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2章:神的审判与犹太人的律法

第3讲:行律法的人

2:13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而是行律法的称义。 [n. 211]
2: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n. 213]
2:15 他们显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 [n. 218] 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他们的内心挣扎,有时自责,有时为自己辩护。 [n. 219]
2:16 在那日,神要藉着基督耶稣,按照我所传的福音,审判人隐藏的事。 [n. 222]

210. 使徒驳斥了外邦人与犹太人藉以彼此评断的人的判断,并赞扬了神的审判以后,现在进一步表明:犹太人所夸耀的那些事,并不足以使他们得救。他

首先阐明所提出的论点;

其次解答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在第三章「这样说来,有什么长处」等处。

犹太人以两件事夸口,就是律法和割礼。割礼并不是出于摩西的律法,而是出于列祖,正如约 7:22 所说的。

所以,他首先表明,听过或领受了律法,并不足以得救。

其次表明割礼也是如此,在「割礼固然」等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他的主张;

其次阐明所提出的论点,在「外邦人若」处。

211. 关于第一点,他提出两件事:否定一件,肯定另一件。

他否定犹太人所持的看法,就是他们单凭听律法便能称义。因此他说:以上说过,在律法之内犯罪的人,要按律法受审判;因为「听律法的」,并不因听了律法这件事本身就「在神面前为义」,即使他们在人面前被看作义人。太 7:26:「凡听了我这些话而不去做的,好比一个无知的人。」雅 1:23:「因为只听道而不行道的」,等等。

其次,他肯定行律法的人是义人,说:「而是行律法的称义。」太 7:24:「凡听了我这些话又去做的,好比一个人」,等等。雅 1:22:「但是,你们要作行道的人,不要只作听道的人。」诗 111:10〔武加大本 110:10〕:「凡遵行他命令的有美好的见识。」

212. 然而,针对第二点,似乎有下文 3:20 所说的话:「没有一个人能靠着律法的行为在神面前称义。」所以,没有人因实行律法的行为便得称义。

对此应当说,「称义」可以按三种意思理解。第一,可以就被看待的方式理解:一个人被看作义人,就说他被称为义。结 16:51:「你的姊妹倒显为义」,即使她们被看作义人。按这个意思,可以把「行律法的称义」理解为:他们在神和人面前被看作义人。

第二,就实行义而言,即实行义的行为。路 18:14:「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那税吏承认自己的罪,实行了正义的行为。按这个意思,这里所说的「行律法的称义」便是确实的,也就是他们实行律法的义。

第三,称义可以就义的原因理解:一个人新近领受了义,就说他被称为义,如下文 5:1:「我们既因信称义」,等等。然而,这里所说行律法的人称义,并不是这个意思,仿佛他们藉律法的行为获得义。这确实是不可能的:就礼仪行为而言,它们并不赋予使人称义的恩典;就道德行为而言,也同样如此,因为人并不由这些行为获得义的习性;相反,我们是藉灌注的义的习性,实行这样的行为。

213. 接着,他说「外邦人若」,阐明所提出的论点。

首先,他表明,即使没有听过律法,行律法的人也得称义;

其次,他表明,听过律法而不遵行律法的人,并不称义,在「但是你,你既自称为犹太人」处。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

首先提出那些没有听过律法而遵行律法之人的尊贵;

其次阐明他所说的话,在「他们显明律法的功用」处;

第三,加以证明,在「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处。

214. 关于第一点,他就外邦人涉及三件事。

第一,他们没有律法。他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就是没有神的律法,因为他们并未领受它。律法并不是赐给外邦人的,而是赐给犹太人的,正如德训篇 24:33 所说:「这约书含有摩西颁布给我们的法律,就是给雅各的会众作产业,给以色列作应许,而蕴藏正义诫命的法律。」诗 147:20〔武加大本 147:9;原文引作 147:20〕:「他未曾这样对待别国。」申 33:4:「摩西将律法传给我们,作为雅各会众的产业。」

由此可见,外邦人不遵守律法中的礼仪规定,并不因此犯罪。

215. 第二,他赞许他们遵守律法,说:「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也就是行律法所命令的事,所指的是自然理性所指示的道德诫命。如论约伯所说,他为人公义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因此,他自己说:「我的脚紧跟他的步伐,我谨守他的道。」〔伯 23:11〕

216. 然而,他所说的「顺着本性」引起一个疑问。

因为这似乎支持伯拉纠派,他们说,人凭自己的自然能力,就能遵守律法的一切诫命。

因此,应当把「顺着本性」解释为:藉着由恩典重新塑造的本性。他说的是归信的外邦人,他们靠基督恩典的助佑,开始遵行律法的道德规定。也可以说,「顺着本性」就是藉着自然法,因为自然法向他们指明应当做什么,正如诗 4:6〔武加大本 4:7〕所说:「有许多人说:『谁能指示我们什么好处?』你的光已经印在我们身上」,等等;这光就是自然理性的光,神的形象在其中。(译者:末句按作者所据拉丁文译出;和合本修订版作「耶和华啊,求你用你脸上的光照耀我们」。作者的论证依赖「印在我们身上」这一读法。)然而,这并不排除恩典对于推动情志的必要性;正如下文 3:20 所说,「律法本是使人知罪」,但此外仍需要恩典推动情志。

217. 第三,他指出他们的尊贵,就在于这样的人「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因为他们对自己执行律法的职分,教导自己,引导自己行善。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所说:「律法是具有强制力的言辞,出于某种明智和理智。」因此,提前 1:9 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订立的」,就是义人不受外在律法的强迫,「而是为不法和叛逆的」,因为他们需要外在的强迫。

在人当中,最高的尊贵等级,就是不由别人,而由自己引导自己行善。第二等,是由别人引导,却不需要强迫的人。第三等,是需要强迫才会成为善人的人。第四等,是连强迫也不能引导他们行善的人。耶 2:30:「我责打你们的儿女是徒然的,他们不受管教。」

218. 接着,他说「他们显明」,指出他们怎样是自己的律法。我们可以藉人从外面提出的律法之比喻理解这一点:由于人的软弱,并为帮助记忆,律法通常以文字传下。同样,那些没有从外面听过律法而遵行律法的人,也「显明律法的功用刻」在心里:并不是「用墨写的,而是」首先并主要地「用永生神的灵写的」,如林后 3:3 所说。(译者:拉丁原文误引为「林前 3:3」,今据引文内容订正。)其次,也藉人的努力,箴 3:3:「刻在你心版上」,所指的就是智慧的诫命。因此,这里也接着说:「在他们心里」,不是在羊皮纸、石版或铜版上。耶 31:33:「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219. 接着,他说「一同作证」,藉着表露这种铭刻的某些活动,证明以上所说的,即律法的功用写在他们心里。

首先,他提出这些活动。其一是良心的见证,他说「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所指的正是这一点。良心无非是把已有的知识应用于某个行为,判断这行为做得好或不好。

因此,这样的良心有时为善行作证,正如林后 1:12 论到所夸的事时说:「这是我们的良心可以作证的」;有时也为恶行作证,传 7:22〔武加大本 7:23〕:「因为你心里知道,自己也曾屡次诅咒别人。」

然而,一个人除非认识律法,就不能对某个行为作证,说它是善是恶。因此,良心为善恶作证这件事本身,就是律法的功用写在人心里的明显标记。

220. 另一种活动是控告和辩护;没有对律法的认识,这两者便都不可能有。

关于这一点,他说「思念的」(cogitationum),也就是「藉着思念」(cogitationibus),「控告的,或也辩护的」(accusantium aut etiam defendentium),也就是「控告着」(accusantibus)或「辩护着」(defendentibus);这是按希腊人的用法,以属格代替夺格。而这就是「彼此」发生的。

对于某一行为,人心里会生起一种控告的认识,因为他基于某个理由,想到自己做错了。诗 50:21〔武加大本 49:21〕:「其实我要责备你,将这些事摆在你眼前。」赛 3:9:「他们的脸色证明自己不正。」

有时,也会生起一种辩护的认识,因为他基于某个理由,想到自己做得对,正如伯 27:6:「在世的日子,我的心不责备我。」在这种控告和辩护之间,良心的见证便占有地位,人依据它作出定论。

221. 也可以按另一种方式读作「他们自己的良心为他们作证」;这种良心不仅涉及行为,也涉及思念,因为人对自己的思念也有良心上的认识。但第一种解释更好。

222. 不过,见证、控告和辩护都是在审判中发生的,因此,他其次论述这种审判,说「在那日」,指出它的时间。他这样说,并不是要指明时间的性质,而是指隐藏之事的显明。林前 4:5:「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

然而,由于那时刻的不确定,有时也称它为夜间。太 25:6:「半夜有人喊。」

所说在审判之日控告或辩护的思念,并不是那时才有的思念,因为那时每个人的得救或被定罪都已显明;而是现在这些思念的辩护或控告,以及现在良心的见证,要藉神的能力,在那日重新呈现在人面前,正如奥古斯丁在《天主之城》所说。(译者:原文标作第二卷;此处所述末日藉神的能力使人记起一切行为的论述,参见该书第二十卷第十四章。)

然而,对那些留在灵魂内的思念之认识,按照《注疏》所说,看来无非是由这些思念而来的刑罚之债,或由它们而来的功德。

223. 他又说「神要审判」,指出审判的施行者。诗 96:13〔武加大本 95:13〕:「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

他又说「人隐藏的事」,说明审判所涉及的事,就是现在人所不能判断的事。林前 4:5:「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

他又说「按照我所传的福音」,指出我们从何种教导得以相信这审判;也就是由我所宣讲的福音。太 12:36:「凡是人所说的闲话」,等等。

虽然他不能说「我的洗礼」,却可以说「我的福音」,尽管这两者他都只是服事者;因为在洗礼中,并不是人的才干发挥作用;但在宣讲福音时,传道人的才干却发挥作用。弗 3:4:「你们读了,就会知道我深深了解基督的奥秘。」(译者:此处拉丁原文作 ministerio,即「职事」;弗 3:4 的经文作 mysterio,即「奥秘」,今据经文订正。)

最后,他补充「藉着耶稣基督」,指出审判交给了谁:就是神所立的「审判活人、死人的审判者」,如徒 10:42 所说;又如约 5:22:「父把审判的事全交给子。」子在审判中要向善人和恶人显现:向善人,以其神性的荣耀显现,赛 33:17:「你必亲眼看见君王的荣美」;向恶人,则以其人性显现,启 1:7:「众目都要看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