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从亚当到摩西,死的掌权
5:13 因为直到律法之时,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译者:「直到律法之时」直译拉丁文 usque ad legem,以保留下文对「直到」是否包含律法时期的两种解释;和合本修订版作「没有律法之前」。)[n. 421]
5:14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掌了权,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死的权下。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n. 424]
421. 使徒说明罪与死的起源,即二者怎样进入世界以后,在这里阐明他先前所说的话。
首先,阐明这句话本身;
其次,阐明他在「为此,正如」等语中暗示的类比;
第三,在「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等语处,解释这一类比。
他曾说,罪与死传到所有的人。按照奥古斯丁的解释,他意在藉着即使在律法之下罪仍然存留这一事实,阐明这话,仿佛说律法无力将罪除去。
对此,他做两件事。
首先,就罪阐明论点;
其次,在「然而,死就掌了权」等语处,就死阐明论点。
关于第一点,他做两件事。
首先,说明即使在律法之下,罪也存在;
其次,在「但罪」等语处,说明律法对于罪所起的作用。
422. 因此,他首先说:前面说所有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因为就连律法也未曾除去罪。「直到律法之时」,即连在律法之下也是如此;这里的「直到」须按包含终点的意义理解。「罪已经在世上」,这既可以指自然律,也可以指摩西律法;同样,既可以指本罪,也可以指原罪。
因为原罪存在于幼儿里面,直到自然律出现,即直到他能够运用理性、藉此认识这类法则之时。诗 51:5〔武加大本 50:7〕:「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然而,自然律临到人时,这罪并不停止存在,反倒因本罪的加入而增长,因为如传 7:20〔武加大本 7:21〕所说:「其实世上没有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等等。
但若我们理解为摩西律法,那么,「直到律法之时,罪已经在世上」这句话,不但可以理解为原罪,也可以理解为本罪;因为在律法以前和律法之下,这两种罪都一直存在。箴 20:9:「谁能说:『我已经洁净了我的心』?」
423. 然而,律法虽然没有除去罪,却使人认识了从前不认识的罪。
因此,他接着说:「但罪也不算罪。」若理解为自然律,这就很明白。因为在自然律出现以前,原罪虽然已存在于幼儿里面,而且神也算他有罪,但在人看来,这罪却不归算给他。
若理解为摩西律法,就某些本罪而言,也很明白:律法以前,人不把这些事算为罪,例如律法特别禁止、而人原先不认为是罪的事,如出 20:17 所说的「不可贪恋」等等。不过,有些罪因违反自然律,仍被算为罪。所以,创 39:11及以下就记载,约瑟因被控通奸而被下在监里。
424. 随后,他论及死,说:虽然在律法以前,罪不被算为罪,然而「死」,即属灵意义上的死,也就是罪或永远的定罪——诗 34:21〔武加大本 33:22〕论到这死,说:「罪人的死极其悲惨」(译者:此处按作者所引拉丁文直译;和合本修订版相应经文作「恶必害死恶人」。原文引武加大本 33:21,应为 33:22。)——「掌了权」,即对人行使它的权势,引他们进入定罪;「从亚当」,即罪藉他进入世界的那一位,「到摩西」,即律法在他时代颁布的那一位。约 1:17:「律法是藉着摩西颁布的。」死不仅在犯本罪的人身上掌权,「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其权下;亚当所犯的是本罪。何 6:7:「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那里向我行诡诈。」因为连幼儿也陷于定罪。
425. 按这一解释,也可以把它理解为肉身的死,藉此表明:即使罪不被算为罪,罪也已经存在。仿佛说:在律法以前,「罪也不算罪」;但由「死就掌了权」,便可以发现罪的存在。这里指肉身的死:它首先带来某些苦难,如饥饿、干渴和疾病,最后则使肉身完全解体;「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其权下,即没有犯本罪的幼儿;因为这些幼儿,无论在那以前还是以后,也都遭受肉身的死,正如诗 89:48〔武加大本 88:49〕所说:「谁能常活」,等等。(译者:原文标作武加大本 88:47;所引语句实际见 88:49,对应今本 89:48。)
426. 但安布罗斯以另一种方式解释这些话,即只把它们理解为本罪和摩西律法。按照他的解释,这段话是为表明:罪藉着始祖进入了这世界,并传给所有的人。
「因为直到律法之时」,即摩西律法以前,「罪已经在世上」,即本罪已经存在。因为人以各种方式违反自然律而犯罪。因此,创 13:13 说:「所多玛人在耶和华面前罪大恶极。」「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这并不是说,人不把罪算作应受人惩罚的事;因为我们读到,律法以前,有些人因罪受了人的惩罚,创 39—40 章就清楚表明了这一点。而是说,人不把罪算作应受神惩罚的事。因为那时人不相信神会惩罚或奖赏人的行为,正如伯 22:14 所说:「他环游穹苍,不察看我们的事」。(译者:此处直译作者所引拉丁文;和合本修订版作「密云将他遮盖,使他不能看见;他周游穹苍」。作者在下文所反驳的,正是神不察看人间行为的看法。)但后来,神颁布了律法,人便知道:不但人会因罪施罚,神也把罪归算给人而加以惩罚。因此,人既不相信自己会因罪受神惩罚,在不害怕人的审判之处,便任意犯罪,无所约束。于是,他接着说:「然而,死」,即罪,「掌了权」,即行使了它全部的权势,「从亚当到摩西」;这里的「到」不包括摩西的时代。因为律法是藉着摩西颁布的,它使人惧怕神的审判,开始削弱罪的统治,正如申 5:29 所说:「惟愿他们存这样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一切的诫命。」我说,罪掌权直到摩西,但并非在所有人身上,而是在「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人」身上。
因为安布罗斯说,古抄本中没有「不」这个否定词,因此他认为它是篡改经文的人加上的。事实上,亚当相信魔鬼的应许,胜过相信神的警告,创 3 章对此有明白记载;如此,他就在某种意义上把魔鬼置于神之上。因此,拜偶像的人离弃对神的敬拜而敬拜魔鬼,就是与亚当犯一样的罪过。所以,死,即罪,完全在这样的人身上掌权,因为它完全占有了他们。不过,在摩西律法以前,也有敬拜真神的人;他们虽然犯罪,罪却不在他们身上掌权,因为罪并未使他们与神完全隔绝。他们是在神之下犯罪,即即使犯了致死的罪,仍处于对独一神的信仰之下;或者,当他们犯轻罪时,仍处于对神的仁爱之下。
427. 综合上述两种解释,可以形成第三种解释,看来它更符合使徒的用意。
因为他曾说:「罪是从一人进入世界。」罪既是违反神的律法,有人或许会觉得,这话不适用于律法以前的时代,尤其因为他在上文 4:15 曾说:「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所以,有人可能认为,罪不是藉着一人进入世界,反倒是藉着律法。因此,为排除这种看法,他说:「直到律法之时」,即律法以前的时代,「罪已经在世上」,原罪和本罪都是如此;只是人没有认识罪,尤其不认为罪应受神的惩罚。这就是他接着说的:「但罪也不算罪」,即不被看作违反神的事,「因为没有律法」,即没有神所颁布的律法。
428. 因为,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第五卷所说,有些人认为,没有什么事是按自然为正当的,因而也没有什么事是按自然为不正当的;只有人制定法律,才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按照这种看法,任何罪都不被算为违反神的事,尤其原罪更是如此;也就是说,人不认识它。
但人的这种判断是错误的,这可以由结果显明:肉身的死从亚当掌权到摩西,原罪藉着亚当进入世界,律法则在摩西时代颁布。因此,死既是罪的结果,尤其是原罪的结果,那么,在律法以前,世上已有原罪,就是显然的了。
为了排除有人说他们是因本罪而死,他说,死「甚至在那些没有犯罪的人身上掌了权」,即没有以自身行为犯罪的幼儿,也包括没有犯致死之罪的义人;然而,如上文所说,他们都在第一个人里犯了罪。因此,他接着说:「与亚当的罪过相似」,意即他们藉着出生,在承受本性之相似的同时,也承受了那罪之相似。仿佛说:他们没有自身所犯的罪却仍然死亡,表明亚当之罪的相似已经藉着出生传到他们里面。这正是使徒意在阐明的:原罪藉着亚当进入了世界。(译者:这一解释把「与亚当的罪过相似」连接于藉出生承受的罪,而将「没有犯罪」理解为没有本人的犯罪行为;故此处按作者所解析的拉丁句法译出。)
429. 随后,他说「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等语,解释「正如」这个副词所包含的类比。因此,他说:「他」,即亚当,「是预像」,即某种预表,预示「那以后要来之人」,即基督;不过,这是藉着相反的效果而构成的预表。
因为正如罪与死藉着亚当进入世界,义与生命也藉着基督进入世界。林前 15:47:「第一个人是出于地,是属于尘土;第二个人是出于天。」
基督与亚当之间还有其他相似之处:正如亚当的身体未经男女交合而形成,基督的身体也是如此,由童贞女而生。又如女人取自沉睡中的亚当的肋旁,基督在十字架上长眠时,也从他的肋旁流出血和水,正如约 19:34 所记;血和水象征构成教会的圣事。