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洁净与不洁净的食物
14:20 一切都是洁净的,但有人因食物使人跌倒,这在他就是恶了。 [n. 1132]
14:21 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或任何使弟兄受阻、跌倒或软弱的事,一概不做,才是善的。(译者:作者所用拉丁经文分别说「受阻、跌倒、软弱」,下文据此分解;和合本修订版在此统作「使弟兄跌倒」。) [n. 1134]
14:22 你有信心,就要在神面前持守。人能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不自责就有福了。 [n. 1136]
14:23 那区别食物的人若吃了,就被定罪,因为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译者:作者将 discernit 解释为区别洁净与不洁净的食物;和合本修订版作「若有人疑惑而吃的」。) [n. 1139]
1132. 使徒已经提出理由,说明我们不应在使邻人跌倒的情况下,无差别地吃一切食物;这里则说明,某些食物如何可以是洁净的,又如何可以是不洁净的。关于这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提出哪些东西按本性是洁净的,说「一切」,即凡能够作人的食物的东西,「都是洁净的」,即按本性是洁净的;因为它们按本性并不具有玷污人灵魂的能力,正如太 15:11 所说:「从口里进去的不玷污人。」提前 4:4:「神所造之物样样都是好的。」然而律法称某些东西为不洁,并不是按本性,而是按它们所象征的,见利 11:2 及以下。基督成全旧律法的预表,也除去了这种不洁。因此,徒 10:15 中有话对彼得说:「神所洁净的,你不可当作污俗的。」即不可当作不洁净的。
其次,在「但这在人就是恶了」等语处,他说明某种食物如何对人变成不洁净的,即使人的灵魂因吃它而受玷污。他指出,这有两种方式。
首先,人吃任何食物,却使邻人跌倒;
其次,在「人能不自责就有福了」等语处,指出违背良心而吃的情形。
1133.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首先说明,在吃食物一事上什么是恶,说:虽然一切按本性都是洁净的,然而「有人吃」任何食物而「使人跌倒,这在他就是恶了」,即使邻人困惑、绊跌。太 18:7:「那绊倒人的有祸了!」
1134. 第二,他说明,在这样使用食物时,什么是善,说「不吃肉、不喝酒,才是善的」;肉似乎是食物中主要的,酒则是饮料中主要的。
他指出,戒绝这两者可以是善的:或为了制伏肉体的情欲,正如弗 5:18 所说:「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荡。」或为了使人更适于默观属灵之事,正如传 2:3 所说:「我想使我的身体远离酒,好使我的心转向智慧。」(译者:此处依作者所引拉丁文译出,以保留戒酒与默观的论证;和合本修订版此节作「如何用酒使身体舒畅」。)
但使徒这里所要说的并非这个,而是:在使用这些东西会使邻人跌倒时,不使用它们是善的。这从下文「或任何使弟兄受阻的事」等语显明出来。我的意思是:不仅就酒和肉而言,不使用它们是善的;任何其他食物也一样。「使弟兄受阻」,即使他以为你行为不法而对你不安,因而扰乱他的和平;「跌倒」,即激使他陷入罪,从而损伤他的正义;「软弱」,即至少使他怀疑所做的事是否合法,因而减少他的属灵喜乐。所以,使徒自己也在林前 8:13 说:「食物若使我的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使我的弟兄跌倒了。」
1135. 然而,既然使用这些食物是合法的,却为了避免使邻人跌倒而应当戒绝,那么照同一道理,一切合法但并非得救所必需的事——不像正义、和平与属灵喜乐那样必需——似乎都应当为了避免邻人跌倒而戒绝。这样看来,人似乎也不可以在使邻人跌倒的情况下,索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对此应当说,若绊跌来自那些受绊跌之人的软弱或无知,那么为了避免这种绊跌,人应当戒绝合法而非得救所必需的事。因为这就是主命令我们避免的「小子的绊跌」,太 18:10:「你们要小心,不可轻看这些小子中的一个。」但若这种绊跌来自受绊跌者的恶意,那就是类似法利赛人的绊跌;主在太 15:12 及以下教导,应当不予理会。因此,不必为了避免这种绊跌而戒绝合法之事。
但关于小子的绊跌,仍应注意:为避免它,人有义务暂缓使用合法之物,直到可以解释理由而消除绊跌。若在说明理由以后,绊跌仍然存在,那就似乎不再出于无知或软弱,而出于恶意;这样,它便属于法利赛人的绊跌。
1136. 第三,他排除一种借口。有人可能说:即使邻人因我无差别地使用食物而跌倒,我仍愿意这样使用,为要显示我的信心;因为这信心使我确信,如此做是合法的。
但使徒排除这个理由,说「你」,即无差别地使用食物的人,「有信心」,即你内在有正确的信心,藉此确信可以合法地使用这些食物。这信心确实是良善而可称赞的;但你要在隐密中「持守」它,「在神面前」,因为这样的信心蒙神喜悦。德训篇 1:34—35:「他所喜悦的,就是忠信和良善。」仿佛说:若实行这件事会使邻人跌倒,就不必用实际行为来显示你的这种信心。
1137. 然而,上文 10:10 所说的似乎与此相反:「人心里信就可以称义,口里宣认就可以得救。」所以,似乎单单心里在神面前有信心还不够,而应当借宣认把这种信心向邻人显明。
对此应当说,信仰的内容中,有些尚未由教会完全阐明。例如初期教会尚未向人完全说明,归信的犹太人不再有义务遵守律法礼规;又如奥古斯丁的时代,教会尚未宣明灵魂并非由父母传生。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人只要在神面前有信心就够了,不必在使邻人跌倒的情况下公开自己的信念,除非也许是在有权判定信仰问题的人面前。
但有些信仰事项,已经由教会作出确定判断;在这类事上,仅在神面前有信心是不够的,人必须在邻人面前宣认,无论有人因此受到多大绊跌。因为不可为了绊跌而放弃教义的真理,正如基督也没有为了法利赛人的绊跌而放弃自己教导的真理,见太 15:12 及以下。
还应当知道,即使在这类事情上,人必须以言语的宣认显示信心,也不一定必须以实际行为显示。例如,一个人以信仰持守婚姻生活是合法的,并不因此要求他结婚,以显示自己的信仰。同样,也不要求那些持有正确信心的人,用吃食物来显示信心;他们可以借口头宣认来显明。
1138. 接着,在「人能不自责就有福了」等语处,他说明,使用食物如何因违反良心,而对某些人成为不洁净的。
关于这一点,他做三件事。首先说明,在此什么是善:即一个人对于自己不做的事,没有责备自己的良心。因此他说「人能不自责就有福了」,即他的良心不责备或定罪他,「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即在他认可应当做的事上。(译者:本段前句所据拉丁文确为 non facit,即「不做」;与后文解释存在张力,故保留原读。)
但这应当理解为,他凭正确的信心认可某事应当做。如果他根据错误的意见认可某事应当做,例如以为杀死基督的门徒就是事奉神,如约 16:2 所说,那么他并不因在这事上不自责就得到开脱;相反,若他的良心因此责备他,使他更能受到阻止而不犯罪,他倒是更加有福。然而,使徒在这里说的是合法的事情。因为自己的良心不责备自己,是人的荣耀。林后 1:12:「我们所夸的是我们的良心的见证。」(译者:依作者所引拉丁文的简短句式译出;和合本修订版将「良心可以作证」置于本节较长说明的末尾。)伯 27:6:「在世的日子,我的心不责备我。」
1139. 第二,他说明,在此什么是恶:即违背良心而行。因此他说「那区别食物的人」,即错误地以为必须区别食物的人,「若吃了」,即吃了自己认为不合法的食物,「就被定罪」,因为就他自己的意愿而言,他愿意做不合法的事。这样,他就是「犯罪,自己定自己的罪」,如多 3:11 所说。
1140. 第三,他说明以上所言的原因,说「因为不是出于信心」;这正是他被定罪的原因。
这里的信心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指作为德行的信心,另一种以信心指良心。这两种理解的区别,仅在于特殊与普遍的区别。因为我们普遍地凭信仰持守的内容,例如使用某些食物合法或不合法,良心将它应用于已经做或将要做的行为。
因此,这里说,那区别食物却又吃的人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这不是出于信心,反而违反信心,即违反信仰的真理和行动者的良心。来 11:6:「没有信,就不能讨神的喜悦。」他又说明,这已足以成为定罪的理由,接着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由此似乎可以像《注疏》所说的那样,认为「不信者的全部生活都是罪」;正如信徒的全部生活,就其归于神的荣耀而言,都是有功德的。林前 10:31:「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做。」
1141. 然而应当说,信徒与善的关系,不同于不信者与恶的关系。因为在具有由仁爱成形的信心之人里面,没有定罪的事,如上文 8:1 所说;但在不信者里面,除了不信以外,还有本性的善。因此,当某个不信者依理性的指示做善事,而不把它指向恶的目的时,他并不犯罪。不过,他的行为没有功德,因为没有由恩典赋予形式。这就是《注疏》所说的:「没有至善,就没有善」,即没有神的恩典,就没有有功德的善;又说:「在缺少对永生和不变真理的认识」之处——即缺少藉信仰而有的认识之处——,「最好的品行中的德行仍是虚假的」,即就其没有指向永恒福乐的目的而言。但当不信者因其不信而行事时,显然就是犯罪。因此,《注疏》说「凡不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应当这样理解:凡违反信仰或违反良心的,都是罪,即使按其种类似乎是善。例如,一个异教徒为了尊荣自己的诸神而守童贞或施舍,他正因此而犯罪。多 1:15:「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