首先,就被偷窃夺去的财物而言,他说:「你这宣讲不可偷窃的,自己还偷窃吗?」赛 1:23:「你的官长悖逆,与盗贼为伍。」
其次,就与人结合、因奸淫而受污辱的配偶而言。他就此说:「你这教导不可奸淫的,自己还奸淫吗?」何 7:4:「他们全都犯奸淫,如同烤热的火炉。」耶 5:8:「各向邻舍的妻子吹哨。」
234. 第三,他指出他们与神的关系上的缺失,首先是他们在敬拜神的事上犯罪。因此他说:「你这厌恶偶像的」,就是由律法的诫命知道不可敬拜偶像,却「亵渎圣物」,就是滥用与敬拜神有关的事物。(译者:本段按拉丁文 sacrilegium facis 的一般意义译作「亵渎圣物」;和合本修订版作「抢劫庙中之物」。作者在此所作的解释,范围较广。)
他们首先在律法时代做了这样的事。玛 1:12:「你们说:『主的供桌是不洁净的。』」后来又藉亵渎基督,做了这样的事。太 12:24:「靠着鬼王别西卜」,等等。
235. 其次,就荣耀本身而言,他说:「你这以律法夸口的,自己倒违犯律法,羞辱神!」
正如藉善行遵守律法,使看见的人有机会尊崇神,藉恶行违犯律法,也使看见的人有机会亵渎神。彼前 2:12:「因看见你们的好行为而在鉴察的日子归荣耀给神。」
相反,提前 6:1 说:「凡负轭作奴隶的,要认为自己的主人配受各样的尊敬,免得神的名和教导被人亵渎。」因此,诗 119:158〔武加大本 118:158〕说:「我看见奸恶的人就憎恶。」
236. 他接着引经文作证:「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因为外邦人看见犹太人的恶行,便认为这是神所传律法的不良教导所造成的。
他又说「正如经上所记的」,即赛 52:5:「辖制他们的人行不义,我的名整天不断受亵渎。」(译者:前半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说辖制他们的人「欢呼」。)又如结 36:22 的另一译本;我们所用译本则作:「以色列家啊,我做这事不是为你们,而是为了我的圣名,就是你们在所到的列国中亵渎的。」
237. 接着,他说「割礼」,表明割礼也不足以使人得救,其理由与律法不足以使人得救相同:没有割礼,遵守律法仍有益处;然而,不遵守律法,割礼便没有益处,正如上文所说。
关于这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把割礼与受割礼的犹太人相比较;
其次,与未受割礼的外邦人相比较,在「所以,那未受割礼的」处;
第三,阐明他所说的话,在「因为外表是犹太人的」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指出割礼怎样有益;
其次指出割礼怎样无益,在「若违犯律法」等处。
238. 所以,他首先说:「割礼固然于你有益」,即在原罪获得赦免方面。因此,创 17:14 说:「不受割礼的男子」,等等。然而,对于已经成年的人,割礼最终有益,是在「你若遵行律法」的条件下,正如修会人士若遵守会规,他们的发愿便有益处。因为割礼仿佛一种誓愿,使人有义务遵守律法。加 5:3:「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他有义务遵行全部的律法。」
至于使徒所说:「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对你们无益了」〔加 5:2〕,这是就福音恩典已传扬之后的时期而言;这里所说的,则是基督受难之前、割礼仍有其地位的时期。
239. 第二,在「若违犯律法」处,他指出割礼怎样无益,说:已经成年的犹太人,你「若违犯律法,你的割礼就成了未受割礼」;也就是说,它对于你的益处,并不超过未受割礼,因为你没有遵守你藉割礼所承诺的事。耶 9:26:「因为列国都未受割礼,以色列全家心中也未受割礼。」而且,他们因此罪责更重,因为不遵守所许下的诺言。如传 5:4〔武加大本 5:3〕所说,「愚昧而不忠实的许诺使他不悦。」(译者:此处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因他不喜欢愚昧人」。)
240. 接着,他说「所以,那未受割礼的」,从两方面把割礼与外邦人相比较。
首先,就外邦人因遵守律法而得到割礼的果实而言。因此他说:如果割礼伴随遵守律法才有益,而没有遵守律法就无益,「所以,那未受割礼的」,就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人,「若遵守律法的义」,也就是律法公正的诫命——诗 119:86〔武加大本 118:86〕:「你的命令尽都信实」——「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受了割礼吗?」这仿佛是说:他将得到真正割礼的果实。
因为人外在肉身受割礼,正是为了使自己的心受割礼。耶 4:4:「当自行割礼,归耶和华,将你们心里的污秽除掉。」
241. 第二,在「而且要审判」等处,他把割礼与外邦人相比较,指出外邦人因为遵行律法,便胜过犹太人。因此他说:「而且那未受割礼的」,就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全守律法」,也就是履行律法的诫命,「出于本性」,即藉自然理性,正如上文所说,他们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要审判」,即藉比较审判「你」这受了割礼的犹太人,你「违犯律法」,即违犯律法的诫命,却「有仪文」,即有文字写下的律法,「和割礼」,即肉身的割礼。关于这种藉比较而有的审判,太 12:41 说:「尼尼微人」,等等。(译者:作者把「出于本性」与全守律法相连,解释为藉自然理性遵行;和合本修订版则把它与未受割礼相连,作「本来未受割礼的」。)
242. 接着,他说「因为外表是犹太人的」等,说明上述论断的理由。
首先提出理由;
其次证明这理由,在「这样的人所受的称赞」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说明,为什么若不遵守律法,割礼或犹太人身份就没有益处;
其次说明,为什么没有犹太人身份和割礼,遵守律法仍有益处,在「惟有内心作犹太人的」处。
243. 所以,他说,违犯律法之人的割礼,之所以等同未受割礼,又受遵守律法而未受割礼的人审判,是「因为外表是犹太人的」,即按肉身血统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下文 9:6、8:「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同样,外表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因为那只是记号,如创 17:11:「你们要割去肉体的包皮,这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记号。」然而,记号若没有所表示的事物与之对应,就不是真实的记号。因此,一个犹太人若违犯这约,他的割礼就不是真割礼,所以算作未受割礼。
244. 接着,他说「惟有内心作犹太人的」,说明为什么遵守律法而未受割礼的人,算作受了割礼,又审判肉身的割礼;因为真正的「犹太人是内心作犹太人的」,也就是在内心情志中持守犹太人所宣认的律法诫命。太 6:6:「你父在隐秘中察看」,等等。
同样,真正的「割礼」是「心里的,在乎灵」,即藉着灵施行,藉此将多余的思念从心里割除。或者说,「在乎灵」,即按照律法的属灵理解,「不在乎字面」。腓 3:3:「因为真受割礼的,就是我们这藉着神的灵敬拜的。」
245. 接着,他说「这样的人所受的称赞」等,证明前述理由。
显然,在一切事上,神的判断都应当置于人的判断之上。那些外在显明的事,无论是犹太人身份还是割礼,都受人的称赞;那些内在隐秘的事,却按照神的判断受称赞,因为,如撒上 16:7〔拉丁书名 I Regum〕所说:「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等等。
因此,内在的犹太人身份和割礼,胜过外在的。这就是他说的:「它所受的称赞」,即内在割礼所受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而是从神来的」。林后 10:18:「因为蒙悦纳的,不是自我称许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