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圣托马斯阿奎那
罗马书注释(Super ad Romanos)第12章:在基督里的新生命

第3讲:对仇敌的仁爱

12:14 要祝福迫害你们的,要祝福,不可诅咒。 [n. 996]
12:15 要与喜乐的人同乐;要与哀哭的人同哭。 [n. 1003]
12:16 要彼此同心,不要心高气傲,倒要俯就卑微的事。不要自以为聪明。(译者:和合本修订版作「卑微的人」;作者在第1006节将 humilibus 解释为卑微的事,故据此译。) [n. 1005]
12:17 不要以恶报恶;要留心行善,不仅在神面前,也在众人面前。(译者:此处依作者所引拉丁文保留「在神面前」;和合本修订版后半句作「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 [n. 1007]
12:18 若是可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n. 1010]
12:19 各位亲爱的,不要为自己防卫,宁可给愤怒留地步。(译者:和合本修订版作「不要自己伸冤,宁可给主的愤怒留地步」;作者所引拉丁文为 defendentes「防卫」,下文就防卫的条件加以解释,故保留此词。) [n. 1011] 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n. 1013]
12:20 不但如此,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做,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
12:21 不要被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 [n. 1015]

996. 上文,使徒说明应当怎样向缺乏者表现仁爱;现在,他说明也应当怎样向仇敌表现仁爱。

首先,提出劝戒;

其次,证明所说的话,见「因为经上记着」等语。

关于第一点,应当考虑,有三件事属于仁爱。第一,善意,在于一个人愿别人得善,而不愿别人遭恶;第二,同心,在于朋友所不愿的相同,所愿的也相同;第三,行善,在于人向自己所爱的人行善,不伤害他。

因此,他首先提出属于善意的事;

其次,提出属于同心的事,见「与喜乐的人同乐」;

第三,提出属于行善的事,见「不要以恶」等语。

997.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他劝人使善意宽广,甚至扩展到仇敌,说「要祝福迫害你们的」。

对此应当注意,「祝福」(benedicere)就是「说善」。说善可以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陈述,例如赞扬别人的善。德训篇 31:28:「慷慨设宴款待人的,必获得众口的称赞;他大方的盛誉,是可信的。」

另一种是命令;如此,凭权威赐福是神所特有的,因为善借他的命令流到受造物中;至于祝福的职事,则属于神的仆人,他们在百姓身上求告主的名。民 6:23–26:「你们要这样为以色列人祝福,对他们说:『愿耶和华赐福给你,保护你。愿耶和华使他的脸光照你,赐恩给你。愿耶和华向你仰脸,赐你平安。』」随后又说:「他们要如此奉我的名为以色列人祝福;我也要赐福给他们。」

第三,人以愿望祝福。诗 129:8〔武加大本 128:8〕:「过路的也不说:『愿耶和华所赐的福归与你们!』」按这意思,祝福就是愿别人得善,仿佛为别人祈求善。这里取的就是这种意思。

998. 因此,「要祝福迫害你们的」这话使人明白,我们也应对仇敌和迫害者怀有善意,愿他们得善,并为他们祈祷。太 5:44:「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迫害并诬陷你们的祷告。」(译者:作者所读拉丁本在这里还有「诬陷你们的」;和合本修订版只作「迫害你们的」。)

这里所说的,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诫命,在另一种意义上属于劝谕。一般地向仇敌给予爱的情感,不把他们排除在普遍爱邻舍的爱、以及为信徒所作的公共祷告之外,属于诫命所必需的。同样,在迫切需要时,个别地向仇敌实行爱的行为,也属于诫命所必需的。因此,出 23:4 说:「若遇见你仇敌的牛或驴迷了路,务必牵回来交给他。」

但有时,即使没有明显迫切的需要,人仍特别向仇敌怀有爱的情感,为他代祷,或给予任何帮助的恩惠,这就属于劝谕的完全;因为这表明,人对神的仁爱已如此完全,足以胜过人间的一切仇恨。不过,已经悔改并请求怜悯的人,不再应当被列为仇敌或迫害者。因此,应当毫不为难地向他表现仁爱。德训篇 28:2:「你要宽恕你近人的过错;这样,当你祈求时,你的罪恶也会得到赦免。」

999. 其次,他教导善意或祝福应当纯洁,即不混杂相反之物。因此他说「要祝福,不可诅咒」,即应这样祝福,丝毫不可诅咒。这反对某些口中祝福、心中却诅咒的人,如诗 28:3〔武加大本 27:3〕所说:「他们跟邻舍说平安,心里却是奸恶。」也反对那些有时祝福、有时诅咒,或祝福某些人、诅咒另一些人的人。雅 3:10:「颂赞和诅咒从同一个口出来。我的弟兄们,这是不应该的。」彼前 3:9:「不要以辱骂还辱骂。」

1000. 但圣经中有许多诅咒,似乎与此相反。例如申 27:26 说:「不坚守遵行这律法之话的,必受诅咒!」

对此应当说,「诅咒」(maledicere)就是「说恶」;和祝福一样,它有三种方式,即陈述、命令和愿望。按照其中每一种方式,都可能做得好,也可能做得坏。

如果以任何上述方式说某事为恶,这事在质料意义上是恶,却是在善的意义下被说出,那么并不违法;因为这与其说是诅咒,不如说是祝福。任何事物的判断,更多依据其形式,而非质料。但若人在恶的意义下说恶,就是在形式意义上诅咒,因此完全不合法。

当人以陈述方式说恶时,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

有时,人说出某人的恶,是为使人知道必要的真相;如此,他是在必要的真理这一意义下说恶,而真理是善,所以这是合法的。伯 3:1 起说约伯诅咒自己的生日,就是这种方式:他陈述今生的恶,正如使徒在弗 5:16 说:「要把握时机,因为现今的世代邪恶。」

有时,人却在恶的意义下说出别人的恶,即意在毁谤。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林前 6:10 说:「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1001. 人借命令而说恶,也是如此。有时,人在善的意义下命令某种质料意义上的恶,例如按某人的命令,出于正义让一个人承受刑罚之恶,这是合法的。违法者受到诅咒,即按正义被定以刑罚,就是这种方式。

但有时,人不义地命令别人遭恶,例如出于仇恨和报复。这种诅咒是不合法的。出 21:17:「咒骂父母的,必被处死。」

1002. 人以愿望说恶,道理也一样。若人在善的意义下有这样的愿望,例如希望借某人的逆境,使他在属灵上长进,这是合法的。伯 5:3:「我曾见愚妄人扎下根,但我忽然诅咒他的住处。」

但人若出于仇恨或报复这样做,就完全不合法。撒上 17:43〔拉丁本《列王纪一》〕:「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明诅咒大卫。」

1003. 接着,在「与喜乐的人同乐」等语处,他提出属于同心的事。

首先,提出关于同心的教导;

其次,排除障碍,见「不要心高气傲」等语。

1004. 同心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一种,是在好事与坏事上的表现。在好事上,人因别人的好处同感喜乐,因此他说:你们应当「与喜乐的人同乐」。腓 2:17:「也是喜乐,并且与你们众人一同喜乐。」但这应当理解为人因善而喜乐的时候;有些人却因恶而喜乐,如箴 2:14 所说:「喜欢作恶,喜爱恶人的错谬。」对此不应同乐。林前 13:6 论仁爱说:「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

在坏事上,人应因别人的不幸而悲伤。因此,他接着说:你们应当「与哀哭的人同哭」。伯 30:25:「人遭难的日子,我岂不为他哭泣呢?」德训篇 7:38:「不要中止哭吊的人,要同哀悼的人一同哀悼。」

同感悲痛的朋友所表现的同情本身,以两种方式在忧伤中带来安慰。首先,由此可以获得友谊的有力证明。德训篇 12:9:「在他不幸时,朋友就被认出来。」(译者:作者所引拉丁文作「朋友被认出来」,思高本则作「一遇灾难,朋友也要离去」;此处须保留作者据以论证的读法。)知道自己有一位真正的朋友,这本身就是可喜的。其次,朋友同感悲痛,似乎表示愿意共同承担那造成忧伤的逆境之重担;而由多人分担的担子,确实比一人独担更容易承受。

1005. 第二,同心在于意见一致。对此他说「要彼此同心」,即你们要同有一个判断,在同一意见上相合。林前 1:10:「只要一心一意彼此团结。」腓 2:2:「爱心相同,有一致的心思,一致的想法。」

不过,应当知道,意见有两种。一种属于理智对思辨对象的判断,例如几何或自然方面的思考;在这些事上意见不同,并不违背友谊或仁爱,因为仁爱存在于意志中,而这类判断并不来自意志,却来自推理的必然性。

另一种意见属于理性对当行之事的判断;在这类事上,分歧与友谊相反,因为这种分歧含有意志的对立。又因为信心不只是思辨的,也具有实践性,因为它借仁爱运行,如加 5:6 所说,所以偏离正确的信仰,也与仁爱相反。

1006. 接着,在「不要心高气傲」等语处,他排除同心的两个障碍。

第一个是骄傲。由此,人无序地追求自身卓越、逃避顺服,同时希望别人屈从,并阻碍别人的卓越,因而产生不和。箴 13:10:「骄傲挑启纷争。」所以,为除去这障碍,他说「不要心高气傲」,即不要无序地渴求自身卓越。上文 11:20:「你不可自高,反要战战兢兢。」德训篇 3:22:「超乎你能力的事,你不要研究。」「倒要俯就卑微的」,即卑微之事;遇到应当如此的时候,不要拒绝那些看似低贱的事。诗 84:10〔武加大本 83:11〕:「宁可在我神的殿中看门。」彼前 5:6:「你们要谦卑服在神大能的手下」等语。

第二个障碍,是自恃智慧或明智,由此人不相信别人的意见。为除去这障碍,他说「不要自以为聪明」,即不要认为只有自己所见的才是明智。赛 5:21:「祸哉!那些在自己眼中有智慧,在自己面前有通达的人。」上文 11:25:「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

1007. 接着,在「不要以恶报恶」等语处,他借排除相反的行为,教导关于行善的事。

首先,教导不可为报复而伤害别人;

其次,教导不可为防卫而伤害别人,见「不要为自己防卫」。

1008. 关于第一点,他做三件事。首先,禁止报复,说:你们要「不向任何人以恶报恶」。诗 7:4〔武加大本 7:5〕:「我若向以恶待我的人回报恶。」(译者:依作者所引拉丁文译;和合本修订版相应处作「我若以恶回报我的朋友」。)彼前 3:9:「不要以恶报恶。」

但这应在形式意义上理解,如上文关于诅咒所说:被禁止的是出于仇恨或嫉妒的情感以恶报恶,以致以别人遭受的祸患为乐。然而,若法官因某人所犯的罪责之恶,按照正义施以刑罚之恶,以抵偿他的邪恶,那么,他在质料意义上固然施加恶,在形式意义上及就其本身而言,却施加善。因此,法官因强盗杀人而将他处绞刑,不是以恶报恶,而是以善报恶。使徒把某个犯乱伦罪的人交给「撒但,使他的肉体败坏,好让他的灵魂可以得救」,也是这种方式,见林前 5:5。

1009. 其次,他教导也应向邻舍行善,说:你们应当「留心行善,不仅在神面前」,即努力使自己在神面前问心无愧,「也在众人面前」,即做那些使人喜悦的事。林前 10:32 起:「你们不要使犹太人、希腊人,或神教会中的人跌倒;但要像我一样,凡事都使众人喜欢。」林后 8:21:「我们留心做好事,不但在主面前,就是在人面前也是这样。」

然而,这样做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坏。若是为了赢得人的欢心,就做得不好。太 6:1:「你们要谨慎,不可故意在人面前表现虔诚,叫他们看见。」但若为神的荣耀这样做,就是好的,如太 5:16 所说:「你们的光也要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把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译者:原文误标太 5:6,现校正。)

1010. 第三,他说明上述两点的理由。我们应当克制以恶报恶,并在人面前留心行善,为要与人和睦。因此,他接着说「与众人和睦」。来 12:14:「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译者:原文标为《希伯来书》末章,实为12章14节。)

但他在这里加上两点。第一,说「若是可行」。因为有时别人的邪恶阻止我们与他们和睦,即除非赞同他们的邪恶,否则便不能与他们保持和平;显然,这样的和平是不合法的。因此,主在太 10:34 说:「我来并不是带来和平,而是刀剑。」

另一点,说「总要尽力」,即即使他们的行为违反和平,我们仍应尽自己的本分,寻求与他们和平。诗 120:7〔武加大本 119:7〕:「我同那些恨恶和平的人相处时,仍存和平。」(译者:依作者所引拉丁文,保留对方敌视和平的情形;和合本修订版作「我愿和平,当我发言,他们却要战争」。)另一处又说:「寻求和睦,一心追求。」〔诗 34:14,武加大本 33:15〕

1011. 接着,在「不要为自己防卫」等语处,他说明,不可借防卫的方式向邻舍施加恶。

首先,提出教导,说:亲爱的,你们「不要为自己防卫」,如赛 50:6 论基督说:「人打我的背,我任他打;人拔我两颊的胡须,我由他拔。」赛 53:7:「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等语。因此,主自己也在太 5:39 吩咐:「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

但正如奥古斯丁在《反说谎》(Contra Mendacium)中所说,新约中圣徒所行的事,可以作为理解圣经所赐诫命的范例。主自己被掌掴时,并没有说「看,这里是另一边脸」,却说:「假如我说的不对,你指证不对的地方;假如我说的对,你为什么打我呢?」〔约 18:23〕由此,他表明,另一边脸的预备应当在心里作出。因为主为了人的救恩,不只预备好让另一边脸受打,也预备好让全身被钉十字架。又正如奥古斯丁在《致马塞利努斯(Marcellinus)书》(Ad Marcellinum)中所说:当人相信这样做能使其所针对的人得益,使他得到纠正并归于和睦时,即使实际结果不同,这诫命也被正确实行。因此,这些忍耐的诫命应当始终保留在内心的预备中;那不以恶报恶的善意,也应当始终在意志中实行。不过,也有许多事必须施行,甚至要以某种仁慈的严厉,惩戒那些不愿受惩戒的人。

1012. 其次,他说明理由,说「宁可给愤怒留地步」,即给神的判断留地步。意思是:把自己交托给神,他能够按自己的判断保卫你们,为你们伸冤,如彼前 5:7 所说:「你们要将一切的忧虑卸给神,因为他顾念你们。」

但这些话应当理解为,我们没有能力以别种合乎正义的方式行动的情况。因为,正如申 1:17 所说:「审判是神的事。」当人凭法官的权威,为抑制邪恶而非出于仇恨寻求惩罚,或凭某个上级的权威谋求防卫,也应理解为给愤怒、即神的判断留地步;掌权者正是这判断的执行者,如下文 13:4 所说。因此,保罗也曾谋求由武装人员保护自己,抵御犹太人的阴谋,见徒 23:12 起。

1013. 接着,在「如经上记着」等语处,他证明所说的话。

首先,借权威证明;

其次,借理由证明,见「不要被恶所胜」等语。

1014.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首先,证明所说禁止报复的话,说:先前说「给愤怒留地步」,即给神的判断留地步,「因为经上记着」,见申 32:35,「伸冤在我」,即你们要为我保留,「主说:我必报应」。

我们的经文作:「报复属于我,我必按时回报他们。」(译者:此处照作者所比较的拉丁文译;和合本修订版该节作「伸冤报应在我,到了时候他们会失脚」。)诗 94:1〔武加大本 93:1〕:「耶和华啊,你是伸冤的神。」鸿 1:2:「耶和华是忌邪、报应的神。」

其次,他用权威证明所说应向仇敌表现善意的话。

在这段权威经文中,他首先提出教导:我们应当在仇敌迫切缺乏时帮助他,因为这是诫命所必需的,如上文所说。因此他说「不但如此,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太 5:44:「要善待恨你们的人。」(译者:此句存在于作者所读拉丁本太 5:44,和合本修订版本节正文没有这句。)

其次,他说明理由,说「因为你这样做,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这可以被一种解释理解为恶:假如你善待他,你的善会对他变成恶,因为他由自己的忘恩负义而招致永火的焚烧。但这种解释违背仁爱;谁帮助别人,意在使这帮助给他带来恶,谁就在违反仁爱。

因此,应当作善的解释,意思是:「因为你这样做」,即在他缺乏时帮助他,就把「炭火」,即仁爱的爱——歌 8:6 论它说:「所发的光是火焰的光,是极其猛烈的火焰」——「堆积」,即聚集,「在他的头上」,即在他的心中。因为,正如奥古斯丁在《初学者教理讲授》(De Catechizandis Rudibus)中所说:「没有比先去爱更能激起爱的了。一个人若原本不愿先付出爱,在受爱之后仍不愿还以爱,这样的心实在过于刚硬。」

1015. 接着,在「不要被恶所胜」等语处,他用理由证明所说的话。

人自然愿意战胜对手,不愿被对手战胜。一物被另一物牵引到对方的状态,就被对方战胜;例如水被带入火的热,就被火战胜。因此,一个好人若因别人加给他的恶,被牵引去伤害那人,就是好人被恶人战胜。反之,好人若借向迫害者施恩,使迫害者来爱自己,就是好人战胜恶人。

因此,他说「不要被恶所胜」,即不要被迫害你的人的恶所胜,以致你也迫害他;「反要以你的善胜他的恶」,即借善待他,使他离开恶。约壹 5:4:「使我们胜过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耶 15:19:「他们必归向你,你却不可归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